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KYE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Jul 22, 2013
52090_rns_2013-07-22_f2c4f78c-8208-45db-bf0c-b7c52612fa8b.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一 第 條:目的
本公司為配合經營實際需要,辦理資金貸與他人 ( 以下簡稱借款人 ) ,特訂定「資 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以下簡稱本作業程序)。本作業程序係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三十六條之一、「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 以下簡稱本準則 ) 及相關規定訂定。
第 二 條:資金貸與對象與評估標準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本公司之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 東或任何他人:
-
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其所稱「業務往來」係指與本公司有進 貨或銷貨行為者。
-
二、與本公司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其以本公司持股達 20 ﹪以上之 公司或行號,因業務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為限。
。 前項所稱「短期」,依經濟部之函釋,係指一年或一營業週期 ( 以較長者為準 ) 第 三 條: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融資總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 40 ﹪,又可區分為下列兩種情形:
-
一、資金貸與有業務往來公司或行號者,貸與總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 20 ﹪為 限;而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最近一年度業務往來金額為限。所稱業 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
二、資金貸與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者,該貸與總金額以不超過本公 司淨值 20 ﹪為限;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 10 ﹪為限。
,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 從事資金貸與之金額 以不超過貸與企業淨值 50 ﹪為限 。
- 第 四 條:資金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
一、貸與期限
資金之貸與期限,以不超過一年為限。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 , 。 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之期限 亦同
二、計息方式
本公司資金之貸與,計息方式不得低於本公司向金融機構同期借款資金之最 高利率,且需按日計息及按月繳息。
-
按日計息:每日放款餘額之和先乘其利率,再除以 365 ,即得利息額。
-
繳息:貸與利息之計收除有特別規定外,以每月繳息一次為原則,通知借 款人自約定繳息日起一週內繳息,若逾期繳納,以逾期之天數計算利息並 加計違約金。
1
第 五 條:辦理及審查程序
一、申請程序
-
借款者應提供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並填具申請書,敘述資金用途,借款 期間及金額後,送交本公司財務單位。
-
若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本公司財務單位經辦人員應評估貸與金 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當;若因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應列舉得貸與 資金之原因及情形,並加以徵信調查,將相關資料及擬具之貸放條件呈報 財務單位主管及總經理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依前款規定提董事會決議, 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 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
前款所稱一定額度,除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者外,本公司或子公司對單 一企業之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該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 十。
-
本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同意或反 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二、徵信調查
-
初次借款者,借款人應提供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以便辦理徵信工作。
-
若屬繼續借款者,原則上於提出續借時重新辦理徵信調查,如為重大或急 事件,則視實際需要隨時辦理。
-
若借款人財務狀況良好,且年度財務報表以委請會計師辦妥融資簽證,則 得沿用尚未超過一年之調查報告,併同該期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以作 為貸放之參考。
-
本公司對借款人作徵信調查時,亦應一併評估資金貸與對本公司之營運風 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三、貸款核定及通知
-
經徵信調查及評估後,董事會決議不擬貸放案件,經辦人員應將婉拒理由 儘速回覆借款人。
-
經徵信調查及評估後,董事會決議同意貸放案件,經辦人員應儘速函告借 款人,詳述本公司放款條件,包括額度、期限、利率、擔保品及保證人等, 請借款人於期限內辦妥簽約手續。
-
四、簽約對保
-
貸放案件應由經辦人員擬定約據條款,經主管人員審核並送請法律顧問會 核後再辦理簽約手續。
-
約據內容應與核定之借款條件相符,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於約據上簽章 後,應由經辦人員辦妥對保手續。
2
-
五、擔保品價值評估及權利設定 ( 可由公司決定是否需擔保品 )
- 借款人應提供擔保品,並辦妥質權或抵押權設定手續,本公司亦需評估擔保 品價值,以確保本公司債權。
-
六、保險
-
擔保品中除土地及有價證券外,均應投保火險及相關保險,保險金額以不低 於擔保品質押為原則,保險單應註明以本公司為受益人。保單上所載標的物 名稱,數量、存放地點、保險條件、保險批單等應與本公司原核貸條件相符。
-
經辦人員應注意在保險期限屆滿前,通知借款人續投保。
-
-
七、撥款
- 貸放條件經核准並經借款人簽妥合約,辦妥擔保品質 ( 抵 ) 押設定登記等,全部 手續核對無誤後,即可撥款。
-
第 六 條:還款
貸款撥放後,應經常注意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財務、業務以及信用狀況等,如有提 供擔保品者,並應注意其擔保價值有無變動情形,在放款到期一個月前,應通知 借款人屆期清償本息。
-
一、借款人於貸款到期償還借款時,應先計算應付之利息,連同本金一併清償後, 始得將本票、借據等償債憑證註銷發還借款人。
-
二、如借款人申請塗銷抵押權時,應先查明有無借款餘額後,以決定是否同意辦 理抵押塗銷。
-
第 七 條: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
一、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董事會 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本作業程序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
二、貸放案件經辦人員對本身經辦之案件,於撥貸後,應將約據、本票等債權憑 證、以及擔保品證件、保險單、往來文件,依序整理後,裝入保管品袋,並 於袋上註明保管品內容及客戶名稱後,呈請財務部單位主管檢驗,俟檢驗無 誤即行密封,雙方並於保管品登記簿簽名或蓋章後後保管。
-
三、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 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
四、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作業程序第二條規定或餘額超限時, 稽核單位應督促財務單位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 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五、承辦人員應於每月 5 日以前編制上月份資金貸與他人明細表,逐級呈請核閱。
-
第 八 條: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
==> picture [46 x 4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亦應訂定本作業程序,並應依其所 定作業程序辦理;惟淨值係以子公司淨值為計算基準。
-
二、子公司應於每月 5 日以前編制上月份資金貸與他人明細表,並呈閱本公司。
3
-
三、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亦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 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稽核 單位,本公司稽核單位應將書面資料送交各監察人。
-
四、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劃至子公司進行查核時,應一併了解子公司資 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執行情形,若發現有缺失事項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 並作成追蹤報告呈報董事長。
第 九 條:資訊公開
-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 10 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
-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 日 之 即 日起 算 二日內公告 申報:
-
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 二十以上。
-
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 分之十以上。
-
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三款應公告申 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 picture [55 x 3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四、本條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五、 本條所稱之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 。
-
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
六、 本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 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第 十 條:罰則
本公司之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準則或本作業程序時,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辦 法與員工手冊提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第十一條:實施與修訂
- 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 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 正時亦同。
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 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4
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一 第 條:目的
為使本公司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事項有所遵循,特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以下簡稱本作業程序)。本作業程序係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公開 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 以下簡稱本準則 ) 及相關規定訂定。
第 二 條:適用範圍
本作業程序所稱背書保證係指下列事項:
一、融資背書保證,包括:
一 ( ) 客票貼現融資。
( 二 ) 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 三 ) 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
- 二、關稅背書保證,係指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三、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類列入前二款之背書或保證事項。
本公司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者,亦應依本作 業程序規定辦理。
- 第 三 條:背書保證對象
本公司得對下列公司為背書保證:
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關係之公司。
-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
三、直接及間接對本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 且其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 , 。
-
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 金額 以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五為限
本公司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者, 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得為背書保證。
前項所稱出資,係指本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出資。
第 四 條:背書保證之額度
-
一、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為限。且本公司 及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以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五為限。
-
二、本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額度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為限。且本 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額度以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三十為限。
-
三、與本公司因業務往來關係而從事背書保證者,除受前項限額規定外,且不得 超過最近一年度與本公司交易之總額(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
四、上述所稱淨值, 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 。
-
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1
第 五 條:決策及授權層級
本公司所為背書保證事項,應先經過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為之。但為配合時效 需要,得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總額新台幣壹億元及對單一企業新台幣伍 仟萬元之額度以內先予決行,事後提報次一董事會追認,並將辦理之有關情形 提報股東會備查。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司依本作業程序第三 條第二項規定為背書保證前,應先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始得辦理。但本公司 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本公司為他人背書保證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 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第 六 條: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
一、被背書保證企業需使用額度內之背書保證金額時,應提供基本資料及財務資 料,並填具申請書向本公司財務單位提出申請,財務單位應詳加評估,並辦 理徵信工作。評估項目包括其必要性及合理性、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背書保 證,其背書保證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當、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 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以及是否應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價值評估等。
-
二、本公司財務單位經辦人員將前項相關資料及評估結果彙整,若辦理背書保證 當時之累計餘額尚未超過新台幣壹億元,則呈請董事長裁示後辦理,嗣後提 報次一董事會追認;若背書保證累計餘額已超過新台幣壹億元,則送董事會 核定,並依據董事會決議辦理。
-
三、財務單位所建立之背書保證備查簿,應就背書保證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 或董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依本作業程序應審慎評估之事項、擔保 品內容及其評估價值以及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條件與日期等,詳予登載備查。
-
四、被背書保證企業還款時,應將還款之資料照會本公司,以便解除本公司保證 之責任,並登載於背書保證備查簿上。
-
五、本公司應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 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第 七 條:印鑑章保管及程序
-
一、本公司應以向經濟部申請登記之公司印章為背書保證之專用印鑑章,該印章 報經董事會同意後,由財務單位保管,印章保管人變更時應報經董事長同意, 並將所保管之印鑑列入移交。
-
二、背書保證經董事會決議或董事長核決後,財務單位應填寫『用印申請單』,連 同核准記錄及背書保證契約書或保證票據等用印文件經財務主管核准後,始 得至印鑑保管人處用印。
-
三、印鑑管理人用印時,應核對有無核准記錄、『用印申請單』是否經財務主管核 准及申請用印文件是否相符後,始得用印。
2
-
四、對國外公司為保證行為時,公司所出具之保證函則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或總 經理簽署。
-
第 八 條:辦理背書保證應注意事項:
-
一、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 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
二、本公司如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原符合本作業程序第三條規定而嗣後 不符合,或背書保證金額因據以計算限額之基礎變動致超過本作業程序第四 條所訂額度時,則稽核單位應督促財務單位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 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三、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本作業程序所訂額度之必要且符 合本作業程序所訂條件者,應經董事會同意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 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本作業程序,報經股東會追認之;股東會 不同意時,應訂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銷除超限部分。
-
四、本公司於前項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 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五、本公司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背書保證時,除應依本作業 程序第六條規定辦理外,並由財務單位負責續後相關管控措施,每季評估其 財務狀況,若有異常,應擬具因應措施,呈請董事長裁示,並報告於董事會。 ,
-
前款子公司之股票如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 其實收資本 額,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之合計數為之。
第 九 條:應公告申報之時限及內容
-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 10 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
-
二、本公司背書保證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 日 之 即 日起 算 二日內公告 申報:
-
一
-
( ) 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 以上。
-
( 二 ) 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百分之二十以上。
-
( 三 ) 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 背書保證、長期 性質之 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 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
-
( 四 ) 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四款應公告申 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
四、本條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3
五、本條所稱之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 。 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
第 十 條: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控管程序
-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為他人背書保證者,亦應訂定本作業程序,並應依其所 定作業程序辦理;惟淨值係以子公司淨值為計算基準。
-
二、子公司應於每月 5 日以前編制上月份為他人背書保證明細表,並呈閱本公司。
-
三、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 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稽核單位,本 公司稽核單位應將書面資料送交各監察人。
-
四、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劃至子公司進行查核時,應一併了解子公司為 他人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執行情形,若發現有缺失事項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 形,並作成追蹤報告呈報董事長。
第十一條:罰則
-
本公司之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準則或本作業程序時,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辦 法與員工手冊提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
第十二條:實施與修訂
-
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 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 正時亦同。
-
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 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