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Kyland Technology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6
Jan 26, 2016
55349_rns_2016-01-26_bafca8f9-7757-430c-ad83-4774f0bf1eee.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海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海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东土科技 | 被保荐公司简称:东土科技 | 被保荐公司简称:东土科技 | 被保荐公司简称:东土科技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唐东升 | 联系电话:021-38582062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袁宁 | 联系电话:010-63134881 | |||
|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唐东升、袁宁、张奕斐、田丽丽 | ||||
|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上半年 √下半年 | ||||
| 现场检查时间:2015 年12 月18 日至2016 年1 月15 日 | ||||
| 一、现场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意见 | |||
| (一)公司治理 | 是 | 否 | 不适用 |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 条所列): | ||||
|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 是 | |||
|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 是 | |||
|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 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
是 | |||
|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 是 | |||
|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
是 | |||
|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
不适用 | |||
|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 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不适用 | |||
|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 是 | |||
|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是 | |||
| (二)内部控制 |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 条所列): | ||||
|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 门 |
是 | |||
|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6 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 部审计部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
不适用 | |||
|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 | 是 | |||
|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 | 是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 市公司适用) |
|||
|---|---|---|---|
|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 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 板上市公司适用) |
是 | ||
|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 题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
是 | ||
|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
是 | ||
|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中小企业板和 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
是 | ||
|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小企业板和创业 板上市公司适用) |
是 | ||
|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
是 | ||
|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 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
是 | ||
| (三)信息披露 |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 条所列): | |||
|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 是 | ||
|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 是 | ||
|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 是 | ||
|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是 | ||
|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
是 | ||
|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 是 | ||
|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 条所列): | |||
|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 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
是 | ||
|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 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
是 | ||
|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 |
不适用 | ||
|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 不适用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 是 | ||
|---|---|---|---|
|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
不适用 | ||
|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 债务等情形 |
是 | ||
|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 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
不适用 | ||
| (五)募集资金使用 |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 条所列): | |||
|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否 | ||
|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 是 | ||
|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 | 是 | ||
|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
是 | ||
|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 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 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 投资 |
是 | ||
|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 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
是 | ||
|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 是 | ||
| (六)业绩情况 |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 条所列): | |||
|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 是 | ||
|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 是 | ||
|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 是 | ||
|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 条所列): | |||
|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是 | ||
|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否 | ||
| (八)其他重要事项 |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 条所列): | |||
|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 是 | ||
|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 不适用 | ||
|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 是 | ||
|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 或者风险 |
是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是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 否 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1、募集资金到位后未在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时间超出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1 个月,其原因为期间 法定假期时间较长影响了协议签署,但不对募集资金专户管理构成重大影响;内容、 制定的时间及生效审批流程均符合规定。
2、仍未建立子公司管理制度 自上市以来,东土科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不断设立新的子公司,并且积极通过 资本市场进行并购重组,子公司数目逐年增加,日益庞大的公司结构提升了管理的 复杂性。为了更好的完善公司治理和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保荐机构曾多次建议公 司尽快建立子公司管理制度,并明确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的相关制度。截至本报告出 具之日,公司仍未建立子公司管理制度。 本次现场核查结束后,保荐机构以书面方式就建立子公司管理制度再次向公司 提出整改意见。 3、高管违规减持股份 2015 年 10 月 16 日,公司总经理宛晨通过竞价交易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5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46%,成交均价为 25.87 元/股。宛晨违反了之前所做的 6 个月 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的承诺。东土科技 2015 年三季报预约披露时间为 10 月 27 日,宛晨的减持时点属于“窗口期”内。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公告前 10 日内等时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宛晨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根据 2015 年 10 月 20 日公司总经理宛晨出具的《股票变动说明》,由于其近期 独自在北京工作,忙于公司事务,其家在上海,股票账户由其配偶操作。宛晨配偶 对监管规定不够熟悉,且在减持操作前也未提前告知,造成其于 2015 年 10 月 16 日违规卖出了宛晨持有的公司股票 5000 股。宛晨对此次股票减持行为事先并不知 情,且并未亲自操作。2015 年 11 月 10 日,宛晨以 28.80 元/股的价格重新买入 5000 股,以减轻违规卖出股票的影响。宛晨及其配偶将加强对上市公司法规的学习,保 证不再出现类似违规情形。 保荐机构已督促宛晨及时向交易所及公司说明情况,并要求其严格履行董监高 减持程序。本次现场核查结束后,保荐机构以书面方式就董监高的股份管理向公司 提出整改意见,提醒董秘处注意提示董监高减持前应向董秘处提交减持计划,并及 时披露相关股份变动情况,避免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关于业绩大幅波动的说明
2014 年公司业绩下滑,净利润 2,569.56 万元,较 2013 同期的 3,500.44 万元下 降 26.59%;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032.58 万元,同比下降 40.56%;但 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38.46%,主要原因除了市场竞争加剧,产品平均价格下降 以及海外销售比重的增加导致公司综合毛利率在下降以外,公司积极对外收购公司 和投资新设公司,实行多元化和国际化发展战略,使营业成本和销售费用的增长。 保荐机构多次提醒公司管理层对上述事项保持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措施改善经营。 2015 年公司经营业绩呈现出好转势头。2015 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87,67.74 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22%;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0,54.38 万元,较上年同期上涨 239%。公司 2015 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有一定程度 的增长,主要得益于军工行业和海外市场销售收入的增加,以及收购子公司的业务 增长。总体来说,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合理,不存在资金链风险,盈利水平有限,不 影响持续经营能力。
注:针对每个问题逐项说明公司存在的问题、已采取的持续督导措施及效果和进 一 步的整改计划。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本页无正文,为《海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15 年半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唐东升
袁 宁
海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