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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land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Dec 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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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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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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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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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和高级副总经理的职责、权限与工作分工做出明确 规定,并对公司总经理、高级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管理 职能做出规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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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高级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司章程》的 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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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高级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由公司董事会 通过聘任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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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应与总经理、高级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 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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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 序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第二章 经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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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经理机构设总经理1 名,高级副总经理若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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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设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报董事会 批准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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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经理机构的人员变动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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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经理机构职权
第一节 总经理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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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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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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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出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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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出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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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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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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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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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编制公司的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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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批准公司在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低于10%的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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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批准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由总经理批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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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批准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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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批准涉及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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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批准涉及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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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批准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的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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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批准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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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批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公司非经营性 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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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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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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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负责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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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根据董事长的授权,对外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等 文件或处理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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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决定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以下各级管理人员与员工的 任免、工作安排、报酬、奖惩与福利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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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负责审查并批准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年度计 划内的生产、经营、投资、改造、基建项目、科研开发的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具体事项;依照公司年度计划,决定公 司有关资金、资产的运用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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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列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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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签署公司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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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负责处理公司重大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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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根据董事会授权或要求,拟订应由董事会决议事项的初 步方案并报请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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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 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 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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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 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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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重 大事项,由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策,总经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 事会的决议负责具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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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至少每年报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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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及时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 署及履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公司遇有重大诉讼、仲 裁或行政处罚等类似事件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总经理应当保证其相关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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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高级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为总经理的助手,分别对总经理负责, 并应协助总经理做好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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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公司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 动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政策时,应当事先听取 公司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
第二节 高级副总经理职权和总经理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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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高级副总经理就其所分管业务和日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总经 理领导下贯彻落实所负责的各项工作,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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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总经理办公会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第十一条规定的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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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召集并主持会 议时,可指定一名高级副总经理召集并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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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的正式出席人员,为总经理、高级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或会议需要, 总经理可以指定参加每次总经理办公会的列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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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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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长提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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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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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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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公司行政部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对总经理办公 会研究的重大问题,如有必要,应在会后尽快制作出会议纪要,由 总经理签发后执行。总经理办公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作为公司 档案,一般应保存10 年。
第四章 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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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定期报告;定期报告由总经理组织编制,在董事会的要求期 限内提交;定期报告根据董事会的具体要求可能包括年报、 半年报、季报、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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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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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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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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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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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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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董事会要求的其它专题报告。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根据要求报告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的申请后,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境内上市股份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如本细则的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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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有冲突的,该条款述及的事项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的最终解释权由公司董事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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