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Kyland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Aug 31, 2012
55349_rns_2012-08-31_cc0c192a-8f21-42b5-90f5-bcd8c39491bf.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东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申报材料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邮编 100025
34/F, Tower 3, China Central Place, No. 77 Jiangu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5, China 电话(TEL): (86 10) 5809 1000 传真(FAX): (86 10) 5809 1100
东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申报材料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 释 义...........................................................................................................................1 |
|---|
| 正 文...........................................................................................................................8 |
| 一、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8 |
|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8 |
| 三、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8 |
|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2 |
|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2 |
|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14 |
|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5 |
| 八、 发行人的业务............................................................................................... 25 |
|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6 ** |
|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7 |
|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8 |
|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8 |
|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9 |
|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9 |
|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0 |
|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30 |
|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0 |
|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1 |
|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32 |
|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2 |
|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33 |
|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34 |
| 二十三、结论......................................................................................................34 |
东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申报材料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 1 | 发行人、公司或东土 科技 |
指 |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描述资产(包 括土地、房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业 务、重大合同、环保、税务等事项时,还包 括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
| 2 | 本所 | 指 |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
| 3 | 中国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 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地区 |
| 4 | 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 |
指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已经正式 公布并实施且未被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 |
| 5 | 本次发行 | 指 | 发行人本次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1340万股普通股股票 |
| 6 | 本次发行并上市 | 指 | 发行人本次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1340万股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 |
| 7 | 国务院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8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9 |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 局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 局 |
| 10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
| 11 | 北京市工商局 | 指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12 | 石景山环保局 | 指 | 北京市石景山区环境保护局 |
| 13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14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3-3-1-1
东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申报材料 法律意见书
| 15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 16 | 《编报规则12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 工作报告》 |
| 17 | 《创业板管理办法》 | 指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 行办法》 |
| 18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证上[2009]45号) |
| 19 | 《企业所得税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 月16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 20 | 《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
| 21 | 《章程指引》 | 指 | 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3月16日以《关于印 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 知》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 订)》及中国证监会随后对该文件的修订 |
| 22 | 《公司章程》 | 指 |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23 | 《公司章程(草案)》 | 指 | 发行人于2011年9月17日召开的2011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于本次发行并 上市完成之日生效的《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
| 24 | 《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 |
指 |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 |
| 25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指 |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 |
| 26 | 《监事会议事规则》 | 指 |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 则》 |
| 27 | 《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 |
指 |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 |
| 28 | 《独立董事工作规 则》 |
指 |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规则》 |
3-3-1-2
东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申报材料 法律意见书
| 29 | 报告期 | 指 | 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的期间 |
|---|---|---|---|
| 30 | 北京依贝特 | 指 | 北京依贝特科技有限公司 |
| 31 | 北京东土电信 | 指 | 北京东土电信技术有限公司 |
| 32 | 东土传媒 | 指 | 北京东土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
| 33 | 东土国际 | 指 | 北京东土国际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
| 34 | 烟台东土电信 | 指 | 原烟台东土电信技术有限公司 |
| 35 | 烟台东土物业 | 指 | 原烟台东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36 | 烟台十维实业 | 指 | 烟台十维实业有限公司 |
| 37 | 华中实业 | 指 | 上海华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38 | 百金投资 | 指 | 上海百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39 | 上海金兆 | 指 | 上海金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40 | 青岛中新 | 指 | 青岛中新便利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
| 41 | 上海力联 | 指 | 上海力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42 | 厦门光兴 | 指 | 厦门光兴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 43 | 杭州萧湘 | 指 | 杭州萧湘客运有限公司 |
| 44 | 上海英博 | 指 | 上海英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 45 | 上海汇银 | 指 | 上海汇银广场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 |
| 46 | 魏德米勒 | 指 | 魏德米勒电联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 47 | 郑州瑞智 | 指 | 郑州瑞智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
| 48 | 杭州银葵 | 指 | 杭州银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49 |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
指 | 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 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 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
| 50 | 海际大和 | 指 | 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51 | 申银万国 | 指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52 | 《内控报告》 | 指 | 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0 日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信专审字 |
3-3-1-3
东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申报材料 法律意见书
| [2011]第1-1917号) | |||
|---|---|---|---|
| 53 | 《审计报告》 | 指 | 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0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1]第 1-2533号) |
| 54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 55 | 2009年发行申请 | 指 | 发行人于2009年11月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的事宜 |
3-3-1-4
东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申报材料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220 x 4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发行人委托,本所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为发 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 报告。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12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律师依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就本 次发行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方面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调查:本次发 行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行人的业 务、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发行人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变化、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发行人 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以及 本次发行之《招股说明书》所涉及的法律风险等。
3-3-1-5
东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申报材料 法律意见书
在调查工作中,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交了发行人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材料清 单,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材料、文件的复印件、电子文件、所填 写的调查表格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本所律师对该等材料、文件和说明进行了适 当的核查与验证,该等材料、文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 本所律师进行了一系列尽职调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审阅与前述所列各方面的事 实有关的政府批准文件、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文件、有形和无形资产 权属文件、重大合同等;本所律师多次到发行人处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 问题和事实进行调查,并参加由发行人召集的有各中介机构参加的协调会和专项 讨论会,与各有关方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沟通、讨论;对于本次发 行所涉及的部分重要问题,本所律师还与发行人和/或其他中介机构另行召开会 议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此外,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发 行至关重要而又缺少材料支持的问题,本所律师向发行人发出了书面询问,并取 得了发行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说明或确认。
发行人所作出的任何承诺、说明或确认之事项的准确性、真实性及提供的信 息将被本所所信赖,发行人须对其承诺、说明或确认之事项的真实、准确及完整 性承担责任。发行人所出具的任何承诺、说明或者确认亦构成本所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支持性材料。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 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真实、准确和完整;发 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发行人所提供的副本材料 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法律法规,并基 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所进行合理核查的基础上,对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 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 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3-1-6
东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申报材料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 等其他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 审计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 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 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公开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发行并上市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 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在此基础上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3-1-7
东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申报材料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于 2011 年 9 月 17 日召开的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一)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并上市于 2011 年 9 月 17 日召开的 2011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该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审议的议案内容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该次股东大会决议中对其董事会就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授权范围 和程序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发行的股份在深交所创业 板上市交易尚待取得深交所的同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由东土国际整体变更而来,东土国 际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为依法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 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2、发行 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 情形;3、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拟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并对照《创业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按照中国法律所应具备的实质条件逐项进行了核查,认 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3-3-1-8
东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申报材料 法律意见书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及《公司 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结构,符合《证券 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 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最 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 第十三条第(三)项、第五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5、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股票发行后,社会公众持有股份将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 25%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6、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的股份,均为普通 股股票,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 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系由东土国际按其于 2006 年 4 月 30 日的账面净资产值整体折股 于 2006 年 10 月 8 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而成,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 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最近 2 年连续盈利,最近两 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1,000 万元,且持续增长,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少于 2,000 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的亏损,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 的规定。
4、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股票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 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获足额缴纳, 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 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6、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主要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工
3-3-1-9
东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申报材料 法律意见书
业以太网交换机,以及提供工业数字化控制系统数据传输解决方案,其生产经营 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 政策,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7、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发行人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两年内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 更,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8、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 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1)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 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 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 户存在重大依赖;
(5) 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6)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9、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 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 存在严重依赖,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10、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发行人不存在 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 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11、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 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 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 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和显失公平 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3、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
3-3-1-10
东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申报材料 法律意见书
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4、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 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 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 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15、根据《内控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 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 效果,并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报告》,符合《创 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16、根据《内控报告》、《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创业板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7、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已明确规定了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 情形,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18、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发行人为 本次发行委任的保荐人组织的上市辅导,上市辅导已通过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验收。上述有关人员已经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 条的规定。
19、经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不存在《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 十五条禁止的如下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20、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最 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发行证券的情形,符合《创
3-3-1-11
东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申报材料 法律意见书
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21、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 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 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2、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符合 《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 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东土国际整体变更设立而来。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为两名自然人,经本所律师核查,该两名自然人 股东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并对发行人出资的资格。
(二)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设立当时适用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四)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履行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验证程序,符合当 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发起设立的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适用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其发起人均全额 缴纳了出资,发行人独立完整地拥有发起人所认缴的出资。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生 产经营有关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主要生产设备以及房屋等资产的 所有权或使用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具有独立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设立了独
3-3-1-12
东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申报材料 法律意见书
立的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二)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建立了独立的劳动、人事、工资及社保等管理制度和人事 管理部门。
2、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 规定,均系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不存在控股股东干预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控股股 东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未在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领薪。
3、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中 兼职。
(三)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 务制度,能够提供独立作出财务决策的机制,发行人的财务人员独立,发行人能 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发行人单独开立基本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发行人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和履 行纳税义务;发行人独立对外签订合同。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发行人已依据其《公司章程》和其他管理制度设臵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 下设专门委员会、监事会、总经理、高级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研发部、产品 部、客服部、行政部、信息网络部、审计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国内销售部、 海外销售部、采购部、市场部、产品供应部、质量管理部、董事会秘书处等相关 部门。发行人设臵的上述决策和生产经营管理部门构成了发行人健全的内部经营 管理机构,且发行人的上述决策和生产经营管理部门与其控股股东控制的除发行 人以外的企业的职能部门不存在上下级关系、不存在交叉管理或共同管理或混合 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五)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研究、开发、生产和销 售工业以太网交换机,以及提供工业数字化控制系统数据传输解决方案。发行人 的业务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3-3-1-13
东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申报材料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 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资产、人员、机构、业务和财务独立的 要求;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起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李平和张旭霞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于发起设立发行人时依法具有独立的完全民事权利能 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发行人的发起 人并进行出资的资格;李平和张旭霞目前亦依中国法律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作为发行人股东的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和 出资比例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 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该等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 35 名股东,其股本结构如下表所列:
| 序 号 |
|||
|---|---|---|---|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
| 1 | 李平 | 21,155,472 | 52.74% |
| 2 | 华中实业 | 4,137,200 | 10.31% |
| 3 | 宋文宝 | 2,000,000 | 4.99% |
| 4 | 魏德米勒 | 1,965,528 | 4.90% |
| 5 | 上海汇银 | 1,948,800 | 4.86% |
| 6 | 上海英博 | 1,772,800 | 4.42% |
| 7 | 薛百华 | 1,656,000 | 4.13% |
| 8 | 张旭霞 | 1,045,002 | 2.61% |
| 9 | 上海金兆 | 442,000 | 1.10% |
| 10 | 张力子 | 400,000 | 1.00% |
| 11 | 李明 | 400,000 | 1.00% |
| 12 | 陈千 | 400,000 | 1.00% |
| 13 | 上海力联 | 376,000 | 0.94% |
| 14 | 陈凡民 | 300,000 | 0.75% |
| 15 | 梁永春 | 276,000 | 0.69% |
| 16 | 魏雪梅 | 200,000 | 0.50% |
| 17 | 杭州萧湘 | 192,000 | 0.48% |
| 18 | 马化一 | 159,998 | 0.40% |
| 19 | 杨昕 | 148,000 | 0.37% |
3-3-1-14
东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申报材料 法律意见书
| 序 号 |
|||
|---|---|---|---|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
| 20 | 余明 | 124,000 | 0.31% |
| 21 | 张国刚 | 120,000 | 0.30% |
| 22 | 郑州瑞智 | 100,000 | 0.25% |
| 23 | 霍星阳 | 100,000 | 0.25% |
| 24 | 彭庆波 | 100,000 | 0.25% |
| 25 | 黄剑超 | 80,000 | 0.20% |
| 26 | 江先惠 | 70,000 | 0.17% |
| 27 | 张绍文 | 60,000 | 0.15% |
| 28 | 曹立群 | 60,000 | 0.15% |
| 29 | 张洪雁 | 60,000 | 0.15% |
| 30 | 徐静 | 60,000 | 0.15% |
| 31 | 姚庆 | 52,000 | 0.13% |
| 32 | 青岛中新 | 48,000 | 0.12% |
| 33 | 赖国斌 | 40,000 | 0.10% |
| 34 | 杭州银葵 | 35,000 | 0.09% |
| 35 | 厦门光兴 | 29,000 | 0.07% |
| 合计 | 40,112,800 | 100.00% |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具备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系 为发行人的合法股东;上述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其本人/公司真实持股,不 存在通过协议、信托或其他任何方式代替任何他方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李平,近两年来,李平对发 行人的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前身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及其演变
1、2000 年 3 月北京依贝特设立时的股本结构
2000 年 3 月,李平、郭华东、陶航、郭建军、张勇和王志敏共同出资 500 万元成立了北京依贝特,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四、(一)发行人前身的设 立”。其设立时的股东及各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金额(元) | 股权比例 |
|---|---|---|---|
| 1 | 李平 | 1,250,000 | 25% |
| 2 | 郭华东 | 2,500,000 | 50% |
| 3 | 陶航 | 500,000 | 10% |
3-3-1-15
东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申报材料 法律意见书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金额(元) | 股权比例 |
|---|---|---|---|
| 4 | 郭建军 | 250,000 | 5% |
| 5 | 张勇 | 250,000 | 5% |
| 6 | 王志敏 | 250,000 | 5% |
| 合计 | 5,000,000 | 100% |
2、2001 年股权转让
2001 年 10 月 12 日,郭华东、郭建军分别与李平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 约定郭华东、郭建军分别将该时其等持有的北京依贝特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李平。 同日,北京依贝特召开股东会,一致同意上述出资转让。
此后,李平、陶航、张勇和王志敏根据该等股权转让签署了修订后的公司章 程。根据该公司章程,该次股权转让后,北京依贝特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金额(元) | 股权比例 |
|---|---|---|---|
| 1 | 李平 | 4,000,000 | 80% |
| 2 | 陶航 | 500,000 | 10% |
| 3 | 张勇 | 250,000 | 5% |
| 4 | 王志敏 | 250,000 | 5% |
| 合计 | 5,000,000 | 100% |
2001 年 10 月,北京依贝特就该次股权转让于北京市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备案。
3、2004 年增加注册资本
2004 年 7 月 1 日,东土国际召开股东会,会议由公司该时全部股东出席, 并一致决定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520 万元,并同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所增资本全 部由公司股东李平以货币形式缴纳,增资完成后东土国际的注册资本为 1020 万 元。
同日,东土国际该时全部股东签署了反映上述增加注册资本的章程修正案。 本所律师注意到,东土国际该次增加注册资本未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 明,不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中有关股东缴付出资应当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的规定。与此同时,本所 律师亦注意到北京市工商局曾于 2004 年 2 月 15 日颁布《北京市工商局改革市场 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该意见规定‚投资人以货币形式出资的, 应到设有‘注册资本(金)入资专户’的银行开立‘企业注册资本(金)专用帐 户’交存货币注册资本(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入资银行出具的《交存入 资资金凭证》确认投资人缴付的货币出资数额‛。根据北京市工商局划入资金通 知文件的记载,李平曾于 2004 年 7 月 13 日交存 520 万元。
3-3-1-16
东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申报材料 法律意见书
2004 年 7 月 14 日,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向东土国际颁发了记载该次增加 注册资本结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7 月 31 日出具《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货币增资复核报告》(大信核字[2009]第 1-0657 号),验证截至 2004 年 7 月 14 日,该次增资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付。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东土国际该次增加注册资本在验证出资的程序上 不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但鉴于下述情形,本所律师认为,该次增加注册资本 真实、有效,该次增加注册资本在办理过程中未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证的情形不对 发行人的有效存续构成法律障碍:
-
(1)该等情形系遵循北京市工商局出台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造成,
-
且东土国际该次增资已满足该文件的规定;
-
(2)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亦认可该次增加注册资本而向东土国际颁发了记
-
载其实收资本已全额缴足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3)东土国际已通过该次增加注册资本后的历年工商年度检验;以及
-
(4)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已出具前述《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币
-
增资复核报告》,验证该等增资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付。
该次增加注册资本后,东土国际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列: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金额(元) | 股权比例 |
|---|---|---|---|
| 1 | 李平 | 9,200,000 | 90.20% |
| 2 | 陶航 | 500,000 | 4.90% |
| 3 | 张勇 | 250,000 | 2.45% |
| 4 | 王志敏 | 250,000 | 2.45% |
| 合计 | 10,200,000 | 100% |
4、2004 年股权转让
2004 年 9 月 15 日,陶航、张勇和王志敏与张旭霞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 约定陶航、张勇和王志敏将该时其等持有的东土国际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张旭霞。
为此,东土国际召开股东会,会议由东土国际该时的全部股东出席,并一致 同意陶航、张勇、王志敏将其所持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自然人张旭霞,张旭霞成 为东土国际的新股东。
同日,李平和张旭霞根据该次股权转让签署了东土国际的章程修正案。根据 该章程修正案,该次股权转让后,东土国际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列: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金额(元) | 股权比例 |
|---|---|---|---|
| 1 | 李平 | 9,200,000 | 90.20% |
3-3-1-17
东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申报材料 法律意见书
| 序号 股东姓名 2 张旭霞 合计 |
股东姓名 | 出资金额(元) | 股权比例 |
|---|---|---|---|
| 张旭霞 | 1,000,000 | 9.80% | |
| 10,200,000 | 100% |
2004 年 9 月,东土国际就该次股权转让于北京市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备 案。
(二)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及其演变
1、2006 年 10 月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
2006 年 10 月,东土国际全体股东以东土国际整体变更方式设立了发行人, 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四、(二)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 构如下表所列:
| 序号 | 发起人姓名 | 持股数 | 持股比例 |
|---|---|---|---|
| 1 | 李平 | 6,850,000 | 90.13% |
| 2 | 张旭霞 | 750,000 | 9.87% |
| 合计 | 7,600,000 | 100% |
2、2007 年增加注册资本
2007 年 8 月 20 日,东土科技分别与华中实业、上海汇银、百金投资签订《增 资认购协议》,约定由东土科技分别向华中实业、上海汇银和百金投资定向发行 150 万股、48 万股和 30 万股,每股面值为 1 元、发行价格为 4.5 元,华中实业、 上海汇银和百金投资均以现金方式认购股份。
2007 年 8 月 20 日,东土科技召开 200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由代 表公司股东 100%表决权的股东出席,并一致审议通过上述股份的定向发行。
2007 年 9 月 25 日,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中 磊验字[2007]第 0011 号),验证截至 2007 年 9 月 25 日,华中实业、上海汇银和 百金投资已缴足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228 万元,均以现金出资,东土科技注册 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为 988 万元。
同日,东土科技召开 200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由代表公司股东 100%表决权的股东出席,并一致决定根据前述定向发行和认购结果修改公司章 程,将东土科技的注册资本和股本总数分别变更为人民币 988 万元和 988 万股。
2007 年 9 月 28 日,北京市工商局颁发了记载上述增加注册资本结果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除前述《验资报告》(中磊验字[2007]第 0011 号)外,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 公司于 2009 年 7 月 31 日出具《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复核报告》(大 信核字[2009]第 1-0658 号),验证截至 2007 年 9 月 25 日,东土科技已收到华中
3-3-1-18
东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申报材料 法律意见书
实业、上海汇银和百金投资为认购前述股份支付的 1,026 万元。
增加注册资本完成后,东土科技的股本结构如下表所列: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 | 持股比例 |
|---|---|---|---|
| 1 | 李平 | 6,850,000 | 69.33% |
| 2 | 华中实业 | 1,500,000 | 15.18% |
| 3 | 张旭霞 | 750,000 | 7.59% |
| 4 | 上海汇银 | 480,000 | 4.86% |
| 5 | 百金投资 | 300,000 | 3.04% |
| 合计 | 9,880,000 | 100% |
3、2008 年增加注册资本
2008 年 4 月 9 日,东土科技召开 2007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由代表公司股东 100%表决权的股东出席,并一致决定按下述方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1)以东土科技总股本 988 万股为基数,按照 10 股转增 7.3 股的比例,以资 本公积金 721.24 万元转增公司股本 721.24 万股;并
(2)以东土科技总股本 988 万股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送 3 元未分配利润,共 计 296.4 万元未分配利润全部转增公司股本。
此次转增股本共计 1,017.64 万股。此次增资完成后东土科技总股本为 2,005.64 万股。
同日,东土科技根据该决议相应修改了《公司章程》。
2008 年 4 月 10 日,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中 磊验字[2008]第 0008 号),验证截至 2008 年 4 月 10 日,东土科技已将资本公积 721.24 万元及未分配利润 296.4 万元,合计 1,017.64 万元转增股本。
2008 年 6 月 25 日,北京市工商局颁发了记载上述增加注册资本结果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增加注册资本完成后,东土科技的股本结构如下表所列: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 | 持股比例 |
|---|---|---|---|
| 1 | 李平 | 13,905,500 | 69.33% |
| 2 | 华中实业 | 3,045,000 | 15.18% |
| 3 | 张旭霞 | 1,522,500 | 7.59% |
| 4 | 上海汇银 | 974,400 | 4.86% |
| 5 | 百金投资 | 609,000 | 3.04% |
| 合计 | 20,056,400 | 100% |
除前述股利分配外,该次股东大会亦通过了按每股 0.075 元(含税)向李平 和张旭霞额外分配现金红利的事项,其中分配李平现金红利 51.375 万元,分配
3-3-1-19
东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申报材料 法律意见书
张旭霞现金红利 5.625 万元,合计 57 万元。本所律师注意到,该项非按持股比 例的分配并未规定于该时东土科技的公司章程中;其后,李平和张旭霞向东土科 技归还了上述额外获得的股利。
本所律师认为,由于发行人该时的公司章程未对不按持股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发行人前述按每股 0.075 元(含税)向李平和张旭霞额 外分配现金股利的做法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然而, 鉴于(1)该次额外分配现金股利的决定系由发行人该时的股东全体一致同意; (2) 李平和张旭霞已向发行人返还了上述额外分配的现金股利,本所律师认为,该次 额外分配现金股利不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占用其资金,该等额外分配现金股利的 情形不会在发行人的股东之间产生纠纷,不对本次发行并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
4、2008 年股权转让
2008 年 7 月 8 日,张旭霞与宋文宝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李平与薛百华、 李明、陈凡民、马化一、张国刚、张洪雁、黄剑超和彭庆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东土科技的股本结构为: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 | 持股比例 |
|---|---|---|---|
| 1 | 李平 | 12,295,500 | 61.30% |
| 2 | 华中实业 | 3,045,000 | 15.18% |
| 3 | 宋文宝 | 1,000,000 | 4.99% |
| 4 | 薛百华 | 1,000,000 | 4.99% |
| 5 | 上海汇银 | 974,400 | 4.86% |
| 6 | 百金投资 | 609,000 | 3.04% |
| 7 | 张旭霞 | 522,500 | 2.61% |
| 8 | 陈凡民 | 200,000 | 1.00% |
| 9 | 李明 | 150,000 | 0.75% |
| 10 | 马化一 | 80,000 | 0.40% |
| 11 | 张国刚 | 60,000 | 0.30% |
| 12 | 彭庆波 | 50,000 | 0.25% |
| 13 | 黄剑超 | 40,000 | 0.20% |
| 14 | 张洪雁 | 30,000 | 0.15% |
| 合计 | 20,056,400 | 100.00% |
2008 年 8 月,东土科技就该次股权转让于北京市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备 案。
5、股份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交易
2008 年 9 月 12 日,东土科技召开 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由代 表东土科技 100%表决权的股东出席,并一致审议同意东土科技作为中关村科技
3-3-1-20
东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申报材料 法律意见书
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
2008 年 9 月 24 日,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北京东土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 函》(中科园函[2008]167 号),同意东土科技“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 ” 让试点 。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于 2008 年 12 月 29 日出具的《关于推荐北京东土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报价文件的备案确认函》(中证协函[2008]409 号),东土科技 于 2009 年 2 月 18 日作为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股份报价转让 系统挂牌。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东土科技与申银万国签订的《主办报价 券商推荐园区公司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协议书》,东土科技 委托申银万国作为主办报价券商代办股份报价转让业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东土科技的股份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申银万国作为发行人的主办报价券商,于 2009 年 4 月 1 日公告,决定对有 关发行人的传闻及相关事项进行专项调查,并自 2009 年 4 月 2 日起暂停其股份 报价转让。2009 年 5 月 5 日,申银万国结束对发行人的上述专项调查并公告了 调查结果。经调查,申银万国认为:“发行人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证券 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 办法》第十四条有关挂牌的要求,发行人的实际情况与申银万国对其尽职调查及 作出的结论、《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推荐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推荐报告》中的意见是一致的”。同日,发行 人就有关传闻发布澄清公告。鉴此,申银万国决定自 2009 年 5 月 6 日起恢复发 行人的股份报价转让。
2009 年 11 月 18 日,发行人 2009 年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根 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股份报价公司暂停、恢复股份报价转让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8 年 10 月 23 日)和《报价转让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发行人向申银 万国申请,发行人的股份自 2009 年 11 月 24 日起暂停报价转让。
2010 年 12 月 17 日,发行人 2009 年发行申请未通过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 审核委员会审核,经发行人向申银万国申请,发行人的股份从 2010 年 12 月 21 日起恢复报价转让。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股份在代办系统的上述停牌和复牌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的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挂牌交易后共发生了 43 次转让,具体
3-3-1-21
东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申报材料 法律意见书
情况如下:
| 成交单价 (元/股) |
成交数量 (股) |
||||
|---|---|---|---|---|---|
| 序号 | 成交日期 | 转让方 | 受让方 | ||
| 1 | 2009 年2 月18日 | 7.00 | 30,000 | 李平 | 魏雪梅 |
| 2 | 2009 年3 月23日 | 5.00 | 35,000 | 李明 | 江先惠 |
| 3 | 2009 年3 月31日 | 6.49 | 30,000 | 李平 | 赖国斌 |
| 4 | 2009 年3 月31日 | 6.49 | 200,000 | 李平 | 张力子 |
| 5 | 2009 年4 月1日 | 6.49 | 200,000 | 李平 | 陈千 |
| 6 | 2009 年5 月7日 | 7.00 | 40,000 | 李平 | 赖国斌 |
| 7 | 2009 年5 月12日 | 8.00 | 30,000 | 李平 | 赖国斌 |
| 8 | 2009 年5 月18日 | 8.00 | 100,000 | 薛百华 | 赖国斌 |
| 9 | 2009 年5 月20日 | 8.00 | 70,000 | 李平 | 魏雪梅 |
| 10 | 2009 年5 月22日 | 7.50 | 40,000 | 赖国斌 | 姚庆 |
| 11 | 2009 年5 月27日 | 9.50 | 60,000 | 赖国斌 | 姚庆 |
| 12 | 2009 年6 月1日 | 12.10 | 30,000 | 姚庆 | 赖国斌 |
| 13 | 2009 年6 月2日 | 12.40 | 50,000 | 李平 | 霍星阳 |
| 14 | 2009 年6 月4日 | 15.50 | 30,000 | 赖国斌 | 姚庆 |
| 15 | 2009 年6 月15日 | 11.40 | 50,000 | 赖国斌 | 杨昕 |
| 16 | 2009 年6 月15日 | 11.50 | 30,000 | 华中实业 | 曹立群 |
| 17 | 2009 年6 月24日 | 11.80 | 30,000 | 华中实业 | 余明 |
| 18 | 2009 年7 月1日 | 11.70 | 30,000 | 赖国斌 | 张绍文 |
| 19 | 2009 年7 月1日 | 11.50 | 30,000 | 华中实业 | 卓红 |
| 20 | 2009 年7 月2日 | 11.50 | 30,000 | 卓红 | 徐伟 |
| 21 | 2009 年7 月2日 | 11.70 | 50,000 | 姚庆 | 梁永春 |
| 22 | 2009 年7 月3日 | 10.00 | 30,000 | 徐伟 | 徐静 |
| 23 | 2009 年7 月21日 | 11.00 | 30,000 | 百金投资 | 青岛中新 |
| 24 | 2009 年7 月22日 | 11.19 | 30,000 | 百金投资 | 梁永春 |
| 25 | 2009 年7 月22日 | 11.20 | 50,000 | 百金投资 | 梁永春 |
| 26 | 2009 年7 月24日 | 11.20 | 40,000 | 百金投资 | 余明 |
| 27 | 2009 年7 月27日 | 11.30 | 30,000 | 百金投资 | 梁永春 |
| 28 | 2009 年7 月27日 | 11.20 | 30,000 | 百金投资 | 杨昕 |
| 29 | 2009 年8 月7日 | 7.85 | 235,000 | 百金投资 | 上海力联 |
| 30 | 2009 年8 月7日 | 11.20 | 40,000 | 百金投资 | 厦门光兴 |
| 31 | 2009 年9 月25日 | 11.80 | 30,000 | 姚庆 | 杭州萧湘 |
| 32 | 2011 年3 月9日 | 23.00 | 60,000 | 薛百华 | 杭州潇湘 |
| 33 | 2011 年5 月17日 | 23.00 | 30,000 | 薛百华 | 杭州萧湘 |
| 34 | 2011 年5 月19日 | 20.00 | 30,000 | 华中实业 | 上海英博 |
| 35 | 2011 年5 月19日 | 20.00 | 270,000 | 华中实业 | 上海英博 |
| 36 | 2011 年5 月20日 | 20.00 | 300,000 | 华中实业 | 上海英博 |
| 37 | 2011 年5 月25日 | 20.00 | 508,000 | 华中实业 | 上海英博 |
| 38 | 2011 年5 月30日 | 19.94 | 1,228,455 | 李平 | 魏德米勒 |
| 39 | 2011 年7 月1日 | 12.98 | 30,000 | 陈凡民 | 郑州瑞智 |
3-3-1-22
东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申报材料 法律意见书
| 成交单价 (元/股) |
成交数量 (股) |
||||
|---|---|---|---|---|---|
| 序号 | 成交日期 | 转让方 | 受让方 | ||
| 40 | 2011 年7 月7日 | 12.98 | 70,000 | 陈凡民 | 郑州瑞智 |
| 41 | 2011 年7 月28日 | 12.98 | 35,000 | 厦门光兴 | 杭州银葵 |
| 42 | 2011 年9 月14日 | 11.82 | 442,000 | 百金投资 | 上海金兆 |
| 43 | 2011 年11 月8日 | 13.00 | 170,000 | 李平 | 李明 |
根据《公司法》和《报价转让试点办法》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 份的该等转让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等转让真实、合法、 有效。
6、2009 年增加注册资本
2009 年 6 月 24 日,东土科技召开 2008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由代表公司股 东约 73.31%表决权的股东出席,并一致决定分配 2008 年可供分配的利润 5,014,100,00 元,并按每 10 股转增 2.5 股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进行该次转增后, 东土科技的注册资本达到 2,507.05 万元,股本达到 2,507.05 万股。
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北京分所于 2009 年 6 月 26 日出具《验资报告》(大 信分验字[2009]第 1-0003 号),验证截至 2009 年 6 月 25 日,东土科技已将前述 可供分配的利润转增为股本。
该次增加注册资本后,东土科技的股本结构为: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 | 持股比例 |
|---|---|---|---|
| 1 | 李平 | 14,556,875 | 58.06% |
| 2 | 华中实业 | 3,693,750 | 14.73% |
| 3 | 宋文宝 | 1,250,000 | 4.99% |
| 4 | 上海汇银 | 1,218,000 | 4.86% |
| 5 | 薛百华 | 1,125,000 | 4.49% |
| 6 | 百金投资 | 761,250 | 3.04% |
| 7 | 张旭霞 | 653,126 | 2.61% |
| 8 | 张力子 | 250,000 | 1.00% |
| 9 | 陈凡民 | 250,000 | 1.00% |
| 10 | 陈千 | 250,000 | 1.00% |
| 11 | 李明 | 143,750 | 0.57% |
| 12 | 魏雪梅 | 125,000 | 0.50% |
| 13 | 马化一 | 99,999 | 0.40% |
| 14 | 张国刚 | 75,000 | 0.30% |
| 15 | 霍星阳 | 62,500 | 0.25% |
| 16 | 彭庆波 | 62,500 | 0.25% |
| 17 | 姚庆 | 62,500 | 0.25% |
| 18 | 杨昕 | 62,500 | 0.25% |
3-3-1-23
东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申报材料 法律意见书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 | 持股比例 |
|---|---|---|---|
| 19 | 梁永春 | 62,500 | 0.25% |
| 20 | 黄剑超 | 50,000 | 0.20% |
| 21 | 江先惠 | 43,750 | 0.17% |
| 22 | 张绍文 | 37,500 | 0.15% |
| 23 | 曹立群 | 37,500 | 0.15% |
| 24 | 张洪雁 | 37,500 | 0.15% |
| 25 | 余明 | 37,500 | 0.15% |
| 26 | 徐静 | 37,500 | 0.15% |
| 27 | 赖国斌 | 25,000 | 0.10% |
| 合计 | 25,070,500 | 100.00% |
2009 年 7 月 16 日,北京市工商局颁发了记载上述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
7、2011 年增加注册资本
2011 年 5 月 10 日,东土科技召开 2010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由代表公司股 东约 70.04%表决权的股东出席,并一致决定以 2010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2,507.05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送 6 股红股并派发 1.5 元现金红利(含税)。 该次转增完成后,东土科技的注册资本达到 4,011.28 万元,股本达到 4,011.28 万 股。
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6 月 9 日出具《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1] 第 1-0064 号),验证截至 2011 年 6 月 9 日,东土科技已将前述分配的利润转增 为股本。
该次增加注册资本后,东土科技的股本结构为: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 | 持股比例 |
|---|---|---|---|
| 1 | 李平 | 21,325,472 | 53.16% |
| 2 | 华中实业 | 4,137,200 | 10.31% |
| 3 | 宋文宝 | 2,000,000 | 4.99% |
| 4 | 魏德米勒 | 1,965,528 | 4.9% |
| 5 | 上海汇银 | 1,948,800 | 4.86% |
| 6 | 上海英博 | 1,772,800 | 4.42% |
| 7 | 薛百华 | 1,656,000 | 4.13% |
| 8 | 张旭霞 | 1,045,002 | 2.61% |
| 9 | 百金投资 | 442,000 | 1.10% |
| 10 | 张力子 | 400,000 | 1.00% |
| 11 | 陈凡民 | 400,000 | 1.00% |
| 12 | 陈千 | 400,000 | 1.00% |
| 13 | 上海力联 | 376,000 | 0.94% |
3-3-1-24
东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申报材料 法律意见书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 | 持股比例 |
|---|---|---|---|
| 14 | 梁永春 | 276,000 | 0.69% |
| 15 | 李明 | 230,000 | 0.57% |
| 16 | 魏雪梅 | 200,000 | 0.50% |
| 17 | 杭州萧湘 | 192,000 | 0.48% |
| 18 | 马化一 | 159,998 | 0.40% |
| 19 | 杨昕 | 148,000 | 0.37% |
| 20 | 余明 | 124,000 | 0.31% |
| 21 | 张国刚 | 120,000 | 0.30% |
| 22 | 霍星阳 | 100,000 | 0.25% |
| 23 | 彭庆波 | 100,000 | 0.25% |
| 24 | 黄剑超 | 80,000 | 0.20% |
| 25 | 江先惠 | 70,000 | 0.17% |
| 26 | 厦门光兴 | 64,000 | 0.16% |
| 27 | 张绍文 | 60,000 | 0.15% |
| 28 | 曹立群 | 60,000 | 0.15% |
| 29 | 张洪雁 | 60,000 | 0.15% |
| 30 | 徐静 | 60,000 | 0.15% |
| 31 | 姚庆 | 52,000 | 0.13% |
| 32 | 青岛中新 | 48,000 | 0.12% |
| 33 | 赖国斌 | 40,000 | 0.10% |
| 合计 | 40,112,800 | 100.00% |
2011 年 6 月 16 日,北京市工商局颁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发行人股份质押及权利受限制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全体股东均已作出书面声明与承诺,确 认其未将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进行质押,未在该等股份上设臵质押 或任何其它第三方权益,亦未对该等股份所代表的投票权、收益权作出任何限制 性安排,该等股份不存在任何被冻结或权属争议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
1、发行人前身及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合法有效、权属清晰并不存在纠
-
纷及风险;
2、发行人前身及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
3、发起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均未设臵质押,该等股份不存在权利受限制
-
的情况。
八、 发行人的业务
3-3-1-25
东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申报材料 法律意见书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其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取 得了其从事业务所需的备案、登记、注册及认证,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的境外业务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于中国大陆以外经营业务的 情形。
(三)发行人业务的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的变更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发行人亦根据该等股东大会的决议修改了其公司章程并在北京市工商局办理 了变更登记。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的突出性
经核查,发行人于 2008 年度、2009 年度、2010 年度和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总收入中源自主营业务的收入占绝大部分,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生 产经营所需的资质、许可;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生产经营且均通过历年工商年检;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 或有事项;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 终止的情形;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 36 号——关联方披露》、《编报规则 12 号》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本所律师核查以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关联方如下:
-
1、持有发行人股份 5%以上的股东李平、华中实业。
-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平。
-
3、持有发行人股份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
-
企业东土传媒、烟台十维实业以及曾经控制的企业烟台东土物业。
3-3-1-26
东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申报材料 法律意见书
4、发行人控制的子公司北京东土电信。
5、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十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上海晟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 江三鑫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三鑫科技有限公司、魏德米勒电联接国际贸易 (上海)有限公司及魏德米勒电联接(苏州)有限公司。
7、其他关联方
张旭霞作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李平的姐妹之子 女,亦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吕征作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李平的配偶,亦构 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二)发行人与其关联方的重大关联交易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其关联方的重大关联 交易合法、公允、有效,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发行人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其《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等相关制度中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回 避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该等规定有利于 保护发行人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前述关联方不存在同业 竞争。李平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 争。
(五)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招股说明书》、《审 计报告》以及律师工作报告均已对有关关联方、关联关系和重大关联交易的内容、 金额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予以充分披露。发行人所披露的关联交易与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合法拥有其境内注册商标、专利及著作权;
3-3-1-27
东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申报材料 法律意见书
该等注册商标、专利及著作权均已取得相关权利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争 议,亦未设臵质押;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专利,均已获得相 关部门核发的受理通知书。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由发行人合法占有、使 用,不存在产权争议或潜在纠纷。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北京东土电信系根据中国法律合 法成立并至今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合法持有北京东土电信 100%的 股权,该等股权不存在权属纠纷、股权质押。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租赁的房屋中,对于出租方已取得《房屋所 有权证》的房屋,出租人有权出租,发行人与出租人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 效;对于出租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出租方已作出相应承诺,且 出租双方已就该等房屋租赁依法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根据发行人确认和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使用该等出租房屋不会对其正常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并上市构 成重大法律障碍。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主要包括销售合同、借款/授信合同等重大合同。
(二)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上述正在履行中的重大合 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纠纷,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三)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 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 债。
(四)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债权债务往 来系因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 情况。
(五)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的确认,《审计报告》披露的发行人金额 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主要是发行人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不会对发 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资产变化
3-3-1-28
东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申报材料 法律意见书
及收购兼并。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 经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分别于 2006 年 11 月、2007 年 9 月、 2007 年 12 月、2008 年 4 月、2008 年 7 月、2009 年 1 月、2009 年 2 月、2009 年 6 月、2009 年 8 月、2011 年 6 月、2011 年 9 月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经 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订已履行法定程序,其内 容符合该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2011 年 9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其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审议通过了于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之日生效的《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即《公司章程(草案)》。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公 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及修订已履行法定程序,其内容符合该时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 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指引》中有关发行人经营期限届满的规定不适用于发行人。本所律师 认为,此项相对于《章程指引》的不一致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前述 不一致外,《公司章程(草案)》均按《章程指引》的规定修订。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经核查,发行人依照《公司法》、《章程指引》和其他相关规定设立了 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健全的组 织机构。发行人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发行人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 1 名董事长,并依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和《上市规则》在董事会中设立了 3 名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李萍为会 计专业人士;发行人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是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发行人亦在其董事会下设臵了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 4 个专门委员会。发行人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设主席 1 名,发行人监事会中有 1 名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发行人设臵由总经理、 高级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组成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并向董事会负 责。此外,公司内设研发部、产品部、客服部、行政部、信息网络部、审计部、 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国内销售部、海外销售部、采购部、市场部、产品供应部、
3-3-1-29
东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申报材料 法律意见书
质量管理部、董事会秘书处等部门。《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对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二)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审议通过的、于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之日生效的《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 参加会议人数、会议表决、决议的签署均符合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 会亦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发行人设立后,历次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召集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真实、合法、合规、 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均 履行了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并且该等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
(二)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 化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选任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上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均未发 生重大变化。
(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 3 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 办法》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和发行人其他公司治理文件 关于独立董事职权范围的规定,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均已 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所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真实、合法、合规、 有效。
(二)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除发行人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变更 登记而被税务主管部门罚款 500 元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近三年不存在其
3-3-1-30
东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申报材料 法律意见书
它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发行人上述违规行为已获纠正, 对本次发行并上市并不构成重大法律障碍。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内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处罚。
(二)根据石景山环保局于 2011 年 10 月 26 日分别出具的《北京东土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情况证明》(石环保核[2011]27 号)和《北京东土电信技 术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情况证明》(石环保核[2011]28 号),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各类环保法律、法规,未发生环境扰民问 题,未受过环境违法行政处罚。
(三)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 2011 年 10 月 17 日出具的《证明》,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近三年来没有监督抽查、行政处罚及产品投诉方面的不良 记录。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
根据发行人于 2011 年 9 月 17 日召开的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 决议,发行人拟将通过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用于下表所列项目:
| 项目简称 | 项目简要描述 |
|---|---|
| SICOM 系列工业以太 网交换机生产线扩建 项目 |
项目建设总投资为人民币7,008万元,扩建项 目完成后,SICOM系列工业以太网交换机的 产能由2011 年的12,000 台增加至42,000 台。 |
| 技术研发中心扩建项 目 |
本项目计划新增844.45平方米的研发场地; 建设软件平台技术研究室、硬件可靠性研究 室、标准产业化研究室。并计划在3 年内增 加技术研发人员100人。 |
| 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 目 |
本项目将公司现有的6 个销售区域和2 个办 事处升级扩建成7 个营销服务中心,另外, 本项目还将扩建原有的8 个办事处,并新建 12 个办事处。 |
为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行人已与北京崇新现代通信设备厂签订了《北 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北京崇新现代通信设备厂出售,由发行人购买 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 3 号 3 幢建筑面积共计 4222.25 平
3-3-1-31
东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申报材料 法律意见书
方米的房屋,总价为 76,000,500 元,并约定最晚于 2012 年 7 月 31 日交付该房屋。 就该房屋销售,北京市崇新现代通信设备厂持有“石其国用(99)字第 00023 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京房权证石股字第 00064 号”《房屋所有权证》。
发行人为开展上表所列项目业已分别自北京市石景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于 2011 年 8 月 22 日)和石景山环保局(于 2011 年 8 月 3 日)取得了所需的 如下表所列的项目立项的备案和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
| 项目简称 | 立项备案文号 |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 |
|---|---|---|
| SICOM 系列工业以太网 交换机生产线扩建项目 |
京石景山发改 (备)[2011]7 号 |
石环保批[2011] 115号 |
| 技术研发中心扩建项目 | 京石景山发改 (备)[2011]6 号 |
——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上述拟使用通过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的项目已取得了所需的政府 部门的批准,发行人开展上述项目不存在法律障碍;
-
2、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相同,有明确的用途;
-
3、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
-
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合作
根据发行人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发行人拟独自开展前述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的合作。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继续专注于工业自动化通信领 域,继续大力研发自主创新、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以太网交换机。
发行人目前的主营业务为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工业以太网交换机,以及 提供工业数字化控制系统数据传输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 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3-1-32
东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申报材料 法律意见书
(一)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案件。
(二)发行人主要股东涉及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案件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的主要股东为李平和华中 实业;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以及发行人确认,该等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 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不存在涉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尚未 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 事长和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就上述第(一)至(三)项事宜,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财务 负责人及发行人的相关股东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发现与上述法人和自然人所做 确认相反的事实存在。但是本所律师对前述法人和自然人是否存在诉讼、仲裁和 行政处罚的调查和了解受到下列因素的限制:
1、本所律师的判断是基于确信上述各方所作出的确认以及有关证言证据是 按照诚实和信用的原则作出的;
2、由于中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民事案件管辖法院除被告所在地法院外, 还包括原告所在地法院、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法院、争议所在地法院等,在某些 情况下可能还会涉及到专属法院的管辖,某些诉讼还可能会在境外法院提起。对 于仲裁案件,通常由合同或争议双方通过协议选择仲裁法庭。对于行政处罚,亦 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做出。在中国目前对诉讼、仲裁的案件受理和 行政处罚的决定缺乏统一的并可公开查阅的信息公告系统的情况下,本所律师不 可能穷尽对上述情况的核实。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与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系由发行人与海际大和编制,本所 律师参与了该等招股说明书的讨论,并对招股说明书作了总括性的审查,并已审 阅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经审阅,本所律师对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和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 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
3-3-1-33
东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申报材料 法律意见书
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招股说明书中的其他内容, 根据发行人董事、发行人主承销商及有关中介机构的书面承诺和确认,该等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经核查,本所律师未发现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法律障 碍。
二十三、 结论
本所律师通过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有关事实的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 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有关条件。发行 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发行的股份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尚 需取得深交所的同意。
3-3-1-34
东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申报材料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赵 洋) 经办律师:
(彭光亚)
(谢 超)
年 月 日
3-3-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