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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land Technology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5
Mar 1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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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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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并购重组委2016 年第6 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的审核意见回复
之专项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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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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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受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土科技”、“上市公司”)的 委托,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或“中国中投 证券”)担任东土科技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已出具了《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东土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一次反馈 意见的回复之核查意见》及《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一 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之补充核查意见》。现根据贵会并购重组委 2016 年第 6 次会议 审核意见的要求,进行了专项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注 1 :除文义另有所指,本核查意见中所使用的词语含义与《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一致。
注 2 :本核查意见财务数据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 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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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一、请申请人就标的公司和兴宏图向法院提供的数字化庭审系统是否存在 知识产权侵权及诉讼,上述事项对本次交易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措施进行补充披 露。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情况
本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北京大成律师 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函》、和兴宏图出具的回函及《说明》、和兴宏图的《供应商 评定记录表》及《合格供应商名册》、和兴宏图和视通科技签署的《设备定制合 同》、视通科技出具的《自查回复》及《说明与承诺》、邱克出具的《承诺函》, 并查询了法院裁判文书网站、和兴宏图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法院网站、北京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网、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案件流程 查询信息公布栏,利用互联网检索引擎进行页面信息搜索,会同律师访谈了和兴 宏图及视通科技负责人员,并前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兴宏图住所地北京市大 兴区法院进行现场咨询以及以自取方式取得诉讼文件。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1 、标的公司和兴宏图向法院提供的数字化庭审系统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 及诉讼
( 1 )关于和兴宏图目前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相关情况
2016 年 1 月 25 日,本独立财务顾问会同律师及和兴宏图员工前往北京知识产 权法院立案庭查询和兴宏图可能涉及到的知识产权诉讼相关情况。根据本次现场 查询和咨询结果,得知和兴宏图存在一宗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诉讼,该诉讼具体 情况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 2016 年 1 月 8 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华夏电通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电通”)诉被告和兴宏图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案, 该案件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转交主审法官并进入后续司法程序。
2016 年 1 月 26 日,经与该案件主审法官确认,法院尚未就该案件向和兴宏图 送达起诉状等法律文书,考虑到积极应诉的准备,和兴宏图在和法官沟通并取得 其同意后,于当日前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签署《送达回证》,以现场自取方式接 收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 2016 )京 73 民初 7 号《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 华夏电通起诉和兴宏图的《起诉状》及相关材料。
根据该《起诉状》,华夏电通因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将和兴宏图诉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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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原告认为:和兴宏图向某法院提供的相关产品涉嫌侵犯其 软件著作权,其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70 万元,以及承担全部的诉讼、取证等费用。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该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根据和兴宏图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上述已于 2016 年 1 月 8 日立案受理,但于 2016 年 1 月 26 日方获取《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的涉及 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诉讼之外,和兴宏图不存在其他涉及知识产权侵权 的诉讼。
( 2 )关于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情况
1 )相关产品涉嫌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原因系供应商提供的定制设 备的有关软件所致
根据上述《起诉状》、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函》,并结合前期通 过与相关供应商的书面沟通核查,和兴宏图认为涉嫌引起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的原因可能系和兴宏图供应商北京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通科 技”)提供的定制设备中所嵌入的有关软件所致。
2 )相关供应商对提供给和兴宏图的定制设备约定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报告期内和兴宏图和视通科技签署的相关《设备定制合同》约定了权利担保 条款,即视通科技需保证其所交付的货物,包含设备结构设计及提供的元器件、 软件等不存在侵犯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或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情形,如果视通 科技交付的产品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情形,由此引起的损失由视通科技承 担。
3 )相关供应商认可引起该纠纷的原因系其提供的有关软件所致,并认为该 产品不存在侵权,且愿意作为共同被告加入该案件,并为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16 年 1 月 29 日,视通科技出具如下《说明与承诺》:
“ 1 、本公司目前已知晓华夏电通起诉和兴宏图销售的相关产品涉嫌侵害计 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公司经过详细核查,在此明确认可华夏电通在该案 件中所涉及的引起知识产权纠纷的产品系本公司根据与和兴宏图签署的《设备定 制合同》,向和兴宏图提供的定制设备中所嵌入的有关软件所致;
2 、本公司系合法成立注册并存续的公司,公司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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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司成立之初,公司就对所开发的软件取得了相应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本公司所销售给和兴宏图的全部软件均已取得相应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且 该等软件系公司自主研发的。本公司保证销售给和兴宏图的产品不存在侵犯华夏 电通的知识产权的情形;
3 、本公司承诺若因本公司销售给和兴宏图的产品存在涉及侵犯华夏电通知 识产权的任何诉讼,本公司愿意与和兴宏图作为共同被告,积极参与该诉讼案件 的审理;
4 、如果法院最终判定和兴宏图或本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则本公司愿意就该 诉讼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并愿意依据与和兴宏图签署的《设备定制合同》承担因 本公司向其销售产品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情形所引起的全部损失。”
根据现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 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 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视通科技上述承诺,视通科技作为涉及侵权纠纷软件的制作者愿意与和 兴宏图就该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作为共同被告,并积极参与该案件的审理;根据 视通科技的承诺,其出售给和兴宏图的产品系公司自主研发,不存在侵犯华夏电 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情形。
2 、上述事项对本次交易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措施
( 1 )上述事项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1 )涉及侵权纠纷的产品不属于和兴宏图数字化庭审系统的核心产品
根据和兴宏图及视通科技的说明并经核查,涉及侵权纠纷的产品属于和兴宏 图向供应商视通科技定制生产的硬件产品中的一个嵌入式软件,非和兴宏图自主 研发,不属于和兴宏图产品的核心技术,且在和兴宏图数字化庭审系统中具有可 分离性,此外该涉及侵权纠纷产品的供应商市场处于市场化竞争状态,该产品具 有较强可替代性,相关诉讼不会影响和兴宏图持续经营能力。
2 )涉及诉讼赔偿金额较小
关于该诉讼,原告的诉讼赔偿金额为 70 万元,以及承担全部的诉讼、取证 费用 15.75 万元,两项合计 85.75 万元。根据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2015 年和兴 宏图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 3,500 万元左右,即使该诉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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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宏图败诉,该赔偿额为 85.75 万元,占其上述净利润的比例较小,不会对和兴 宏图经营业绩及本次交易构成重大影响。
( 2 )和兴宏图拟采取的措施
1 )在未决诉讼最终判决或和解之前,停止向视通科技采购引起纠纷的产品 为避免因上述事项对和兴宏图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影响,考虑到本次涉及知识 产权侵权诉讼是因供应商视通科技提供的产品所导致,和兴宏图已出具《说明》, 将会依据相应的《设备定制合同》向视通科技进行相应的索赔,并承诺在该项诉 讼最终判决之前,将停止向供应商视通科技采购引起纠纷的产品,并停止对其支 付相应的采购款项,以保证今后不存在因涉及争议产品所造成的知识产权侵权的 可能性。
- 2 )另行选择满足采购要求的备份供应商
和兴宏图所采购的该引起纠纷的产品的供应商具有可替代性,和兴宏图将另 行选择满足采购要求的备份供应商进行采购。为此,和兴宏图出具《说明》:“根 据公司所处行业的商业习惯,本公司一直具有备份的供应商,且该引起纠纷产品 的相关供应商处于完全市场竞争化的状态,目前公司就该引起纠纷产品所合作的 供应商除视通科技外,还包括北京海淀盘古技术公司,此外,根据和兴宏图的《供 应商评定记录表》和《合格供应商名册》,还可选择其他数家供应商采购相关产 品。前述公司可以满足和兴宏图的采购需求。本公司不存在对某一供应商严重依 赖的情形,因此另行选择备份的供应商不会对本公司造成重大影响,且本公司保 证不会因停用视通科技相关产品并另行选择备份供应商而影响本公司的持续经 营能力。”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了和兴宏图《供应商评定记录表》和《合格供应商名册》, 确认北京海淀盘古技术公司等供应商均在和兴宏图的《合格供应商名册》中,经 与和兴宏图相关负责人访谈前述公司可以满足和兴宏图的采购需求,和兴宏图因 供应商视通科技的更换不会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
- 3 )相关责任方已承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和损失
根据和兴宏图以及其供应商视通科技的确认,引起该等纠纷的原因系视通科 技向和兴宏图提供的定制设备中所嵌入的有关软件所致。视通科技作为该纠纷的 责任方,已出具承诺:“如果法院最终判定和兴宏图或本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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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愿意就该诉讼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并愿意依据与和兴宏图签署的《设备定 制合同》承担因本公司向其销售产品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情形所引起的全部 损失”。
4 )和兴宏图实际控制人已承诺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2016 年 2 月 1 日,为避免该项诉讼对和兴宏图可能造成的诉讼风险,和兴宏 图实际控制人邱克出具《承诺函》,承诺:“因华夏电通诉和兴宏图知识产权侵权 纠纷一案,如果法院终审判决华夏电通胜诉,则本承诺人将以自有资金承担本次 诉讼对和兴宏图产生的一切诉讼风险和全部的赔偿责任”。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和兴宏图存在一宗法院已受理立案但尚未开庭审理 的涉及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诉讼。
根据和兴宏图的核查确认,涉嫌引起该侵权纠纷的产品系和兴宏图供应商所 提供,根据该供应商的承诺,其作为责任方,愿意作为共同被告参与到该案件中, 并认为其提供的产品不存在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情形。
若最终法院判决和兴宏图侵权行为成立,则鉴于涉及引起该诉讼的产品系相 关供应商提供,该产品不属于和兴宏图数字化庭审系统的核心技术产品,具有可 分离性和可替代性,且该诉讼涉及的赔偿金额较小,不会对和兴宏图经营业绩构 成重大影响;此外,引起该纠纷的产品供应商已出具全额赔偿的承诺,和兴宏图 实际控制人也为此项诉讼风险出具个人赔偿的承诺。因此该诉讼不属于重大诉 讼,不会对和兴宏图的持续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会对本次交易的实施带来实 质性影响。
为避免因上述事项对和兴宏图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影响,和兴宏图已承诺将停 止向涉及相关纠纷产品的供应商采购该产品,另行选择可满足采购要求的备份供 应商。因涉及纠纷产品的供应商市场处于市场化竞争状态,且和兴宏图的备份供 应商可满足其采购要求,因此和兴宏图因该等供应商的更换不会影响其持续经营 能力。
根据和兴宏图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除上述诉讼之外, 和兴宏图不存在其他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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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上述事项未在申报材料中进行披露的原因。请独立 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情况
本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 具的《律师函》、和兴宏图的回函、视通科技出具的《自查回复》,会同律师访谈 了和兴宏图及视通科技负责人员,进行了诉讼情况的互联网查询,并前往北京知 识产权法院、和兴宏图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法院进行现场咨询。具体核查情况如 下:
1 、在申报材料签署日之前对和兴宏图涉及诉讼的核查情况
( 1 )对和兴宏图是否存在或有纠纷的核查情况
2015 年 12 月 26 日,和兴宏图收到其原供应商华夏电通委托北京大成律师事 务所出具的《律师函》,该律师函提出和兴宏图销售的相关产品涉及侵犯华夏电 通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兴宏图接到该函后,高度重视,对该函中所述的产品 组织公司内部进行自查,并认为引起该纠纷的产品系公司目前供应商视通科技所 提供,和兴宏图掌握该情况后即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向视通科技进行邮件询问, 根据视通科技的书面回复,视通科技认可引起该产品纠纷的原因系其提供的硬件 产品中一个嵌入式软件所致,并向和兴宏图出具了《自查回复》。收到视通科技 的回复后,和兴宏图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向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进行了电子和书 面回函,但截至本次交易申报材料签署日( 2016 年 1 月 8 日)并未得到关于该纠 纷的任何进一步通知。
视通科技向和兴宏图承诺,若因视通科技供货问题存在纠纷的,由视通科技 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情况,和兴宏图考虑到《律师函》所述事项具有不确定性,也考虑 到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在和兴宏图销售的相关产品中价值占比较小且具可替代 性,以及该供应商的陈述和保证,因此认为该等纠纷不属于需要披露的重要事项, 对其持续性经营不会产生重要影响。
( 2 )对和兴宏图是否存在重大诉讼的核查情况
2016 年 1 月 8 日,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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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之核查意见》。
为出具上述核查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会同律师对和兴宏图是否存在重大诉 讼的情况查询了法院裁判文书网站、和兴宏图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法院网站、北 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网、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案 件流程查询信息公布栏,以及利用互联网检索引擎进行页面信息搜索,根据上述 公开渠道查询的结果,不存在与华夏电通的知识产权诉讼信息,和兴宏图不存在 重大诉讼,也不存在重大民事或经济纠纷的相关公开信息。
此外,本独立财务顾问会同律师向和兴宏图进行了书面询问,根据和兴宏图 出具的相关说明,截至上述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和兴宏图不存在与华夏电通的知 识产权诉讼。
2 、和兴宏图在申报材料签署日之前未收到法院就上述事项送达的法律文书 2016 年 1 月 6 日,本独立财务顾问就《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 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之核查意见》等一次反馈申报文件提请中国中投 证券 OA 审批,并于 2016 年 1 月 7 日完成审批。
2016 年 1 月 8 日,上市公司签署《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本独立财 务顾问签署《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 复之核查意见》。
2016 年 1 月 11 日,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本次交易的一次反馈申报材 料。
2016 年 1 月 22 日,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 见之后,和兴宏图得知相关法院已于 2016 年 1 月 6 日就上述事项进行了受理。根 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 副本发送被告。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 送达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 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署,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为确定和兴宏图于申报材 料报送之前是否收到过法院的诉讼文件,和兴宏图组织公司进行内部核查,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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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兴宏图本次内部核查的结果,和兴宏图并未在上述申报材料日之前收到过法院 送达的涉及该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也未收到北京大成律师事 务所及华夏电通关于诉讼的任何通知。此外,和兴宏图的法定代表人邱克出具《承 诺》:“本人作为和兴宏图的法定代表人,在此承诺,截至 2016 年 1 月 21 日,本人 以及和兴宏图并未收到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向本人或和兴宏图送达的包括起诉 状等任何法律文书,也未收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及华夏电通关于诉讼的任何通 知。”
2016 年 1 月 22 日,本独立财务顾问会同律师在得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上述 事项进行了受理后,为核查和兴宏图是否就该事项收到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的情 况,查询了法院裁判文书网站、和兴宏图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法院网站、北京法 院审判信息网案件流程查询信息公布栏以及公告公示信息栏,不存在相关法院向 和兴宏图就上述事项进行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2016 年 1 月 25 日,本独立财务顾问会同律师及和兴宏图相关工作人员前往北 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庭查询和兴宏图可能涉及到的知识产权诉讼事宜。根据本次 现场查询和咨询结果,得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于 2016 年 1 月 8 日就华夏电通诉 和兴宏图的相关事项进行了立案受理,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将相关材料转交给主审 法官并进入后续司法程序。
2016 年 1 月 26 日,经与该案件主审法官确认,法院尚未就该案件向和兴宏图 送达起诉状等法律文书,考虑到积极应诉的准备,和兴宏图在和法官沟通并取得 其同意后,于当日前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签署《送达回证》,以现场自取方式接 收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 2016 )京 73 民初 7 号《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 华夏电通起诉和兴宏图的《起诉状》及相关材料。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本独立财务顾问了解到华夏电通与和兴宏图之间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况,但根 据对公开渠道进行核查的结果,和兴宏图就该潜在纠纷不存在被法院给予立案的 相关情形,且截至申报材料签署之日( 2016 年 1 月 8 日),和兴宏图并未就上述事 项收到过法院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件,也未收到其他关于该事项的诉讼信息,因此 截至申报材料签署之日,对和兴宏图而言该潜在纠纷尚未构成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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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兴宏图于 2015 年 12 月 26 日收到华夏电通委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 《律师函》后经其内部核查,认为引起纠纷的产品为供应商提供,而供应商确认 该产品系自主研发,不存在侵权情形,且承诺为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考虑到《律 师函》所述事项具有不确定性,也考虑到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在和兴宏图销售的 相关产品中价值占比较小且具可替代性,以及该供应商的陈述和保证,申请人认 为该等事项对其持续性经营不会产生重要影响,不属于需要披露的重要事项,因 此未将上述事项在申报材料中进行披露。
本独立财务顾问经核查认为,该等事项不会影响申请人的持续经营,也不会 对本次交易的实施构成实质性影响,申请人就上述诉讼事项未在申报材料中进行 披露具有合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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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对并购重组委 2016 年第 6 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的审核意见回复之专项核查 意见》的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___ 陶木楠 财务顾问主办人: __ _ 吴宗博 孙长滨 法定代表人: ____ 高 涛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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