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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land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1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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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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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 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 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 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 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露。

第五条 申请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创 业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 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豁免披露。

第七条 符合《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可以豁免进行审议和披露 的其他事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 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 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 露的,应当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负责。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确保可能接触拟暂缓、豁免披 露信息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十条 如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要 求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批核准后执行。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

  •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 并立即披露相 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 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公司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中若有 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 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 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 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 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 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 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8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