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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land Technology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7

Apr 2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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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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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目前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和《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议事规则》”) 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下列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 ( ) 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已获公司的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 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按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有关监管机构予以审核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律师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出席了 2017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本次股东大 会。基于前述声明和假设,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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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于2017年4月21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2、 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以公告形式 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及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有 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股东, 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

2、 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4月21日下午2:00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号院2号楼15层公司大会议室举行,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宛晨董事主持会 议。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4月20日15:00至2017年4月21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司《会议通知》公 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 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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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946,562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777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1名,代表股份15,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29%。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数为184,961,7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7802%。

2、 现场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

  •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议案,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 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 数据文件。

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并于现场宣布最终的表决结果。

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表决并通 过以下议案:

  1.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度工作报告》;

  2.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 年度工作报告》;

  3.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

  6.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 《关于就拓明科技部分原股东向公司赠与事项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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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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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署 页

(本页无正文)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赵 洋)

经办律师:

(彭光亚)

(文 博)

2017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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