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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NG LONG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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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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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ng Long Batteries Ind.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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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編號 3 0 - 0 3 0 文件名稱 背書保證作業
總 頁 數 5 本 頁 數 1 制定日 1 0 4 / 0 4 / 2 8 版次 4
作 業 項 目 作 業 程 序 及 控 制 重 點 依 據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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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業程序:|依據資料:|
|1.目的|1.1.為保障股東權益,健全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財務管理及降低其經|1.公開發行公司|
|營風險,以符合公司穩健經營原則,特訂定本作業程序,以為辦|資金貸與及背|
|書保證處理準|
|理背書保證事項之依據。|
|則|
|1.2.本作業程序依主管機關規定要項辦理。|
|2.上市公司背書|
|2.範圍|2.1.本作業程序所稱之背書保證包括:|
|保證應注意事|
|A.融資背書保證|
|項|
|A1 客票貼現融資。|
|3.|依據107.12.19|
|A2 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金管證發字第|
|A3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
|10703452331|號|
|B.關稅背書保證|
|令,設置審計|
|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委員會替代監|
|C.其他背書保證|
|察人|
|無法歸類列入前二項之背書或保證事項。|
|2.2.本公司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
|使用表單:|
|者,亦應依本作業程序處理。|
|1.|保證申請( 註|
|2.3.本作業程序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
|銷)單|
|準則之規定認定之。|
|(30-0301)|
|2.4.本公司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者,本作業程序所稱|
|2.|背書保證及註|
|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
|銷備查簿|
|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30-0302)|
|3.背書保證辦理|3.1.辦理背書保證或註銷時,應由申請單位填具申請單,述明被背書|
|程序|保證對象、與本公司之關係、種類、理由及金額。|
|2018/02/28 修訂|
|3.2.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時,財務單位應依背書保證對象之申請|
|為第二版|
|填寫「保證申請(註銷)單」,逐項審核其資格、額度是否符合本作|
|2019/04/29 修訂|
|業程序之規定及有無已達公告申報標準之情事,並應針對背書保|
|為第三版|
|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背書保證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對本公|
|2021/04/29 修訂|
|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及應否取得擔保品及|
|為第四版|
|擔保品之評估價值等詳細審查,並會同相關部門之意見,將評估|
|結果報告董事會決議或經董事長核決,始得申請用印或簽發票|
|據,並將相關核准記錄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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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Kung Long Batteries Ind.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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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編號 3 0 - 0 3 0 文件名稱 背書保證作業
總 頁 數 5 本 頁 數 2 制定日 1 0 4 / 0 4 / 2 8 版次 4
作 業 項 目 作 業 程 序 及 控 制 重 點 依 據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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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ung Long Batteries Ind. Co., Ltd. | Kung Long Batteries Ind. Co., Ltd. | Kung Long Batteries Ind. Co., 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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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編號 3 0-0 3 0 文件名稱 背書保證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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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頁 數 5 本 頁 數 2 制定日 1 0 4 / 0 4 / 2 8 版次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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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業 項 目 作 業 程 序 及 控 制 重 點 依 據 資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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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決策及授權 5.印鑑保管及用 印程序 |
3.3.財務單位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背書保證對象、金 額、董事會通過或董事長決行日期 、背書保證日期及依第3.2 點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並定期核對帳載記錄與庫 存所開立或所解除之保證票據增減情形。 3.4.財務單位應就每月所發生及註銷之保證事項編製〔背書保證金額 申報明細表〕,俾予控制追蹤及辦理公告申報,並應評估或認列背 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 提供簽證會計師相關資料,以供會計師採行必要查核程序,出具 允當之查核報告。 3.5.若背書保證對象原符合本作業程序規定而嗣後不符,或背書保證 金額因據以計算限額之基礎變動致超過所訂額度時,應訂定改善 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及各獨立董事,並依計畫時 程完成改善。 3.6.本公司辦理對外背書保證,得要求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 4.1.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時,應經董事會決議同意後為之,惟背 書保證之金額不超過下列規定時,董事長得先行核定,事後再報 經董事會追認之。但重大之背書保證,應依相關規定經審計委員 會同意,並提報董事會決議。 A. 對公司直接及經由子公司間接持有逾百分之五十已發行有表 決權股份之被投資公司,其單筆背書保證金額不超過本公司最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者。 B. 對公司直接及經由子公司間接持有低於百分之五十已發行有 表決權股份之被投資公司,其單筆背書保證金額不超過新台幣 參仟伍佰萬元者。 5.1.本公司以向經濟部申請登記之公司印鑑為背書保證之專用印鑑 章。該印鑑章依本公司「印鑑管理辦法」之規定由專人保管,並 依既定程序核准後,始得用印或簽發票據。 5.2.背書保證經董事會決議同意或董事長核准後,財務單位應填寫「印 鑑使用申請單」,連同核准簽呈或董事會議記錄及背書保證契約書 或保證票據等用印文件經權責主管核准後,始得至印鑑保管人處 用印,所簽發保證票據需影印留存副本。 5.3.印鑑保管人用印時,應核對有無核准相關記錄、「印鑑申請書」是 否經權責主管核准及申請用印文件是否相符後,始得用印,用印 後並應於「印鑑申請書」上簽註。 5.4.對國外公司為保證行為時,公司所出具之保證函應由董事會授權 董事長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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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編號 3 0 - 0 3 0 文件名稱 背書保證作業
總 頁 數 5 本 頁 數 3 制定日 1 0 4 / 0 4 / 2 8 版次 4
作 業 項 目 作 業 程 序 及 控 制 重 點 依 據 資 料
6.背書保證對象 6.1.本公司得對下列公司為背書保證:
A.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B.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C.直接及間接對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直接及間接對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6.2.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
得為背書保證,且其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但本公
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
此限。
7.背書保證之額 7.1.本公司背書保證之總額或加計子公司得為背書保證總額後之整體
度 總額,以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二十五為限;對單
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金額則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
分之十,並以該被背書保證公司之淨值為限。
7.2.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金額若達新台幣壹仟萬以上,則其背書保證
加資金貸與金額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
之十。
7.3.本公司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背書保證,就單一對象提供背書保證
之金額不得超過雙方於背書保證前十二個月期間內之業務往來總
金額百分之八十(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
孰高者)。
7.4.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
程序所訂額度之必要時且符合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所訂條件
者,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後送董事會決議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審計委員會同意後送董事會決議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
公司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報經股東會追認之;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
銷除超限部分。
7.5.本公司於董事會討論第7.4 條情形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記錄。
8.公告申報之標 8.1.每月十日前,財務單位應將上月份本公司及子公司(非屬國內公
準、時限及內容 開發行公司者)背書保證餘額,於規定期限內依規定格式按月辦
理公告申報。
8.2.除應公告申報每月背書保證餘額外,本公司及子公司(非屬國內
公開發行公司者)辦理背書保證金額達下列標準之一時,財務單
位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申報:
A. 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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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本公司得對下列公司為背書保證: A.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B.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C.直接及間接對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直接及間接對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6.2.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 得為背書保證,且其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但本公 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 此限。 7.1.本公司背書保證之總額或加計子公司得為背書保證總額後之整體 總額,以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二十五為限;對單 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金額則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 分之十,並以該被背書保證公司之淨值為限。 7.2.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金額若達新台幣壹仟萬以上,則其背書保證 加資金貸與金額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 之十。 7.3.本公司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背書保證,就單一對象提供背書保證 之金額不得超過雙方於背書保證前十二個月期間內之業務往來總 金額百分之八十(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 孰高者)。 7.4.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 程序所訂額度之必要時且符合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所訂條件 者,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後送董事會決議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審計委員會同意後送董事會決議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 公司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報經股東會追認之;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 銷除超限部分。 7.5.本公司於董事會討論第7.4 條情形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記錄。 8.1.每月十日前,財務單位應將上月份本公司及子公司(非屬國內公 開發行公司者)背書保證餘額,於規定期限內依規定格式按月辦 理公告申報。 8.2.除應公告申報每月背書保證餘額外,本公司及子公司(非屬國內 公開發行公司者)辦理背書保證金額達下列標準之一時,財務單 位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申報: A. 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廣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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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編號 3 0 - 0 3 0 文件名稱 背書保證作業
總 頁 數 5 本 頁 數 4 制定日 1 0 4 / 0 4 / 2 8 版次 4
作 業 項 目 作 業 程 序 及 控 制 重 點 依 據 資 料
B. 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
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C. 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台幣一仟萬元
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帳面金額及資金貸與
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
D. 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
達該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E.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D
規定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8.3.本作業程序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
之資訊申報網站。
8.4.本作業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
日或其他足資確定背書保證對象及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9.子公司辦理背 9.1.子公司擬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
書保證之控管 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並應依所
定作業程序辦理。且非屬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應於每月五日前
將辦理背書保證金額、對象、期限等資料向本公司通報,惟如達
本作業程序8.2 項規定所訂之標準時,則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俾於
辦理公告申報。
9.2.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司依
6.2 規定為背書保證前,應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始得辦理。但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
不在此限。
9.3.本公司或子公司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
之子公司,財務單位應會同相關部門評估相關控管風險及因應計
畫之執行情形,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前述作為背書保證對象之
子公司,若為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應以股
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之合計數視為其實收資本額。
10.其它事項 10.1.本公司經理人及主辦人員於辦理背書保證相關事宜時,應遵循本
程序之規定,使公司免於遭受作業不當之損失。如有違反相關法
令或本程序規定之情事,其懲戒悉依本公司相關人事規章之規定
辦理。
10.2.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
並作成書面記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
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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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編號 3 0 - 0 3 0 文件名稱 背書保證作業
總 頁 數 5 本 頁 數 5 制定日 1 0 4 / 0 4 / 2 8 版次 4
作 業 項 目 作 業 程 序 及 控 制 重 點 依 據 資 料
10.3.本作業程序之訂定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再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
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資料提報股東會討論。
10.4.本作業程序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
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10.5.公司依第10.3 條規定將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
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
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控制重點:
1.背書保證事項是否規定填製「保證申請(註銷)單」,是否是規定限額
呈送董事長或董事會核准。
2.財務部門是否依規定登載「背書保證及註銷備查簿」。
3.受理之背書保證事項是否符合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規定。
4.公司背書保證事項是否按月公告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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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編號 3 0 - 0 1 4 文件名稱 資 金 貸與他人管 理 辦法
總 頁 數 5 本 頁 數 1 制定 日 8 8 / 0 8 / 1 5 版次 1 0
作 業 項 目 作 業 程 序 及 控 制 重 點 依 據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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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編號 3 0 - 0 1 4 文件名稱 資金貸與他人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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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頁 數 5 本 頁 數 1 制定日 8 8 / 0 8 / 1 5 版次 1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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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業 項 目 作 業 程 序 及 控 制重點 依 據 資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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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目的 2. 貸與對象、評估 標準、期限及計 息方式 |
1.1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他人,均應依照本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 1.2 本作業程序依公司法第十五條及相關主管機關規定要項辦理。 1.3 本作業程序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之規定認定之。 1.4 本公司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者,本作業程序所稱 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 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2.1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其資金除有下列情形外,不得貸 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A.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業務往來者。 B.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所稱短期,係 指一年之期間。 公司負責人違反此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 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2.2 本公司依2.1 資金貸與對象從事資金貸與之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 淨值百分之二十五,另分別依貸與對象性質別訂定貸與資金之總 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如下: A. 有業務往來者,資金貸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二 十五,個別貸與之金額不得超過雙方於資金貸與前十二個月 期間內之業務往來總金額百分之八十(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 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且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 之十。 B. 無業務往來之公司行號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者,資金貸與總額 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五,個別貸與之金額不得超 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且應列舉得貸與資金之原因及情形。 2.3 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或公司 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對本公司,因融 通資金之必要從事資金貸與時,其金額及融通期間不受第2.2 及 第2.4 規定之限制,惟該等子公司應訂定資金貸與作業程序,並 於其作業程序中訂定資金貸與之限額及期限。 2.4 資金貸與期限以不超過一年為限。 |
1.公開發行公司 資金貸與及背 書保證處理準 則 2. 金管會認可之 國際財務報導 準則(IFRS)、 國際會計準則 (IAS)、解釋及 公告規定 3.依據107.12.19 金管證發字第 10703452331 號 令,設置審計委 員會替代監察 人 2001/03/12 修訂 為第二版 2002/02/08 修訂 為第三版 2002/05/09 修訂 為第四版 2002/12/26 修訂 為第五版 2009/03/19 修訂 為第六版 2010/04/23 修訂 為第七版 2018/02/28 修訂 為第八版 2019/04/29 修訂 為第九版 2021/04/29 修訂 為第十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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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編號 3 0 - 0 1 4 文件名稱 資 金 貸與他人管 理 辦法
總 頁 數 5 本 頁 數 2 制定 日 8 8 / 0 8 / 1 5 版次 1 0
作 業 項 目 作 業 程 序 及 控 制 重 點 依 據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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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ung Long Batteries Ind. Co., Ltd. | Kung Long Batteries Ind. Co., Ltd. | Kung Long Batteries Ind. Co., 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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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編號 3 0 - 0 1 4 文件名稱 資金貸與他人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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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頁 數 5 本 頁 數 2 制定日 8 8 / 0 8 / 1 5 版次 1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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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業 項 目 作 業 程 序 及 控 制重點 依 據 資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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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申請 4.徵信調查 5.貸款核定 |
2.5 計息方式:根據申貸人之信用評估,按本公司向金融機構貸款之 利率加碼,按月計算利息,並由董事長核定之。 3.1 借款人向本公司申請借款,經辦人員應初步接洽,先行了解其資 金用途及最近營業與財務狀況,其可行者即作成洽談記錄逐級呈 董事長核准。 4.1 初次借款者,借款人應提供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以便辦理徵信 工作。 4.2 若屬繼續借款者,原則上每年辦理徵信調查一次。如為重大案件, 則視實際需要,每半年辦理徵信調查一次。 4.3 若借款人財務狀況良好,且年度財務報表已委請會計師辦妥融 資 簽證,則得沿用超過一年尚不及二年之財務報告,併參閱會計師 查核簽證報告簽報貸放案。 4.4 原則上各項貸款須有抵押或擔保品,其價值評估由財務單位負責。 5.1 經徵信調查或評估後,如借款人信評欠佳,不擬貸放者,經辦人 員應將婉拒之理由,簽奉核定後,儘速答覆借款人。 5.2 對於徵信調查結果,信評良好,借款用途正當之案件,經辦人員 應填具徵信報告意見,擬具貸放條件,逐級呈董事長核定。 5.3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前,財務單位應對取得之資料,就資金貸與 他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貸與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對公司之 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 保品之評估價值等審慎評估,並將審查結果提董事會決議後辦 理,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但重大之資金貸與,應依相關規定經 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報董事會決議。 5.4 本公司與母公司或子公司間,或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依規定 提董事會決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 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所稱一定 額度,除符合2.3 規定者外,本公司或子公司對單一企業之資金貸 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 十。 5.5 本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應充分考量個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 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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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編號 3 0 - 0 1 4 文件名稱 資 金 貸與他人管 理 辦法
總 頁 數 5 本 頁 數 3 制定 日 8 8 / 0 8 / 1 5 版次 1 0
作 業 項 目 作 業 程 序 及 控 制 重 點 依 據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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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編號 3 0 - 0 1 4 文件名稱 資金貸與他人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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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頁 數 5 本 頁 數 3 制定日 8 8 / 0 8 / 1 5 版次 1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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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業 項 目 作 業 程 序 及 控 制重點 依 據 資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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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通知借款人 7.簽約對保 8.擔保品權利設 定 9.保險 10.撥款 11.已貸金額之控 管 12.公告申報 |
6.1 借款案件奉核定後,經辦人員應儘速函告或電告借款人,詳述本 公司借款條件,包括額度、期限、利率、擔保品及保證人等,請 借款人於期限內簽約,辦妥擔保品質(抵)押權設定及保證人對保 手續後,以憑撥款。 7.1 貸放案件應由經辦人員擬定約據條款,經主管人員審核,必要時 並送請法律顧問表示意見後,再辦理簽約手續。 7.2 約據內容應與核定之借款條件相符,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於約據 上簽據後,應由經辦人員辦妥對保手續。 8.1 貸放案件如需財物擔保者,借款人應提供擔保品,並辦理質權或 抵押權設定手續,以確保本公司債權。 9.1 擔保品中除土地及有價證券外,均應投保火險,船舶車輛應投保 全險,保險金額以不低於擔保品押值為原則,保險單應加註以本 公司為受益人,保單上所載標的物名稱、數量、存放地點、保險 條件、保險批單,應與本公司原核貸條件相符;建物若於設定時 尚未編定門牌號碼、其地址應以座落之地段、地號標示。 9.2 經辦人員應注意在保險期間屆滿前,通知借款人繼續投保。 10.1 貸放案經核准並經借款人簽妥契約及送存執(或分期還款)本票, 辦妥擔保品抵(質) 押設定登記,全部手續經核對無訛後,即可 撥款。 11.1 財務單位依貸放合約每月檢查還款狀況,若發生異常情形應立 即呈報總經理、董事長核示。 11.2 逾期債權由財務單位進行催收,並遵行相關法律途徑辦理。 11.3 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準則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訂定 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 善。 12.1 財務單位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 貸與餘額。 12.2 公司資金貸與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 二日內公告申報: |
廣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Kung Long Batteries Ind.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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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編號 3 0 - 0 1 4 文件名稱 資 金 貸與他人管 理 辦法
總 頁 數 5 本 頁 數 4 制定 日 8 8 / 0 8 / 1 5 版次 1 0
作 業 項 目 作 業 程 序 及 控 制 重 點 依 據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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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ung Long Batteries Ind. Co., Ltd. | Kung Long Batteries Ind. Co., Ltd. | Kung Long Batteries Ind. Co., 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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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編號 3 0 - 0 1 4 文件名稱 資金貸與他人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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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頁 數 5 本 頁 數 4 制定日 8 8 / 0 8 / 1 5 版次 1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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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業 項 目 作 業 程 序 及 控 制重點 依 據 資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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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其它 | A.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B.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期財務 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 C.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 達該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12.3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第12.2 第C 項規定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12.4 本作業程序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 之資訊申報網站。 12.5 本作業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 日或其他足資確定資金貸與對象及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13.1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由財務單位建立備查簿,就5.3 應 審慎評估之事項,予以詳實記載,以備主管機關及有關人員查核。 13.2 貸放案件應依合約約定執行還款計劃。 13.3 貸放案件於合約到期前應通知借款人依約還款。 13.4 借款人如申請塗銷抵押權,應先查明有無借款餘額,並呈總經 理及董事長核准後始得辦理。 13.5 內部稽核人員至少每季進行檢查、評估有關資金貸與他人之執行 情形,作成書面記錄,如有發現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應即以 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13.6 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 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並應依所定 作業程序辦理。且非屬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應於每月五日前 將資金貸與他人等相關資料向本公司通報,惟如達本作業程序 12.2 規定所訂之標準時,則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俾於辦理公告申 報。 13.7 本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 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 必要之查核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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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編號 3 0 - 0 1 4 文件名稱 資 金 貸與他人管 理 辦法
總 頁 數 5 本 頁 數 5 制定 日 8 8 / 0 8 / 1 5 版次 1 0
作 業 項 目 作 業 程 序 及 控 制 重 點 依 據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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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本公司經理人及主辦人員於辦理資金貸與相關事宜時,應遵循本 作業程序之規定,使公司免於遭受作業不當之損失。如有違反相 關法令或本作業程序規定之情事,其懲戒悉依本公司相關人事規 章之規定辦理。 , , 13.9 本作業程序之訂定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再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 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資料提報股東會討論。 13.10 本作業程序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 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13.11 公司依第13.9 規定將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 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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