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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NG LONG — AGM Information 2021
Aug 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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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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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號:1537

人 廣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KUNG LONG BATTERIES INDUSTRIAL CO., LTD.
2021年股東常會 議事手冊

時間: 中華民國一一0年六月十六日 (星期三)上午九點整 地點: 南投市自立三路6號(本公司)

|--|--|--|--|
頁次
| 壹、開會程序及議程 | ||
|---|---|---|
| 貳、報告事項 | ||
| 參、承認事項 | ||
| 肆、討論及選舉事項 | ||
| 伍、臨時動議 |
陸、散會
柒、附件
| 一、109 年度營業報告書 | |
|---|---|
| 二、監察人查核報告書 | |
| 三、誠信經營守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 |
| 四、道德行為準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 $.22 - 25$ |
| 五、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109年度個體財務報告 | |
| 六、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109年度合併財務報告 | |
| 七、109年度盈餘分派表 | |
| 八、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 |
| 九、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 |
| 十、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 |
| 十一、從事衍生性商品及交易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 |
| 十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 |
| 十三、資金貸與他人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 |
| 十四、背書保證作業修正條文對照表 |
捌、附錄
| 一、股東會議事規則 | |
|---|---|
| 二、公司章程 | |
| 三、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 |
| 四、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一覽表 | |
| 五、其他說明事項 |
一一0年股東常會議程
時間:中華民國一一0年六月十六日(星期三)上午九點整 地點:南投市自立三路 6 號(本公司)
壹、開會程序
一、宣佈開會
- 二、主席致詞
- 三、報告事項
- (一)、本公司 109 年度營業報告及 110 年度營業計畫報告案。
- (二)、監察人審查 109 年度決算表冊報告案。
- (三)、109 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情形報告案。
- (四)、修正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報告案。
- (五)、修正本公司「道德行為準則」報告案。
- 四、承認事項
- (一)、承認本公司 109 年度決算表冊案(營業報告書、財務報告)。
(二)、承認本公司 109 年度盈餘分派表案。
五、討論及選舉事項
- (一)、修正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 (二)、修正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案。
- (三)、修正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 (四)、修正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及交易處理程序」案。
- (五)、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 (六)、修正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管理辦法」案。
- (七)、修正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案。
- (八)、改選董事案。
- (九)、討論解除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案。
- 六、臨時動議
七、散會
貳、報告事項
第一案:
案 由:本公司 109 年度營業報告及110 年度營業計畫報告案,敬請 鑒核。 說 明:請詳閱營業報告書。(請參閱本手冊第 7~12 頁)
第二案:
案 由:監察人審查 109 年度決算表冊報告案,敬請 鑒核。
說 明:(一)、請詳閱監察人查核報告書。(請參閱本手冊第 13 頁) (二)、請監察人宣讀查核報告書。
第三案:
案 由:109 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情形報告案,敬請 鑒核。
- 說 明:(一)、 依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條規定『為激勵員工及經營團隊,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 謂獲利係指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本期稅前利益)應分派員工酬 勞不低於百分之二,董監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五』。
- (二)、 本公司 109年度獲利為 1,167,060,684元(即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 監酬勞前之利益),擬分派員工酬勞 3.41%計 39,800,000 元,以現金發放及 董監酬勞 2.08%計 24,280,000 元。
- (三)、 本次提撥員工酬勞與董監酬勞全數將以現金發放,與 109 年度財務報告認列 費用金額無差異。
- (四)、 上述分派金額業經 110 年 02 月 01 日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通過。
- (五)、 本案俟提股東會報告後,辦理發放事宜。
第四案:
案 由:修正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報告案,敬請 鑒核。
- 說 明:(一)、 為配合公司實際需要及因應成立審計委員會取代目前監察人,擬修正本公司 之「誠信經營守則」。
- (二)、於 110 年 05 月 03 日經董事會同意通過後,提股東會報告。 (請參閱本手冊第 14~21 頁)
第五案:
案 由:修正本公司「道德行為準則」報告案,敬請 鑒核。
- 說 明:(一)、 為配合公司實際需要及因應成立審計委員會取代目前監察人,擬修正本公司 之「道德行為準則」。
- (二)、於 110 年 05 月 03 日經董事會同意通過後,提股東會報告。 (請參閱本手冊第 22~25 頁)
參、承認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案)
- 案 由:承認本公司 109 年度決算表冊案(營業報告書、財務報告),提請 承認。
- 說 明:(一)、 本公司民國 109 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業已編製完成,並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徐建業會計師以及吳松源會計師查核竣事,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書。
- (二)、 本公司民國 109 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業已編製完成,並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徐建業會計師以及吳松源會計師查核竣事,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書。
- (三)、 茲依公司法第二二八條之規定編造下列表冊:
- 1、營業報告書。(請參閱本手冊第 7~12 頁)
- 2、會計師查核報告及 109 年度個體財務報告。(請參閱本手冊第 26~35 頁)
- 3、會計師查核報告及 109 年度合併財務報告。(請參閱本手冊第 36~47 頁)
- (四)、 各項決算表冊經送請監察人查核竣事。
- (五)、 謹提請 承認。
- 決 議:
- 第二案:(董事會提案)
- 案 由:承認本公司 109 年度盈餘分派表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一)、 依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擬定 109 年度盈餘分派表。
- (請參閱本手冊第 48 頁) (二)、 配合所得稅法第 66-9 條關於未分配盈餘之計算,優先分派 109 年度盈餘,若 有不足部分,則依盈餘產生之年度,採後進先出之順序分派以前年度累積之 可供分配盈餘。
- (三)、 本公司 109 年度稅後淨利 879,196,007 元,減計 109 年度保留盈餘調整數 975,362 元,調整後 109 年度未分配盈餘為 878,220,645 元,提列 10﹪法定 盈餘公積 87,822,065 元及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170,028,633 元後,109 年度可 供分配盈餘為 620,369,947 元。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 890,050,022 元,累積 可供分配盈餘為 1,510,419,969 元。擬分派股東紅利-現金每股派發 10 元, 計 818,355,940 元,分派後,期末未分配盈餘為 692,064,029 元。
- (四)、 股東紅利-現金不足一元之畸零款,列入公司之其他收入。
- (五)、 本公司員工依「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 未達成既得條件前,不得參與配股配息。
- (六)、 嗣後如因本公司股本變動,以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股東配息比率因此 發生變動者,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 (七)、 本案俟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提股東會承認。
- (八)、 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長訂定除息基準日及其他相關 事宜。
- (九)、謹提請 承認。
- 決 議:
肆、討論及選舉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案)
- 案 由:修正本公司「公司章程」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一)、 為配合公司實際需要及因應成立審計委員會取代目前監察人,擬修正本公司 之「公司章程」。(請參閱本手冊第 49~51 頁)
- (二)、提請 討論。
- 決 議:
第二案:(董事會提案)
- 案 由:修正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一)、 為配合公司實際需要及因應成立審計委員會取代目前監察人,擬修正本公司 之「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請參閱本手冊第 52~56 頁)
- (二)、提請 討論。
- 決 議:
第三案:(董事會提案)
- 案 由:修正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一)、 為配合公司實際需要及因應成立審計委員會取代目前監察人,擬修正本公司 之「股東會議事規則」。(請參閱本手冊第 57~60 頁)
- (二)、提請 討論。
- 決 議:
第四案:(董事會提案)
- 案 由:修正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及交易處理程序」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一)、 為配合公司實際需要及因應成立審計委員會取代目前監察人,擬修正本公司 之「從事衍生性商品及交易處理程序」。(請參閱本手冊第 61~62 頁)
(二)、提請 討論。
決 議:
第五案:(董事會提案)
- 案 由: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一)、 為配合公司實際需要及因應成立審計委員會取代目前監察人,擬修正本公司 之「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請參閱本手冊第 63~67 頁)
- (二)、提請 討論。
- 決 議:
第六案:(董事會提案)
- 案 由:修正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管理辦法」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一)、 為配合公司實際需要及因應成立審計委員會取代目前監察人,擬修正本公司 之「資金貸與他人管理辦法」。(請參閱本手冊第 68~69 頁)
(二)、提請 討論。
決 議:
第七案:(董事會提案)
- 案 由:修正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一)、 為配合公司實際需要及因應成立審計委員會取代目前監察人,擬修正本公司 之「背書保證作業」。(請參閱本手冊第 70~71 頁)
- (二)、 提請 討論。
- 決 議:
- 第八案:(董事會提案)
- 案 由:本公司擬改選董事案,提請 改選。
- 說 明:(一)、 本公司第十一屆董事任期於 110 年 06 月 10 日屆滿,擬於 110 年股東常會全 面改選。
- (二)、 依公司章程規定,本次應選出第十二屆董事,董事九席,其中含三席獨立董 事,任期三年,任期自 110 年 06 月 16 日至 113 年 06 月 15 日止。
- (三)、 依公司法第 192-1 條及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進行選舉,本公 司董事會擬提名九席董事名單如下:
| 姓名 | 現職 | 最高學歷 | 主要經歷 | 現在持有 本公司股數 |
|---|---|---|---|---|
| 李耀銘 | 廣隆光電董事長 | 彰化高工機電科 | 南投縣工業會理事長 台中磐石會第九屆會長 |
3,344,951 |
| 李瑞勳 | 廣隆光電總經理 | 英國東倫敦大學企管研究所 廣隆光電執行副總 | 8,576,802 | |
| 許惠祐 | 十方法律事務所合夥人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博士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中華民國國家安全局局長 |
0 | |
| 茂隆投資有限 | 1,794,469 | |||
| 公司法人代表 -陳守信 |
安碁科技監察人 | 政治大學財政研究所 |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局長 | 0 |
| 茂隆投資有限 | 勤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1,794,469 | ||
| 公司法人代表 -蔡長壽 |
會計師 | 文化大學會計系 | 上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 29,000 |
| 茂隆投資有限 | 鴻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 1,794,469 | ||
| 公司法人代表 -江燕鴻 |
主持律師 |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碩士 | 旭成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 90 |
| 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共 | 3 席) |
一般董事候選人名單(共 6 席)
| 姓名 | 現職 | 最高學歷 | 主要經歷 | 現在持有 本公司股數 |
|---|---|---|---|---|
| 王卓鈞 | 中信保全公司董事長 | 臺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 | 內政部警政署署長 | 0 |
| 楊文廣 | 朝陽科技大學副校長 | 雲林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 博士 |
朝陽科技大學專任教授 | 0 |
| 蔡其能 | 無 | 雲林縣大德工商職業學校 | 香港裕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主席 |
0 |
註:獨立董事候選人均未連續擔任三屆獨立董事。
(四)、敬請 選舉。
決 議:
第九案:(董事會提案)
- 案 由: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一)、 依公司法第 209 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規定辦理。
- (二)、 為協助本公司順利拓展業務,擬提報股東會同意,解除本次股東常會選任之 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
- (三)、 若本公司法人董事因業務需要,改派法人代表時,併同解除該法人董事代表 競業禁止之限制。
擬提請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限制內容如下:
| 本公司職稱 | 姓名 | 兼任公司名稱及職務 |
|---|---|---|
| 董事 | 李耀銘 | 利隆(越南)責任有限公司董事 Kung Tay Plastic Co., Ltd.董事 |
| 董事 | 李瑞勳 | 利隆(越南)責任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廣泰(越南)責任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Kung Long International Ltd.董事 Kung Tay Plastic Co., Ltd.董事 |
(四)、提請 討論。
決 議:
伍、臨時動議
陸、散 會
附件一
營業報告書
首先感謝各位過去一年對廣隆的支持與鼓勵,以下就 109 年度營業成果及 110 年度營運展望提出報告。
一、一0九年度營業結果
(一)營業計畫實施成果
本公司 109 年度母公司營業收入淨額為 5,584,637 仟元,較 108 年度母公司營業收入淨額 6,290,090 仟元減少 705,453 仟元,減少 11.2% ;109 年度母公司稅後淨利為 879,196 仟元,較 108 年度母公司稅後 淨利為 1,007,068 仟元減少 127,872 仟元,減少 12.7%。
109 年度因 LME 與 SMM 年均鉛價下跌,與台幣升值,再加上 COVID-19 疫情影響,全年度營收因而較去年減少。
稅後淨利減少除了營收減少外,因台幣升值,匯兌損失約 41,181 仟元,使 109 年度淨利較去年有減少。
(二)預算執行情形
本公司 109 年度母公司預算執行情形: 單位:新台幣仟元
| 109 年 度 |
||||||
|---|---|---|---|---|---|---|
| 項 目 |
預算數 | 查核數 | 達成率(%) | |||
| 營業收入淨額 | 6,590,000 | 5,584,637 | 84.74 | |||
| 營業成本 | 5,469,700 | 4,605,162 | 84.19 | |||
| 聯屬間公司已實現利益 | - | 11,281 | - | |||
| 營業毛利淨額 | 1,120,300 | 990,756 | 88.44 | |||
| 營業費用 | 321,922 | 225,545 | 70.06 | |||
| 營業淨利 | 798,378 | 765,211 | 95.85 | |||
| 營業外收入 | 508,308 | 337,770 | 66.45 | |||
| 本期稅前淨利 | 1,306,686 | 1,102,981 | 84.41 | |||
| 本期稅後淨利 | 1,045,349 | 879,196 | 84.11 | |||
| 稅前 EPS |
15.98 | 13.49 | 84.41 | |||
| 稅後 EPS |
12.78 | 10.75 | 84.11 |
(三)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單位:新台幣仟元
| 項 目 |
109 年度 |
108 年度 |
增減(%) | |
|---|---|---|---|---|
| 母公司營業收入淨額 | 5,584,637 | 6,290,090 | -11.22 | |
| 財務 收支 |
母公司營業毛利淨額 | 990,756 | 1,128,309 | -12.19 |
| 母公司稅後淨利 | 879,196 | 1,007,068 | -12.70 |
(四)研究發展狀況
109 年度研究開發重點為「超高功率長壽命電池開發」與「深循 環綠能應用鉛碳電池開發」、「長循環壽命鉛碳電極電池研究」、「長壽 命起停電池量產技術開發」以及「4G、雲端資料中心基地站備用電池 開發」和「高溫電池研發」等專案。
「超高功率長壽命電池開發」為因應疫情使居家辦公、外送等市 場崛起,因此 IDC(雲端數據中心)備援需求大增,因此本年度針對「超 高功率」、「長浮充壽命」、「新組裝製程」之電池技術進行開發,首批 樣品已安裝於 VNPT IDC 中心使用中及送樣俄羅斯客戶驗證中。
隨著全球針對能源議題的發展趨勢,再生能源及儲能站的應用將 越來越多,因此本年度針對「深循環綠能應用鉛碳電池開發」、「長循 環壽命鉛碳電極電池研究」之鉛碳電池技術進行研究開發,初期研究 結果顯示鉛碳複合極板對循環壽命有明顯提升,110 年度將逐步進行 綠能站、儲能站等實際應用之導入。
隨著全球 5G 系統導入並針對減碳應用之 SMR 系統將取消冷房作 業,因此「5G、雲端資料中心基地站備用電池開發」和「高溫電池研 發」將越顯重要,本年度已針對高溫電池之物料及製程配方進行最佳 化調配,並開始實際應用於室外機站。
持續進行「起停機車電池」規格之開發,擴大產品規格線並於 109 年度再通過日本機車大廠 1 個機種之承認,並預計於 110 年增加該日 系機車廠-廣州廠量產導入作業。
二、一一0年度營業計畫概要
- (一)經營方針
- 1、 著重新產品開發、擴展新市場與自有品牌經營三個核心構面,以 推升毛利率及自有品牌佔有率的成長。並持續積極導入自動化及 連續性生產設備和優化 CAD/CAM 及防呆設計與現場提案改善活 動,以先進的品質管控,提高生產效率和品質管制及客戶滿意度 並進行產線流程及動線合理化之審視與改善,導入自動生產線, 以節省人力,精進對製程高耗能設備及相關節能與循環再利用系 統的改善,持續保有高性價比之製造優勢,兼備優異品質並提升 生產效率與稼動率,擴增生產量能。
- 2、 積極投入產業用、電信通訊基地台及雲端平台、綠能儲能用電池 (含耐高溫電池、膠體電池、鉛碳電池等)、長壽命電池、電動車 電池(LEV、代步車、Golf Car、叉車、電動堆高機)、機車電池(含 起停用電池)及汽車 MF 市場,並積極參與國內外大型公共工程、 政府採購、資通電信等標案與著重新產品開發。
- 3、 擴展自有品牌能見度及全球市場占有率,並加重新興市場與新客 戶之開發。
- 4、 建立團隊學習模式,加速推動越南本地人才及高學歷幹部養成, 並以有效的跨單位溝通平台與完整的職涯規劃,為公司提供高效 能與穩定優質的人才資源。
- 5、 因應客戶與業界需求,進行產品之改良與成本控制,持續進行供 應鏈垂直整合,從產銷面配合,提升產品成本合理化。
- 6、 落實推動環安衛系統,承諾符合及遵守國內外環安衛及相關法 規,並維持良好的公司治理,嚴守商業道德規範,促進股東權益, 強化資訊透明,以企業核心價值拓展社會責任。
- (二)預期銷售數量及其依據
- 越南經濟持續成長,汽、機車及電動車市場擴大,公司之鉛酸蓄 電池在組車廠與修補市場通路上的需求依舊暢旺,因應日本機車大廠 開發之機車起停電池,在品質穩定下持續增加認可之規格且並進入其 國際採購之供應鏈來增大出貨量;另公司亦已進入越南當地通信基地 台和逐漸攀升市占率的輕型電動車市場,預料子公司利隆越南在當地 的銷售將持續穩定成長。再生能源與綠能儲能需求持續提升,尤其以 大型長壽命電池為多,再者,公司積極投入國內外大型標案市場,亦 有助於加大公司產品之市場滲透度與占有率。而在與既有客戶保有厚
實與緊密互信的銷售合作之外,新市場與新客戶之開拓亦積極布局與 推展。
預計 110 年度銷售數量因大型化電池需求增多,預測銷售數量約 為 24,060 仟個。
- (三)重要之產銷政策
- 1、 生產政策
- (1) 越南德和廠持續進行製程改善及新穎自動化設備導入。
- (2) 依客戶用途需求,致力研發大型密閉式電池及高性價比電池 與綠能儲能用電池,以降低生產成本,提升產品毛利。
- (3) 持續進行節能措施與控管高耗能設備並檢討改善,對製造過 程實施控制、監督和管理,進行有效的能源管理以降低能源 耗用率。
- 2、 銷售政策
- (1) 積極投入電信通訊基地台及雲端平台、綠能儲能等大型電池 應用的標案市場,推廣及加強通訊用大型密閉式、長壽命電 池和電動車電池(LEV、代步車、Golf Car、叉車、電動堆高 機)與綠能儲能用電池的銷售。
- (2) 持續提高機車(含起停用電池)、汽車及電動車自有品牌的市 占率,並積極開拓越南及東協市場。
- (3) 以成本合理化及高效能電池搶攻安防監控及不斷電系統與汽 車救援啟動用電池等市場。
- (4) 分散客戶集中之風險考量,積極開拓新客戶與新市場,以擴 展全球市場占有率,尤其著重中東、東歐及中南美洲、非洲、 澳洲以及亞洲東協等市場的開發。
- (5) 依鉛價浮動來調整售價,並訂定公平交易方式,訂價策略亦 應因市場不同而適度調整,以維持國際競爭力。
- (6) 持續推廣自有品牌,建立產品的市場區隔定位,成為優質產 品及服務的提供者。
- 三、未來公司發展策略
本公司以精湛的製程技術和務實求真的經營管理,持續投入研發讓鉛 酸蓄電池在性能及壽命上發揮更極致表現的配方,與耐高溫及鉛碳電池等 高端新材料研究和極板連續性生產的製程新技術,配合國際分工,以越南 廠為生產據點,擴大生產規模,降低製造成本,並結合熟稔的自動化生產 及檢測機具,來提升生產效率、產品品質與附加價值。
因此公司仍將本著「品質第一、客戶至上」的政策,在全球化競爭的 環境下,努力達成質與量俱進的目標,創造佳績並穩健成長。
四、受外部競爭環境、法規環境及總體經營環境之影響
中國大陸鉛酸蓄電池廠過往一向倚仗其低廉人工,大量出口電池削價 競爭,但在中國取消出口退稅後並強力整頓環保規範後,加重了出口廠商 的成本負擔,且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在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環節,對鉛 酸蓄電池按 4%稅率徵收消費稅,亦對中國鉛酸蓄電池廠造成不小的成本負 擔,也減緩了鉛酸蓄電池產業削價競爭的惡性循環。
越南從 97 年越南政府發布新法令,明定組織及個人經法院宣判為違法 罷工,而造成雇主傷害,要負相關的責任,讓越南的投資環境更趨穩定。 越南雖有通膨壓力,但整體工資比起大陸工資仍較合理,相對競爭力也較 高。
因應全球暖化與環保意識抬頭,且油價續漲,世界各國政府及企業紛 紛尋找達到減碳節能的新替代能源,電池產業便成為全球各國政府力圖擺 脫對石油能源依賴的一項重要策略。
展望 110 年度,中美貿易對立未見明顯緩和,且此波 COVID-19 疫情仍 晦暗,艱鉅且富挑戰,越南在經貿地位逐漸成為跨國企業經營的重要生產 基地。而越南在 CPTPP/RCEP 的定位與經濟成長率優於東南亞產值前四大 國,在在顯示從今爾後越南都可能是中美貿易戰的贏家,且越南經濟成長 力道強勁,汽、機車及電動車與通信蓄電池市場持續擴大,廣隆將以國際 分工及創新研發的策略,隨鉛價波動的彈性售價,並持續研發高性價比與 新穎之電池產品,投入自動化生產設備,升級轉型;提升生產效率及品質, 並利用優異的研發與製造能力,發展獨特性與差異性,投入研發與品牌的 驅動力,以因應業績成長。讓每顆廣隆出廠的電池,都來自多一份的堅持, 以優質服務連結全球,拉進與客戶間的距離。並深耕越南,照顧員工,培 養在地人才,以高端及高效率,融洽、和諧、互信的團隊合作,共學、共 享、共好,將精湛的成果準時準確地呈現給客戶。
五、總語
廣隆自從擴建越南德和廠後,產能的效益已突飛猛進。且在越南當地 汽、機車及電動車與通信市場市占率持續攀升,未來更將以全球布局的角 度,運用越南 CPTPP及 RCEP會員國優勢擴大該區域經濟共同體的經濟活動。
展望未來,廣隆將以優異的研發實力,及更有效率與高品質的自動化生產, 不斷以新技術及新原料賦予鉛酸蓄電池新的生命,來強化電池的性能及品質和 可靠度,創造高性價比的製造優勢。在董事會務實的治理,和全體同仁們的努 力以及與客戶保有長期的合作和投資者的信賴基礎之下,我們更致力於創新和 永續經營,以透明化和勇於自我檢視與提升的經營理念,帶動公司經營升級及 優化,並持續增進與顧客及供應商之互動,為顧客、員工、社會與投資者等利 害關係人創造價值和提供創新的產品與服務,勇往直前,一同成長,互利共榮。
謝謝大家
謹祝各位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附件二
廣 隆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監 察 人 查 核 報 告 書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民國 109 年度個體財務報告及合併財務報告,業經資誠聯合會 計師事務所徐建業會計師及吳松源會計師查核竣事,認為足以允當表達本公司 之財務績效與現金流量,並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連同營業報告書及盈 餘分派議案,復經本監察人等審查,認為尚無不符,爰依公司法第二一九條規 定出具承認報告。
此 致
廣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監 察 人:陳守信 |
|---|
| 監 察 人:蔡長壽 | ||||
|---|---|---|---|---|
| -- | -- | -- | ----------- | -- |


誠信經營守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三
| NO | 修正條文(第 2 版) |
現行條文(第 1 版) |
說明 | ||
|---|---|---|---|---|---|
| 1 | 修正下列條文部分內容: | 取消監察 | |||
| 第二條(禁止不誠信行為) | 第二條(禁止不誠信行為) | 人相關字 | |||
| 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 | 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 | 眼 | |||
| 人、受僱人、受任人或具有實 | 人、受僱人、受任人或具有實 | ||||
| 質控制能力者(以下簡稱實質 | 質控制能力者(以下簡稱實質 | ||||
| 控制者),於從事商業行為之過 | 控制者),於從事商業行為之過 | ||||
| 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 | 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 | ||||
| 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 | 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 | ||||
| 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 | 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 | ||||
| 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 | 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 | ||||
| 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以 | 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以 | ||||
| 下簡稱不誠信行為)。 | 下簡稱不誠信行為)。 | ||||
| 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 | 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 | ||||
| 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 | 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 | ||||
| 人員,以及任何公、民營企業 | 人員,以及任何公、民營企業 | ||||
| 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察 | 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察 | ||||
| 人(監事)、經理人、受僱人、 | 人(監事)、經理人、受僱人、 | ||||
| 實質控制者或其他利害關係 | 實質控制者或其他利害關係 | ||||
| 人。 | 人。 | ||||
| 2 | 修正下列條文部分內容: | 取消監察 | |||
| 第十條 (禁止行賄及收賄) | 第十條 (禁止行賄及收賄) | 人相關字 眼 |
|||
|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監察 |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監察人、 | ||||
| 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 | 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 | ||||
| 與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 | 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不得直 | ||||
| 時,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 | 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 | ||||
| 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不 | 受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包括 | ||||
| 正當利益,包括回扣、佣金、 | 回扣、佣金、疏通費或透過其他 | ||||
| 疏通費或透過其他途徑向客 | 途徑向客戶、代理商、承包商、 | ||||
| 戶、代理商、承包商、供應商、 | 供應商、公職人員或其他利害關 |
| NO | 修正條文(第 2 版) |
現行條文(第 1 版) |
說明 | ||
|---|---|---|---|---|---|
| 公職人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 | 係人提供或收受不正當利益。但 | ||||
| 供或收受不正當利益。但符合 | 符合營運所在地法律者,不在此 | ||||
| 營運所在地法律者,不在此限。 | 限。 | ||||
| 3 | 修正下列條文部分內容: | 取消監察 | |||
| 第十一條 | 第十一條 | 人相關字 | |||
| (禁止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 (禁止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 眼 | |||
|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監察 |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監察 | ||||
| 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 | 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 | ||||
| 與實質控制者,對政黨或參與 | 與實質控制者,對政黨或參與 | ||||
| 政治活動之組織或個人直接或 | 政治活動之組織或個人直接或 | ||||
| 間接提供捐獻,應符合政治獻 | 間接提供捐獻,應符合政治獻 | ||||
| 金法及公司內部相關作業程 | 金法及公司內部相關作業程 | ||||
| 序,不得藉以謀取商業利益或 | 序,不得藉以謀取商業利益或 | ||||
| 交易優勢。 | 交易優勢。 | ||||
| 4 | 修正下列條文部分內容: | 取消監察 | |||
| 第十二條 | 第十二條 | 眼 | 人相關字 | ||
| (禁止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 (禁止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 ||||
|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監察 |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監察 | ||||
| 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 | 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 | ||||
| 與實質控制者,對於慈善捐贈 | 與實質控制者,對於慈善捐贈 | ||||
| 或贊助,應符合相關法令及內 | 或贊助,應符合相關法令及內 | ||||
| 部作業程序,不得為變相行賄。 | 部作業程序,不得為變相行賄。 | ||||
| 5 | 修正下列條文部分內容: | 取消監察 | |||
| 第十三條 | 第十三條 | 眼 | 人相關字 | ||
| (禁止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 | (禁止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 | ||||
| 不正當利益) | 不正當利益) | ||||
|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監察 |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監察 | ||||
| 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 | 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 | ||||
| 與實質控制者,不得直接或間 | 與實質控制者,不得直接或間 |
廣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誠信經營守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 NO | 修正條文(第 2 版) |
現行條文(第 1 版) |
說明 | ||
|---|---|---|---|---|---|
| 接提供或接受任何不合理禮 | 接提供或接受任何不合理禮 | ||||
| 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 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 ||||
| 藉以建立商業關係或影響商業 | 藉以建立商業關係或影響商業 | ||||
| 交易行為。 | 交易行為。 | ||||
| 6 | 修正下列條文部分內容: | 取消監察 | |||
| 第十四條 | 第十四條 | 人相關字 | |||
| (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 | (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 | 眼 | |||
|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監察 |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監察 | ||||
| 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 | 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 | ||||
| 與實質控制者,應遵守智慧財 | 與實質控制者,應遵守智慧財 | ||||
| 產相關法規、公司內部作業程 | 產相關法規、公司內部作業程 | ||||
| 序及契約規定:未經智慧財產 | 序及契約規定:未經智慧財產 | ||||
| 權所有人同意,不得使用、洩 | 權所有人同意,不得使用、洩 | ||||
| 漏、處分、燬損或有其他侵害 | 漏、處分、燬損或有其他侵害 | ||||
| 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 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 ||||
| 7 | 修正下列條文部分內容: | 取消監察 | |||
| 第十六條 | 第十六條 | 人相關字 眼 |
|||
| (確保產品安全性) | (確保產品安全性) | ||||
|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監察 |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監察人、 | ||||
| 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 | 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 | ||||
| 與實質控制者,於產品之研 | 控制者,於產品之研發、採購、 | ||||
| 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 | 製造、提供或銷售過程,應遵循 | ||||
| 過程,應遵循相關法規與國際 | 相關法規與國際準則,確保產品 | ||||
| 準則,確保產品之資訊透明性 | 之資訊透明性及安全性,制定且 | ||||
| 及安全性,制定且公開其消費 | 公開其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 ||||
| 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保護 | 權益保護政策,並落實於營運活 | ||||
| 政策,並落實於營運活動,以 | 動,以防止產品直接或間接損害 | ||||
| 防止產品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 | 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 | ||||
| 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 益、健康與安全。有事實足認其 |
廣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誠信經營守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 NO | 修正條文(第 2 版) |
現行條文(第 1 版) |
說明 | ||
|---|---|---|---|---|---|
| 健康與安全。有事實足認其商 | 商品有危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 | ||||
| 品有危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 | 係人安全與健康之虞時,原則上 | ||||
| 係人安全與健康之虞時,原則 | 應即回收該批產品。 | ||||
| 上應即回收該批產品。 | |||||
| 8 | 修正下列條文部分內容: | 取消監察 | |||
| 第十七條 | 第十七條 | 人相關字 | |||
| (組織與責任) | (組織與責任) | 眼 | |||
| 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 | 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 | ||||
| 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 | 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 | ||||
| 制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 | 制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 | ||||
| 務,督促公司防止不誠信行 | 務,督促公司防止不誠信行 | ||||
| 為,並隨時檢討實施成效及持 | 為,並隨時檢討實施成效及持 | ||||
| 續改進,確保誠信經營政策之 | 續改進,確保誠信經營政策之 | ||||
| 落實。 | 落實。 | ||||
| 9 | 修正下列條文部分內容: | 取消監察 | |||
| 第十八條 | 第十八條 | 眼 | 人相關字 | ||
| (業務執行之法令遵循) | (業務執行之法令遵循) | ||||
| 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 | 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 | ||||
| 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 | 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 | ||||
| 制者於執行業務時,應遵守法 | 制者於執行業務時,應遵守法 | ||||
| 令規定及防範方案。 | 令規定及防範方案。 | ||||
| 10 修正下列條文部分內容: | 取消監察 人相關字 |
||||
| 第十九條 | 第十九條 | 眼 | |||
| (董事及經理人之利益迴避) | (董事及經理人之利益迴避) | ||||
| 本公司應制定防止利益衝突之 | 本公司應制定防止利益衝突之 | ||||
| 政策,據以鑑別、監督並管理 | 政策,據以鑑別、監督並管理 | ||||
| 利益衝突所可能導致不誠信行 | 利益衝突所可能導致不誠信行 | ||||
| 為之風險,並提供適當管道供 | 為之風險,並提供適當管道供 | ||||
|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 |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 |
廣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誠信經營守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 NO | 修正條文(第 2 版) |
現行條文(第 1 版) |
說明 | ||
|---|---|---|---|---|---|
| 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 | 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 | ||||
| 人主動說明其與公司有無潛在 | 人主動說明其與公司有無潛在 | ||||
| 之利益衝突。本公司董事、監 | 之利益衝突。本公司董事、監 | ||||
| 察人、經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 | 察人、經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 | ||||
| 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對董事 | 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對董事 | ||||
| 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 | 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 | ||||
| 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 | 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 | ||||
| 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 | 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 | ||||
| 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 | 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 | ||||
| 之虞時,得陳述意見及答詢, | 之虞時,得陳述意見及答詢, | ||||
| 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 | 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 | ||||
| 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 | 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 | ||||
| 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 | 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 | ||||
| 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 | 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 | ||||
| 支援。本公司董事、監察人、 | 支援。本公司董事、監察人、 | ||||
| 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 | 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 | ||||
| 質控制者不得藉其在公司擔任 | 質控制者不得藉其在公司擔任 | ||||
| 之職位或影響力,使其自身、 | 之職位或影響力,使其自身、 | ||||
| 配偶、父母、子女或任何他人 | 配偶、父母、子女或任何他人 | ||||
| 獲得不正當利益。 | 獲得不正當利益。 | ||||
| 11 修正下列條文部分內容: | 取消監察 人相關字 |
||||
| 第二十一條 | 第二十一條 | 眼 | |||
| (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 (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 ||||
| 本公司依第六條規定訂定作業 | 本公司依第六條規定訂定作業 | ||||
| 程序及行為指南應具體規範董 | 程序及行為指南應具體規範董 | ||||
| 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 | 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 | ||||
| 及實質控制者執行業務之作業 | 及實質控制者執行業務之作業 | ||||
| 程序及行為指南,其內容涵蓋 | 程序及行為指南,其內容涵蓋 | ||||
| 下列事項: | 下列事項: |
| NO | 修正條文(第 2 版) |
現行條文(第 1 版) |
說明 | ||
|---|---|---|---|---|---|
| 一、 提供或接受不正當利益之 | 一、 提供或接受不正當利益之 | ||||
| 認定標準。 | 認定標準。 | ||||
| 二、 提供合法政治獻金之處理 | 二、 提供合法政治獻金之處理 | ||||
| 程序。 | 程序。 | ||||
| 三、 提供正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 三、 提供正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 ||||
| 之處理程序及金額標準。 | 之處理程序及金額標準。 | ||||
| 四、 避免與職務相關利益衝突 | 四、 避免與職務相關利益衝突 | ||||
| 之規定,及其申報與處理 | 之規定,及其申報與處理 | ||||
| 程序。 | 程序。 | ||||
| 五、 對業務上獲得之機密及商 | 五、 對業務上獲得之機密及商 | ||||
| 業敏感資料之保密規定。 | 業敏感資料之保密規定。 | ||||
| 六、 對涉有不誠信行為之供應 | 六、 對涉有不誠信行為之供應 | ||||
| 商、客戶及業務往來交易 | 商、客戶及業務往來交易 | ||||
| 對象之規範及處理程序。 | 對象之規範及處理程序。 | ||||
| 七、 發現違反企業誠信經營守 | 七、 發現違反企業誠信經營守 | ||||
| 則之處理程序。 | 則之處理程序。 | ||||
| 八、 對違反者採取之紀律處分。 | 八、 對違反者採取之紀律處分。 | ||||
| 12 修正下列條文部分內容: | 取消監察 | ||||
| 第二十二條 | 第二十二條 | 人相關字 眼 |
|||
| (教育訓練) | (教育訓練) | ||||
| 董事長、總經理或高階管理階 | 董事長、總經理或高階管理階 | ||||
| 層應定期向董事、受僱人及受 | 層應定期向董事、受僱人及受 | ||||
| 任人傳達誠信之重要性。 | 任人傳達誠信之重要性。 | ||||
| 本公司應定期對董事、監察 | 本公司應定期對董事、監察 | ||||
| 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 | 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 | ||||
| 及實質控制者舉辦教育訓練與 | 及實質控制者舉辦教育訓練與 | ||||
| 宣導,並邀請與公司從事商業 | 宣導,並邀請與公司從事商業 | ||||
| 行為之相對人參與,使其充分 | 行為之相對人參與,使其充分 |
| NO | 修正條文(第 2 版) |
現行條文(第 1 版) |
說明 | ||
|---|---|---|---|---|---|
| 瞭解公司誠信經營之決心、政 | 瞭解公司誠信經營之決心、政 | ||||
| 策、防範方案及違反不誠信行 | 策、防範方案及違反不誠信行 | ||||
| 為之後果。 | 為之後果。 | ||||
| 13 修正下列條文部分內容: | 取消監察 | ||||
| 第二十四條 | 第二十四條 | 人相關字 眼 |
|||
| (懲處) | (懲處) | ||||
| 本公司員工違反本準則之規定 | 本公司員工違反本準則之規定 | ||||
| 時,應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 | 時,應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 | ||||
| 定予以懲處;單位主管知情而 | 定予以懲處;單位主管知情而 | ||||
| 不加以糾正或未依公司規定處 | 不加以糾正或未依公司規定處 | ||||
| 理者,亦同。 | 理者,亦同。董事、監察人或 | ||||
| 董事、監察人或各級主管中之 | 各級主管中之經理人違反本準 | ||||
| 經理人違反本準則之情節重大 | 則之情節重大者,本公司應即 | ||||
| 者,本公司應即時於公開資訊 | 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其職 | ||||
| 觀測站揭露其職稱、姓名、違 | 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事 | ||||
| 反日期、違反事由、違反準則 | 由、違反準則及處理情形等資 | ||||
| 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 訊。 | ||||
| 14 修正下列條文部分內容: | 取消監察 人相關字 |
||||
| 第二十七條 | 第二十七條 | 眼 | |||
| (誠信經營守則之檢討修正) | (誠信經營守則之檢討修正) | ||||
| 本公司應隨時注意國內外誠信 | 本公司應隨時注意國內外誠信 | ||||
| 經營相關規範之發展,並鼓勵 | 經營相關規範之發展,並鼓勵 | ||||
|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僱 |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僱 | ||||
| 人提出建議,據以檢討改進公 | 人提出建議,據以檢討改進公 | ||||
| 司訂定之誠信經營政策及推動 | 司訂定之誠信經營政策及推動 | ||||
| 之措施,以提昇公司誠信經營 | 之措施,以提昇公司誠信經營 | ||||
| 之落實成效。 | 之落實成效。 |
| NO | 修正條文(第 2 版) |
現行條文(第 1 版) |
說明 |
|---|---|---|---|
| 15 修正下列條文部分內容: | 1.取消監 | ||
| 第二十八條 | 第二十八條 | 察人相 | |
| (本守則之公告實施) | (本守則之公告實施) | 關字眼 2.依實際 |
|
| 本守則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 | 本守則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 | 狀況進 | |
| 並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報 | 並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 | 行編修 | |
| 告,修訂時亦同。 | 修訂時亦同。 | ||
| 依前項規定將誠信經營守則提 | 依前項規定將誠信經營守則提 | ||
| 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 | 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 | ||
| 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反 | 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反 | ||
| 對或保留之意見,於董事會議 | 對或保留之意見,於董事會議 | ||
| 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 | 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 | ||
| 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 | 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 | ||
| 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 | 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 | ||
| 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 | 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 | ||
| 董事會議事錄。 | 董事會議事錄。 | ||
| 本公司日後如設置審計委員會 | 本公司日後如設置審計委員會 | ||
| 者,本守則對於監察人之規 | 者,本守則對於監察人之規 | ||
| 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 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
道德行為準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四
| NO | 修正條文(第 3 版) |
現行條文(第 2 版) |
說明 | ||
|---|---|---|---|---|---|
| 1 | 修正下列條文部分內容: | 取消監察 | |||
| 第一條(訂定目的及依據) | 第一條(訂定目的及依據) | 人相關字 | |||
| 為導引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 | 為導引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 | 眼 | |||
| 理人及其他員工之行為使符合 | 理人及其他員工之行為使符合 | ||||
| 道德標準,並使公司之利害關係 | 道德標準,並使公司之利害關係 | ||||
| 人更加瞭解公司道德標準,爰依 | 人更加瞭解公司道德標準,爰依 | ||||
| 「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道德行為 | 「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道德行為 | ||||
| 準則參考範例」及相關規定,訂 | 準則參考範例」及相關規定,訂 | ||||
| 定本準則,以茲遵循。 | 定本準則,以茲遵循。 | ||||
| 2 | 修正下列條文部分內容: | 取消監察 | |||
| 第二條(適用對象之定義) | 第二條(適用對象之定義) | 人相關字 | |||
| 本準則所稱本公司人員,係指 | 本準則所稱本公司人員,係指 | 眼 | |||
| 董事、監察人、各級主管及其 | 董事、監察人、各級主管及其 | ||||
| 他員工。 | 他員工。 | ||||
| 本準則所稱本公司員工,係指 | 本準則所稱本公司員工,係指 | ||||
| 各級主管及其他員工。 | 各級主管及其他員工。 | ||||
| 3 | 修正下列條文部分內容: | 取消監察 | |||
| 第三條(道德行為標準) | 第三條(道德行為標準) | 人相關字 | |||
| 本公司人員應遵守法令及本準 | 本公司人員應遵守法令及本準 | 眼 | |||
| 則之規定,追求高度之道德行 | 則之規定,追求高度之道德行 | ||||
| 為標準。 | 為標準。 | ||||
| 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各級 | 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各級 | ||||
| 主管,應率先以身作則,推動 | 主管,應率先以身作則,推動 | ||||
| 實行本準則之規定 | 實行本準則之規定 | ||||
| 4 | 修正下列條文部分內容: | 取消監察 | |||
| 第十四條(利益衝突發生可能 | 第十四條(利益衝突發生可能 | 人相關字 | |||
| 之防止) | 之防止) | 眼 | |||
| 前項人員如為董事、監察人或 | 前項人員如為董事、監察人或 | ||||
| 各級主管中之經理人者,應向 | 各級主管中之經理人者,應向 |
道德行為準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 NO | 修正條文(第 3 版) |
現行條文(第 2 版) |
說明 | ||
|---|---|---|---|---|---|
| 董事會報告,並經董事會決議 | 董事會報告,並經董事會決議 | ||||
| 同意後,始得參與該事項之作 | 同意後,始得參與該事項之作 | ||||
| 成與決定。 | 成與決定。 | ||||
| 5 | 修正下列條文部分內容: | 取消監察 | |||
| 第二十條(禁止影響他人為政 | 第二十條(禁止影響他人為政 | 人相關字 | |||
| 黨性活動) | 黨性活動) | 眼 | |||
|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各級主 |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各級主 | ||||
| 管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本公司 | 管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本公司 | ||||
| 員工為政黨捐獻、支持特定政 | 員工為政黨捐獻、支持特定政 | ||||
| 黨或候選人、或參與其他政黨 | 黨或候選人、或參與其他政黨 | ||||
| 性之活動。 | 性之活動。 | ||||
| 6 | 修正下列條文部分內容: | 取消監察 | |||
| 第二十一條(鼓勵報告任何非 | 第二十一條(鼓勵報告任何非 | 人相關字 | |||
| 法或不道德之行為) | 法或不道德之行為) | 眼 | |||
|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應推廣 |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應推廣 | ||||
| 道德行為,並應採取下列措施: | 道德行為,並應採取下列措施: | ||||
| (1) 鼓勵員工當其就於某一特 | (1) 鼓勵員工當其就於某一特 | ||||
| 定情形 1 下所應為之最佳 |
定情形下所應為之最佳行 | ||||
| 行為有疑問時,發現或合 | 為有疑問時,發現或合理 | ||||
| 理懷疑有違反法令規章或 | 懷疑有違反法令規章或本 | ||||
| 本準則之行為時,應與董 | 準則之行為時,應與董 | ||||
| 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 | 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 | ||||
| 他適當人員討論。 | 他適當人員討論。 | ||||
| (2) 鼓勵員工向監察人、經理 | (2) 鼓勵員工向監察人、經理 | ||||
| 人、內部稽核主管或其他適 | 人、內部稽核主管或其他適 | ||||
| 當人員呈報法律、規則命 | 當人員呈報法律、規則命 | ||||
| 令、本公司內部準則或從業 | 令、本公司內部準則或從業 | ||||
| 道德準則之違反情事。 | 道德準則之違反情事。 |
道德行為準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 NO | 修正條文(第 3 版) |
現行條文(第 2 版) |
說明 | ||
|---|---|---|---|---|---|
| (3) 為了鼓勵員工呈報違法情 | (3) 為了鼓勵員工呈報違法情 | ||||
| 事,本公司應訂定具體檢舉 | 事,本公司應訂定具體檢舉 | ||||
| 制度,並告知員工本公司不 | 制度,並告知員工本公司不 | ||||
| 允許被陳報或被檢舉者對 | 允許被陳報或被檢舉者對 | ||||
| 前項陳報檢舉之人員有任 | 前項陳報檢舉之人員有任 | ||||
| 何威脅或報復之行為。 | 何威脅或報復之行為。 | ||||
| 7 | 修正下列條文部分內容: | 取消監察 | |||
| 第二十二條(懲處) | 第二十二條(懲處) | 人相關字 | |||
| 本公司員工違反本準則之規定 | 本公司員工違反本準則之規定 | 眼 | |||
| 時,應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 | 時,應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 | ||||
| 定予以懲處;單位主管知情而 | 定予以懲處;單位主管知情而 | ||||
| 不加以糾正或未依公司規定處 | 不加以糾正或未依公司規定處 | ||||
| 理者,亦同。 | 理者,亦同。 | ||||
| 董事、監察人或各級主管中之 | 董事、監察人或各級主管中之 | ||||
| 經理人違反本準則之情節重大 | 經理人違反本準則之情節重大 | ||||
| 者,本公司應即時於公開資訊 | 者,本公司應即時於公開資訊 | ||||
| 觀測站揭露其違反日期、違反 | 觀測站揭露其違反日期、違反 | ||||
| 事由、違反準則及處理情形等 | 事由、違反準則及處理情形等 | ||||
| 資訊。 | 資訊。 | ||||
| 8 | 修正下列條文部分內容: | 取消監察 | |||
| 第二十四條(豁免適用之程序) | 第二十四條(豁免適用之程序) | 人相關字 | |||
| 董事、監察人或各級主管中之經 | 董事、監察人或各級主管中之經 | 眼 | |||
| 理人如有豁免遵循本準則規定 | 理人如有豁免遵循本準則規定 | ||||
| 之必要者,應於行為前先提經董 | 之必要者,應於行為前先提經董 | ||||
| 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為之。 | 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為之。 | ||||
| 前項情形並應於公開資訊觀測 | 前項情形並應於公開資訊觀測 | ||||
| 站揭露董事會通過豁免之日 | 站揭露董事會通過豁免之日 | ||||
| 期、獨立董事之反對或保留意 | 期、獨立董事之反對或保留意 | ||||
| 見、豁免適用之期間、豁免適 | 見、豁免適用之期間、豁免適 |
道德行為準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 NO | 修正條文(第 3 版) |
現行條文(第 2 版) |
說明 |
|---|---|---|---|
| 用之原因及豁免適用之準則等 | 用之原因及豁免適用之準則等 | ||
| 資訊。 | 資訊。 | ||
| 9 | 新增下列條文部分內容: | 依實際狀 | |
| 第二十七條(本準則之公告實 | 第二十七條(本準則之公告實 | 況進行編 | |
| 施) | 施) | 修 | |
| 本準則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公 | 本準則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公 | ||
| 告實施,並提報股東會報告, | 告實施,並提報股東會,修訂 | ||
| 修訂時亦同。 | 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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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評估個體財務報表 (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財務報表 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 對廣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對個體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個體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 負責形成個體財務報表之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 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中 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 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 (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廣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9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 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 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 資 | 誠 | 聯 | 今 | 會 | 計 | 師 | 事 | 務 | 所 | |
|---|---|---|---|---|---|---|---|---|---|---|
| 會計師 | 徐建業 | $\mathbf{Q}$ | ||||||||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精室松源 | |||||||||
|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審字第1050035683號 | ||||||||||
| 金管證審字第1090350620號 | ||||||||||
| 國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109 | 年 12 31 月 |
日 | 108 | 年 12 月 31 | 旦 | |||
|---|---|---|---|---|---|---|---|---|
| 資 產 |
附註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
| 流動資產 | ||||||||
| 1100 | 現金及約當現金 | 六 $(-)$ | \$ | 1,391,525 | $25 - $$ | 1,134,126 | 21 | |
| 111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 六(二) | |||||||
| 產一流動 | 38,174 | $\,1$ | 25,141 | |||||
| 1150 | 應收票據淨額 | 六 $(\mathbf{\Sigma})$ | 37,732 | 34,524 | 1 | |||
| 1170 | 應收帳款淨額 | 六 $(\mathbf{\Sigma})$ | 737,982 | 13 | 864,379 | 16 | ||
| 130X | 存貨 | 六(六) | 225,599 | $\overline{4}$ | 154,557 | $\mathfrak{Z}$ | ||
| 1470 | 其他流動資產 | 7,067 | 5,790 | |||||
| 11XX | 流動資產合計 | 2,438,079 | 43 | 2,218,517 | 41 | |||
| 非流動資產 | ||||||||
| 1517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六(三) | |||||||
| 之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 27,088 | $1\,$ | 32,243 | 1 | ||||
| 1535 |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一非 六(四) | |||||||
| 流動 | 50,000 | $\mathbf{1}$ | ||||||
| 1550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六(七) | 2,857,288 | 51 | 2,873,654 | 53 | ||
| 1600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六(八) | 131,028 | $\sqrt{2}$ | 137,082 | $\mathfrak{Z}$ | ||
| 1760 |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 | 六(九) | 52,510 | $\mathbf{1}$ | 52,947 | $\mathbf{1}$ | ||
| 1840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六(二十五) | 80,830 | $\mathbf{1}$ | 52,466 | 1 | ||
| 1900 | 其他非流動資產 | 2,244 | 3,833 | |||||
| 15XX | 非流動資產合計 | 3,200,988 | 57 | 3, 152, 225 | 59 | |||
| 1XXX | 資產總計 | 5,639,067 | 100 | \$ | 5,370,742 | 100 |
(續次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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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d. p ı $\overline{10}$ $\sim$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負債及權益 | 附註 | 109 金 |
年 12 31 月 額 |
日 | $\frac{108}{2}$ 年 12 月 31 額 |
||
|---|---|---|---|---|---|---|---|
| 流動負債 | |||||||
| 2100 | 短期借款 | 六(十) | \$ | \$ 160,000 |
$\boldsymbol{\beta}$ | ||
| 2150 | 應付票據 | 8,277 | 8,831 | ||||
| 2170 | 應付帳款 | 48,778 | 1 | 53,872 | 1 | ||
| 2180 | 應付帳款一關係人 | $\pm(\pm)$ | 637,965 | 12 | 306,719 | 6 | |
| 2200 | 其他應付款 | 六(十一) | 183,717 | 3 | 217,975 | $\overline{4}$ | |
| 2230 | 本期所得税負債 | 282,440 | 5 | 113,451 | $\mathbf{2}$ | ||
| 2300 | 其他流動負債 | 六(十八) | 72,755 | 1 | 62,712 | -1 | |
| 21XX | 流動負債合計 | 1,233,932 | $22\,$ | 923,560 | 17 | ||
| 非流動負債 | |||||||
| 2570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六(二十五) | 378,458 | $\tau$ | 351,681 | 6 | |
| 2600 | 其他非流動負債 | 六(十二) | 36,573 | $\overline{\phantom{a}}$ | 35,780 | -1 | |
| 25XX | 非流動負債合計 | 415,031 | $\tau$ | 387,461 | 7 | ||
| 2XXX | 負債總計 | 1,648,963 | 29 | 1,311,021 | 24 | ||
| 權益 | |||||||
| 股本 | 六(十四) | ||||||
| 3110 | 普通股股本 | 820,684 | 15 | 817,854 | 15 | ||
| 資本公積 | 六(十五) | ||||||
| 3200 | 資本公積 | 702,215 | 13 | 665,000 | 13 | ||
| 保留盈餘 | 六(十六) | ||||||
| 3310 | 法定盈餘公積 | 868,963 | 16 | 767,841 | 14 | ||
| 3320 | 特別盈餘公積 | 14,770 | |||||
| 3350 | 未分配盈餘 | 1,768,271 | 31 | 1,823,796 | 34 | ||
| 其他權益 | 六(十七) | ||||||
| 3400 | 其他權益 | 184,799) ( | 4) ( | 14,770) | |||
| 3XXX | 權益總計 | 3,990,104 | 71 | 4,059,721 | 76 | ||
| 重大之期後事項 | $+-$ | ||||||
| 3X2X | 負債及權益總計 | \$ | 5,639,067 | 100 | 5,370,742 -\$ |
100 |

| 經理人:李瑞勳 朝 | |
|---|---|
| ----------- | -- |
瑞本 全計主管:劉晃瑋 光剑
| 蔷 降 |
ョ 晛 公 |
|---|---|
| 1固 國 |
31 19 日 日 |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 109 | 年 | 度 108 |
年 | 度 | |||
|---|---|---|---|---|---|---|---|
| 項目 | 附註 | 金 | 額 | % 金 |
額 | $\%$ | |
| 4000 | 營業收入 | 六(十八) | \$ | 5,584,637 | \$ 100 |
6, 290, 090 | 100 |
| 5000 | 營業成本 | 六(六) | $4,605,162$ )( | 82) | $5, 161, 883$ ) ( | 82) | |
| 5900 | 營業毛利 | 979,475 | 18 | 1,128,207 | $\overline{18}$ | ||
| 5910 | 未實現銷貨損失 | 11,281 | 102 | $\overline{\phantom{a}}$ | |||
| 5950 | 營業毛利淨額 | 756 990. |
18 | 128 309 |
18 | ||
| 營業費用 | 六(二十三) $($ 二十四 $)$ |
||||||
| 6100 | 推銷費用 | $160,043$ )( | $3)$ ( | $199,382$ )( | 3) | ||
| 6200 | 管理費用 | $83,681$ )( | $2)$ ( | $93,300$ ) ( | 2) | ||
| 6300 | 研究發展費用 | 10,993) | $-$ ( | 12,297) | |||
| 6450 | 預期信用減損利益 | $+ = (=)$ | 29,172 | 1 | |||
| 6000 | 營業費用合計 | $\overline{225,545}$ ) ( | $\overline{4}$ ) ( | $304,979$ ) ( | $\overline{5}$ | ||
| 6900 | 營業利益 | 765,211 | 14 | 823,330 | $\overline{13}$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
| 7100 | 利息收入 | 六(十九) | 5,903 | 6,645 | |||
| 7010 | 其他收入 | 六(二十) | 7,811 | 19,137 | |||
| 7020 | 其他利益及損失 | 六(二十一) | $38,005$ )( | $1)$ ( | 7,423 | ||
| 7050 | 財務成本 | 六(二十二) | ( | 541) | $-$ ( | 1,562) | |
| 707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 | 六 $($ 七 $)$ | |||||
| 7000 | 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362,602 337,770 |
7 6 |
422,313 439,110 |
$\boldsymbol{7}$ $\overline{7}$ |
||
| 7900 | 税前淨利 | 1,102,981 | $\overline{20}$ | 1,262,440 | $\overline{20}$ | ||
| 7950 | 所得稅費用 | 六(二十五) | $223,785$ )( | $4)$ ( | $255,372$ ) ( | 4) | |
| 8200 | 本期淨利 | \$ | $\overline{879,196}$ | 16 \$ |
007,068 | 16 | |
|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11 |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 六(十二) | ( | 1,219) | \$ | 5,191 | |
| 8316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六(三)(十七) | ||||||
| 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 | |||||||
| 價損益 | ( | 5,155) | 768 | ||||
| 8349 |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 | ||||||
| 稅 | 244 | 1,038) | |||||
| 8310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總額 | 6.130 | 4.921 | ||||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61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 | ||||||
| 8399 | 兌換差額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 六(二十五) |
$161,529$ )( | $3)$ ( | $70,052$ ) ( | 1) | ||
| 得稅 | 32,306 | 14,010 | |||||
| 8360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 | ||||||
| 日總額 | $129,223$ ) ( | $\frac{3}{2}$ ( | $56,042$ ) ( | 1) | |||
| 8300 |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mathfrak{F}$ | $135,353$ )( | $\overline{3}$ (\$) | $51,121$ ) ( | -1) | |
| 8500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743,843 | 13 | 955,947 | 15 | ||
| 每股盈餘 | 六(二十六) | ||||||
| 9750 | 基本每股盈餘 | $\frac{\$}{\$}$ | 10.75 $\frac{1}{2}$ |
12.32 | |||
| 9850 | 稀釋每股盈餘 | $\overline{\$}$ 10.70 |
12.26 |
後附個體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 保 | 留 | 餘 뗶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 定 | 股股本 普通 씼 |
積 $\rightsquigarrow$ ₭ 資 |
法定盈餘公積 | 盈餘公積 特別 |
餘 뗶 配 仒 未 |
權 句 其 |
鎮 總 쎠 權 쎠 |
||
| 度 # 108 |
|||||||||
| 108年1月1日餘額 108年度淨利 |
817,854 $\rightarrow$ |
665,000 ↔ |
669,542 ⊷ |
49,656 ÷, |
\$1,679,072 | 35,500 ِص |
\$3,916,624 | ||
| 1,007,068 | 1,007,068 | ||||||||
| 108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 $\frac{1}{2}$ | 4,153 | 51,121 55,274) |
||||||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1,011,221 | 55,274 | 955,947 | ||||||
| 107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 ホ(+六) | ||||||||
| 法定盈餘公積 | 98,299 | 98,299) | |||||||
| 特別盈餘公積 | 49,656) | 49,656 | |||||||
| 現金股利 | 817,854) | 817, 854) | |||||||
| 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 六(十三)(十五) | 5,004 5,004 |
|||||||
| 108年12月31日餘額 | 817,854 | 665,000 | 767,841 | 1,823,796 | ↔ | 4,059,721 14,770) |
|||
| 虔 $\frac{4}{\pi}$ 109 |
|||||||||
| 109年1月1日餘額 | 817,854 | 665,000 $\leftrightarrow$ |
767.841 | \$1,823,796 | $\overline{\mathbf{v}}$ | \$4,059,721 14,770) |
|||
| 109年度净利 | 879,196 | 879, 196 | |||||||
| 109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 た(ニ)(+)(ニナ) | 975) | 134,378) | 135,353 | |||||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878,221 | 134,378 | 743,843 | ||||||
| 108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 ホ(十六) | ||||||||
| 法定盈餘公積 | 101, 122 | 101, 122) | |||||||
| 特別盈餘公積 | 14,770 | 14,770) | |||||||
| 現金股利 | 817,854) | 817, 854) | |||||||
| 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 六(十三)(十五) | 2,830 | 37,215 | 4,394 35,651) |
|||||
| 109年12月31日餘額 | 820,684 | 702,215 $\Theta$ |
868,963 | 14,770 | \$1,768,271 | 184,799) $\hat{\mathbf{e}}$ |
3,990,104 | ||
| 後附個體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 |||||||||
$\frac{1}{2}$ 12 $\beta$ 31 $\beta$
民國 109年月 廣隆光
司 $\rightsquigarrow$ 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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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李瑞勳
會計主管:劉晃瑋
董事長:李耀銘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 -- | -- | -- | -- | ---------- |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税前淨利 \$ \$ 1,102,981 1,262,440 調整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 $+ = (=)$ 預期信用減損利益 29,172) 六(八)(九) 折舊費用 7,797 7,891 六(二十三) 543 各項攤提 1,457 六(二)(二十一)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利益 $3,612)$ ( 六(二十一) 處分投資損失 917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酬勞成本 六(十三) 1,564 5,004 六(十九) 利息收入 6,646) $5,903$ ) ( 六(二十) 股利收入 $2,091$ ) ( 3,232) $\pi$ ( $=$ $+$ $=$ ) 541 利息費用 1,562 $362,602$ ) ( 六(七)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損益之份額 $\pm(\pm)$ 聯屬公司間未實現銷貨損失 $11,281$ ) ( 102)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9,564 流動 9,421) 應收票據淨額 3,208) 9,064 155,569 86,676 應收帳款淨額 存貨 220,586 $71,042$ ) 其他流動資產 $1,277$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應付票據 $554$ ) ( $3,365$ ) 應付帳款 $5,094$ ) ( 76,888) 應付帳款-關係人 331,246 161,654 |
wsież 附註 |
109 | 年 度 |
108 | 年 度 |
|---|---|---|---|---|---|
| 6,644) | |||||
| $422,313$ ) | |||||
| 2,053) | |||||
| 其他應付款 34,177) 8,810 |
|||||
| 其他流動負債 10,043 $\left($ |
4,928) | ||||
| 其他非流動負債 396) |
|||||
| 1,249,454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1,070,454 6,646 收取之利息 5,903 |
|||||
| 支付之利息 $622$ ) ( |
1,644) | ||||
| $23,833$ ) ( 支付之所得稅 234,786) |
|||||
| 收取之股利 2,091 3,232 |
|||||
| $\overline{0.053}$ , 993 ,022,902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六(四) 取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50,000$ ) |
|||||
| 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六(八) $1,306$ ) ( |
$2,000$ ) | ||||
|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1,046 6,958 |
|||||
| 取得採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之現金股利 228,720 247,280 |
|||||
| 252,238 178,460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變動數 六(十)(二十七) $170,000$ ) $160,000$ ) ( |
|||||
| 存入保證金(減少)增加 30) 30 |
|||||
| 六(十六) 發放現金股利 |
|||||
| $(\pm + \pm)$ $817,854$ ) ( |
817,854) | ||||
| 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六(十三) 2,830 975,054 987,824)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
| 匯率變動影響數 2,195 |
|||||
| 257,399 289,511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數 |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1,134,126 844,615 |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1,391,525 134,126 $\frac{1}{2}$ \$ |
電料質
医麻
廣隆光電
個體
民國109年及
| 限公司
| 限公司
| 12月31日
後附個體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經理人:李瑞勳 新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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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 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廣隆集團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 評估合併財務報表 (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表 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6.$ 對於集團內組成合併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表表 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財務報 表之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 現(包括於杳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中 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 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廣隆集團民國109年度合併財務報表 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 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 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 廣隆光電 科 |
司及子公司 | |||||||
|---|---|---|---|---|---|---|---|---|
| 合 民國 |
表 31日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資 產 |
附註 | 109 年 金 |
12 31 月 額 |
日 % |
108 全 |
年 12 31 月 額 |
||
| 流動資產 | ||||||||
| 1100 | 現金及約當現金 | 六 $(-)$ | \$ | 1,652,337 | 30 | $\sqrt{3}$ | 1,572,813 | 29 |
| 111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 六(二) | |||||||
| 產一流動 | 38,174 | 1 | 25,141 | |||||
| 1136 |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一流 六(四) | |||||||
| 動 | 68,352 | 1 | ||||||
| 1150 | 應收票據淨額 | 六 $(\mathbf{\mathbb{1}})$ | 37,732 | 1 | 34,524 | |||
| 1170 | 應收帳款淨額 | 六 $(\mathbf{\mathcal{I}})$ | 939,202 | 17 | 1,069,500 | 20 | ||
| 130X | 存貨 | 六(六) | 1,450,132 | 26 | 1,400,215 | 26 | ||
| 1410 | 預付款項 | 40,125 | $\mathbf{1}$ | 34,115 | -1 | |||
| 1470 | 其他流動資產 | 44,891 | -1 | 46,401 | -1 | |||
| 11XX | 流動資產合計 | 4,270,945 | 78 | 4, 182, 709 | 77 | |||
| 非流動資產 | ||||||||
| 1517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六(三) | |||||||
| 之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 27,088 | 1 | 32,243 | 1 | ||||
| 1535 |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一非 六(四) | |||||||
| 流動 | 50,000 | 1 | ||||||
| 1600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pi(t)$ | 881,918 | 16 | 1,044,753 | 19 | ||
| 1755 | 使用權資產 | 六(八) | 49,976 | $\mathbf{1}$ | 54,708 | $\mathbf{1}$ | ||
| 1760 |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 | 六(九) | 52,510 | $\mathbf{1}$ | 52,947 | $\mathbf{1}$ | ||
| 1780 | 無形資產 | 1,141 | 2,357 | |||||
| 1840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六(二十七) | 80,832 | $\mathbf{1}$ | 52,499 | $\mathbf{1}$ | ||
| 1900 | 其他非流動資產 | 六(十) | 31,188 | $\mathbf{1}$ | 19,474 | $\overline{\phantom{a}}$ | ||
| 15XX | 非流動資產合計 | 1,174,653 | 22 | 1,258,981 | 23 | |||
| 1XXX | 資產總計 | \$ | 5, 445, 598 | 100 | \$ | 5,441,690 | 100 | |
| (續次頁) |
L.
| 蒈 隆 雷 o |
司 公 |
|---|---|
| 眚 台 E $\Omega$ F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年 109 |
12 月 31 |
日 | 108 | 年 - 12 月 |
31 H |
|||
|---|---|---|---|---|---|---|---|---|
| 負債及權益 | 附註 | 金 | 額 | 金 | 額 | % | ||
| 流動負債 | ||||||||
| 2100 | 短期借款 | 六(十一) | \$ | 34,176 | $\mathbf{1}$ | $\boldsymbol{\mathsf{\$}}$ | 174,990 | 3 |
| 2150 | 應付票據 | 8,277 | 8,831 | |||||
| 2170 | 應付帳款 | 333,925 | 6 | 276,114 | 5 | |||
| 2200 | 其他應付款 | 六(十二) | 288,210 | 5 | 320,380 | 6 | ||
| 2230 | 本期所得税負債 | 291,156 | 5 | 130,227 | 3 | |||
| 2250 | 負債準備一流動 | 六(十四) | 7,971 | 6,787 | ||||
| 2300 | 其他流動負債 | 75,484 | $\overline{c}$ | 72,374 | $\mathbf{1}$ | |||
| 21XX | 流動負債合計 | 1,039,199 | 19 | 989,703 | 18 | |||
| 非流動負債 | ||||||||
| 2570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六(二十七) | 378,458 | $\tau$ | 351,681 | 6 | ||
| 2600 | 其他非流動負債 | 六(十三) | 37,837 | $\mathbf{1}$ | 40,585 | $\mathbf{I}$ | ||
| 25XX | 非流動負債合計 | 416,295 | $\,8\,$ | 392,266 | 7 | |||
| 2XXX | 負債總計 | 1,455,494 | 27 | 1,381,969 | 25 | |||
|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
| 股本 | 六(十六) | |||||||
| 3110 | 普通股股本 | 820,684 | 15 | 817,854 | 15 | |||
| 資本公積 | 六(十七) | |||||||
| 3200 | 資本公積 | 702,215 | 13 | 665,000 | 12 | |||
| 保留盈餘 | 六(十八) | |||||||
| 3310 | 法定盈餘公積 | 868,963 | 16 | 767,841 | 14 | |||
| 3320 | 特別盈餘公積 | 14,770 | ||||||
| 3350 | 未分配盈餘 | 1,768,271 | 33 | 1,823,796 | 34 | |||
| 其他權益 | 六(十九) | |||||||
| 3400 | 其他權益 | 184,799)( | $4)$ ( | 14,770) | ||||
| 31XX |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合計 | 3,990,104 | 73 | 4,059,721 | $\frac{75}{2}$ | |||
| 3XXX | 權益總計 | 3,990,104 | 73 | 4,059,721 | 75 | |||
| 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 九 | |||||||
| 重大之期後事項 | $+-$ | |||||||
| 3X2X | 負債及權益總計 | \$ | 5,445,598 | 100 | $\frac{1}{2}$ | 5,441,690 | 100 |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廣隆 司及子公司 光 電 私 $\frac{8}{2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э 沉吟度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 109 | 年 | 度 | 108 | 年 | 度 | |||
|---|---|---|---|---|---|---|---|---|
| 項目 | 附註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
| 4000 | 營業收入 | 六(二十) | \$ | 7,119,214 | 100 | \$ | 7,933,589 | 100 |
| 5000 | 營業成本 | 六(六) | $5,464,078$ )( | $77)$ ( | $6,078,767$ ) ( | 76) | ||
| 5900 | 營業毛利 | 1,655,136 | 23 | 1,854,822 | 24 | |||
| 營業費用 | 六(二十五) | |||||||
| $($ 二十六 $)$ | ||||||||
| 6100 | 推銷費用 | $238,610$ ) ( | $3)$ ( | $279,594$ )( | 4) | |||
| 6200 | 管理費用 | $210, 139$ ) ( | $3)$ ( | $221,791$ )( | 3) | |||
| 6300 | 研究發展費用 | 38,467) | $-$ ( | 40,438) | ||||
| 6450 | 預期信用減損利益 | $+ = (=)$ | 31,526 | |||||
| 6000 | 營業費用合計 | $455,690$ ) ( | $6)$ ( | 541,823)( | 7) | |||
| 6900 | 營業利益 | 1,199,446 | 17 | 1,312,999 | 17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
| 7100 | 利息收入 | 六(ニ十ー) | 8,714 | 12,002 | ||||
| 7010 | 其他收入 | 六(二十二) | 10,297 | 21,588 | ||||
| 7020 | 其他利益及損失 | 六(二十三) | ( | $31,855$ )( | 1) | 1,778 | ||
| 7050 | 財務成本 | 六(二十四) | 975) | $\blacksquare$ | 4,247) | |||
| 7000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13,819$ ( | 1) | 31,121 | ||||
| 7900 | 稅前淨利 | 1,185,627 | 16 | 1,344,120 | 17 | |||
| 7950 | 所得稅費用 | 六(二十七) | $306,431$ )( | $4)$ ( | $337,052$ )( | 4) | ||
| 8200 | 本期淨利 | \$ | 879,196 | 12 | \$ | 1,007,068 | 13 | |
|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11 |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 六(十三) | $($ \$ | 1,219) | \$ | 5,191 | ||
| 8316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六(三)(十九) | |||||||
| 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 | ||||||||
| 價損益 | 5,155) | 768 | ||||||
| 8349 |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 六(二十七) | |||||||
| 稅 | 244 | 1,038) | ||||||
| 8310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總額 | 6,130) | 4,921 | |||||
(續次頁)
|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
||||||||
|---|---|---|---|---|---|---|---|---|
| 109 | 年 | 度 | 108 | 年 | ||||
| 項目 | 附註 | 全 | 額 | $\frac{9}{6}$ | 金 | 額 | ||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61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 | |||||||
| 兌換差額 | $($ \$ | $161,529$ ( | $2)(\$$ | $70,052$ ) ( | 1) | |||
| 8399 |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六(二十七) | |||||||
| 得稅 | 32,306 | 14,010 | ||||||
| 8360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 | |||||||
| 目總額 | $129,223$ ) ( | $2)$ ( | $56,042$ ) ( | 1) | ||||
| 8300 |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 \$ | $135,353$ ) ( | $2)(\$$ | $51,121$ ) ( | 1) | ||
| 8500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743,843 | 10 | $\sqrt[6]{\frac{1}{2}}$ | 955,947 | 12 | |
| 淨利歸屬於: | ||||||||
| 8610 | 母公司業主 | \$ | 879,196 | 12 | $\sqrt[6]{\frac{1}{2}}$ | 1,007,068 | 13 | |
| 合計 | \$ | 879,196 | 12 | \$ | 1,007,068 | 13 | ||
|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 ||||||||
| 8710 | 母公司業主 | \$ | 743,843 | 10 | $\boldsymbol{\mathsf{\$}}$ | 955,947 | 12 | |
| 合計 | \$ | 743,843 | 10 | \$ | 955,947 | 12 | ||
| 每股盈餘 | 六(二十八) | |||||||
| 9750 | 基本每股盈餘 | \$ | 10.75 | \$ | 12.32 | |||
| 9850 | 稀釋每股盈餘 | \$ | 10.70 | $\boldsymbol{\mathsf{\$}}$ | 12.26 |
廣
雷 科
合併
民國 109年及
11 M
司
及 ————————————————————————————————————
公司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會計主管:劉晃瑋

| 單位:新台幣仟元 鎮 總 쎠 權 쎠 쎠 權 も 權 其 餘 黎 $\sqrt{ }$ 嘲 配 仒 써 ₭ 嘲 餘積 唎 業 灵 特公 邵 司 法定盈餘公積 百 ∢ $\mathbb{Z}$ 4 $\overline{3}$ ∢ 吱 Ħ 保 $\frac{5}{2}$ 12 巨 積 中 া |
51,121 \$3,916,624 1,007,068 955,947 55,274) 55,274 35,500 ↔ \$1,679,072 1,007,068 4,153 1,011,221 \$49,656 669,542 ↔ 665,000 |
817, 854) 5,004 4,059,72 ⇔ 14, 770 5,004 $\clubsuit$ 98,299) 49,656 817,854) 1,823,796 $\leftrightarrow$ 49,656) ⊷ 98,299 767,841 665,000 |
135, 353) 879,196 743,843 \$4,059,721 14,770) 134, 378) 134, 378 $\overline{\mathcal{P}}$ 975) 101, 122) \$1,823,796 879,196 878,221 ↔ 101,122 767,841 $\leftrightarrow$ 665,000 |
817,854) 4,394 3,990,104 $\rightarrow$ 184,799) 35,651 یم 14,770) 817,854) \$1,768,271 14,770 14,770 ↮ 868,963 Ş 37,215 702,215 |
|---|---|---|---|---|
| $\overline{\ast}$ 拎 資 0 股股本 年及 屬 # 國 109 電 通 光 民 龗 神 隆 씼 廣 定 |
↔ 817,854 六(三)(十三)(十九) 107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度 108年度淨利 108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108年1月1日餘額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817,854 六(十五)(十九) 怓 108年12月31日餘額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股份基礎給付 # 現金股利 |
↔ 817,854 六(三)(十三)(十九) 108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109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109年1月1日餘額 109年度淨利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法定盈餘公積 |
↮ 2,830 820,684 六(十五)(十九) 109年12月31日餘額 特別盈餘公積 股份基礎給付 現金股利 |
董事長:李耀銘 洗濯术
會計主管:劉晃瑋 提名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經理人:李瑞勳
108
109
| 廣隆光電科 书 民國 109年及 |
$U(3U \rceil 137 \rceil 12 \rceil 2 \rceil 31 \rceil 31$ | 一公司及子公司 表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 附註 | 109 | 年 度 |
108 | 年 度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本期税前淨利 調整項目 |
\$ | 1,185,627 | \$ | 1,344,120 | |
| 收益費損項目 | |||||
| 預期信用回升利益 | $+ = (=)$ | ( | $31,526$ ) ( | 149) | |
| 折舊費用 | 六(二十五) | 176,939 | 166,844 | ||
| 攤銷費用 | 六(二十五) | 2,933 | 4,018 | ||
| 強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六(二)(二十三) | ||||
| 利益 | $\overline{ }$ | $3,612$ ) ( | 6,644) | ||
| 處分投資損失 | 六(二十三) | 917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 | $\pi$ ( $=$ $+$ $\equiv$ ) | 91) ( | 959) | ||
|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酬勞成本 | 六(十五) | 1,564 | 5,004 | ||
| 利息收入 | 六(二十一) | $8,714$ ) ( | $12,002$ ) | ||
| 股利收入 | 六(二十二) | $2,091$ ) ( | 3,232) | ||
| 財務成本 | 六(二十四) | 975 | 4,247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 |||||
| 強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 | |||||
| 產 | 9,421) | 9,564 | |||
| 應收票據淨額 | 3,208) | 9,064 | |||
| 應收帳款淨額 | 151,521 | 164,777 | |||
| 存貨 | 122,472) | 428,854 | |||
| 預付款項 | 7,624) | 18,479 | |||
| 其他流動資產 | 614) | 19,121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 |||||
| 應付票據 | $554$ ) ( | 3,365) | |||
| 應付帳款 | 68,780 | $\left($ | 163,373) | ||
| 其他應付款 | 19,464) | 8,217 | |||
| 負債準備 | 1,524 | ( | 2,782) | ||
| 其他流動負債 | 3,594 | $\left($ | 3,531) | ||
| 其他非流動負債 | 4,961) | 3,697 | |||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 1,379,105 | 1,990,886 | |||
| 收取之利息 | 8,714 | 12,093 | |||
| 支付之利息 | $1,041$ ) ( | 4,329) | |||
| 支付之所得稅 | $113,941$ ) ( | 335,333) | |||
| 收取之股利 | 2,091 | 3,232 |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1,274,928 | 1,666,549 |
(續次頁)
| 隆光電 | 科 併 |
司及子公司 表 |
|||
|---|---|---|---|---|---|
| 民國 109年及 | 13 至 12 月 31 日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附註 | 109 | 年 度 |
108 | 年 度 |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取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 六(四) | ( | 118,352) | $\sqrt[6]{\frac{1}{2}}$ | |
| 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六(二十九) | $\left($ | $66,952$ ) ( | 159,519) | |
| 出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款 | 243 | 2,888 | |||
| 存出保證金減少(增加) | 6,048 | $\left($ | 987) | ||
|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 14,384) | 7,777) |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193,397) ( | 165,395) |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短期借款變動數 | 六(三十) | - ( | $140,064$ ) ( | 335,836) | |
| 存入保證金增加 | 1,235 | 30 | |||
| 發放現金股利數 | 六(十八)(三十) | $\sqrt{ }$ | 817,854) ( | 817,854) | |
| 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六(十五) | 2,830 |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953,853) ( | $1,153,660$ ) | |||
| 匯率變動影響數 | 48,154) | 19,510) | |||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數 | 79,524 | 327,984 |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1,572,813 | 1,244,829 |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 | 1,652,337 | \$ | 1,572,813 |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經理人:李瑞勳 瑞木
劉
附件七
| 廣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度盈餘分派表 |
|
|---|---|
| ---------------------------- | -- |
| 項 | 目 | 金 | 額 |
|---|---|---|---|
| 109年度稅後淨利 | \$ | 879,196,007 | |
| 減:109年度保留盈餘調整數 | ( | 975,362) | |
| 調整後109年度未分配盈餘 | 878,220,645 | ||
|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 | 87,822,065) | |
| 減: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 | 170,028,633) | |
| 109年度可供分配盈餘 | 620,369,947 | ||
| 加:期初未分配盈餘 | 890,050,022 | ||
| 累積可供分配盈餘 | 1,510,419,969 | ||
| 分派項目: | |||
| 股東紅利-現金(每股10元)(註) | ( | 818,355,940) |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 | 692,064,029 |
- 註1: 盈餘分派優先分派109年度盈餘,若有不足部分,則依盈餘產生之年度, 採後進先出之順序分派以前年度累積之可供分配盈餘。
- 註2:股東紅利-現金不足一元之畸零款,列入公司之其他收入。
- 註3: 本公司員工依「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不得參與配股配息。
- 註4: 嗣後如因本公司股本發生變動,以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股東配息 比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授權董事會全權辦理調整之。

附件八
廣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第 22 版) |
現行條文(第 21 版) |
說明 | ||
|---|---|---|---|---|
| 第四章 董事及審計委員會 | 第四章 | 董事監察人 | 2018 年 12 月 |
|
| 第十四 | 本公司設董事七人至九人,董 | 第十四 | 本公司設董事七人至九人,監 | 19 日發布金 |
| 條 | 事人數授權由董事會議定之, | 條 | 察人三人,董事人數授權由董 | 管證發字第 |
| 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 | 事會議定之,由股東會就有行 | 10703452331 | ||
| 任,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 為能力之人選任,任期三年, | 號令,要求所 | ||
| 全體董事所持有股份總額不得 | 連選得連任。全體董事及監察 | 有上市櫃公 | ||
| 少於本公司已發行總額一定之 | 人所持有股份總額不得少於本 | 司應自現任 | ||
| 成數,其成數依主管機關之規 | 公司已發行總額一定之成數, | 董事、監察人 | ||
| 定。 | 其成數依主管機關之規定。 | 任期屆滿時 | ||
|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 |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 | 設置審計委 | ||
| 規定,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 | 規定,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 | 員會取代監 | ||
| 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 | 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 | 察人,調整名 | ||
| 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 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 稱。 | ||
| 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其選 | 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其選 | 爰刪除條文 | ||
| 任辦法依公司法第一九二條之 | 任辦法依公司法第一九二條之 | 有關監察人 | ||
| 一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 一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 部份。 | ||
| 由股東會就董事(含獨立董事) | 由股東會就董事(含獨立董事) | |||
| 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 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 |||
| 董事候選人提名之受理方式及 | 董事候選人提名之受理方式及 | |||
| 公告等相關事宜,悉依公司法 | 公告等相關事宜,悉依公司法 | |||
| 及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規定辦 | 及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規定辦 | |||
| 理,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 | 理,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 | |||
| 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 | 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 | |||
| 名額。 | 名額。 | |||
| 第十四 | 本公司董事之報酬由董事會依 | 第十四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由 | |
| 條之一 | 同業一般水準議定之。 | 條之一 | 董事會依同業一般水準議定之。 | |
| 本公司得為董事購買責任保 | 本公司得為董事購買責任保 | |||
| 險,以降低董事因依法執行職 | 險,以降低董事因依法執行職 | |||
| 務導致被股東或其他關係人控 | 務導致被股東或其他關係人控 | |||
| 訴之風險。 | 訴之風險,本公司監察人得比 | |||
| 照辦理。 |
公司章程 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第 22 版) |
現行條文(第 21 版) |
說明 | ||
|---|---|---|---|---|
| 新增第 | 本公司董事會得設置各功能性 | 新增 | ||
| 十四條 | 委員會,其成員資格、職權行 | |||
| 之二 | 使及相關事項,悉依相關法令 | |||
| 規定辦理,由董事會另定之。 | ||||
| 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 | ||||
| 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 | ||||
| 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 | ||||
| 成。 | ||||
| 審計委員會之職權及其他應遵 | ||||
| 行事項,依公司法、證券交易 | ||||
| 法暨其他相關法令及公司規章 | ||||
| 之規定辦理。 | ||||
| 第十五 |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 | 第十五 |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或監察人 | 配合設置審 |
| 條 | 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會補 | 條 | 全體解任時,董事會應於六十 | 計委員會取 |
| 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之期 | 日內召開股東會補選之,其任 | 代監察人,調 | ||
| 限為限。 | 期以補足原任之期限為限。 | 整名稱。 | ||
| 第十六 |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 | 第十六 | 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 | 爰刪除條文 |
| 條 | 延長其執行任務,至改選董事 | 條 | 選時,延長其執行任務,至改 | 有關監察人 |
| 就任時為止。 | 選董事監察人就任時為止。 | 部份。 | ||
| 第十九 |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 | 第十九 |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 | |
| 條 | 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有緊急 | 條 | 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 | |
| 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董事 | 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 | |||
| 會之召集得以書面、傳真及電 | 之。董事會之召集得以書面、 | |||
| 子方式為之。董事會除公司法 | 傳真及電子方式為之。董事會 | |||
| 另有規定外,由董事長召集之。 | 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 | |||
| 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 | 長召集之。 | |||
| 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 | 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 | |||
| 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 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 | |||
| 行之。 | 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 |||
| 行之。 |
公司章程 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第 22 版) |
現行條文(第 21 版) |
說明 | ||
|---|---|---|---|---|
| 第二十 | 本公司應根據公司法第二二八 | 第二十 | 本公司應根據公司法第二二八 | |
| 一條 | 條之規定,於每會計年度終 | 一條 | 條之規定,於每會計年度終 | |
| 了,由董事會造具下列各項表 | 了,由董事會造具下列各項表 | |||
| 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 | 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 | |||
| 交審計委員會查核,並由審計 | 交監察人查核,並由監察人出 | |||
| 委員會出具報告書提交股東常 | 具報告書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 | |||
| 會請求承認之。 | 認之。 | |||
| 一、 營業報告書。 | 一、 營業報告書。 | |||
| 二、 財務報表。 | 二、 財務報表。 | |||
| 三、 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 | 三、 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 | |||
| 案。 | 案。 | |||
| 第二十 | 為激勵員工及經營團隊,公司年 | 第二十 | 為激勵員工及經營團隊,公司年 | |
| 二條 | 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扣除 | 二條 | 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扣除 | |
| 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 | 分派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 | |||
| 本期稅前利益)應分派員工酬勞 | 本期稅前利益)應分派員工酬勞 | |||
| 不低於百分之二,董事酬勞不高 | 不低於百分之二,董監酬勞不高 | |||
| 於百分之五。 | 於百分之五。 | |||
|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方式分 |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方式分 | |||
| 派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 | 派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 | |||
| 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 | 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 | |||
| 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 | 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 | |||
| 於股東會。 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 |
於股東會。 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 |
|||
| 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 | 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 | |||
| 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 | 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 | |||
| 訂定之。 | 訂定之。 | |||
| 第二十 |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七十九年一 | 第二十 |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七十九年一 | |
| 六條 | 月二十三日,第一次修正於民 | 六條 | 月二十三日,第一次修正於民 | |
| 國七十九年四月三十日, | 國七十九年四月三十日, | |||
| -----,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 | -----,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 | |||
| 一0九年六月十一日,第二十 | 一0九年六月十一日。 | |||
| 二次修正於民國一一0年六月 | ||||
| 十六日。 |
附件九
廣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修正條文(第 5 版) |
現行條文(第 4 版) |
說明 | ||
|---|---|---|---|---|
| CSR99-002 董事選任程序 | 無 |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 2018年 12月 |
|
| 第一條 |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除法令 | 第一條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 | 19 日發布金 |
| 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 | 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管證發字第 | ||
| 本程序之規定辦理之。 | 之。 | 1070345233 | ||
| 第二條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用累 | 第二條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 | 1 號令,要求 |
| 積投票制,每一股份有與應 | 舉,採用記名累積投票法, | 所有上市櫃 | ||
| 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 | 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 | 公司應自現 | ||
| 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 | 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 | 任董事、監 | ||
| 配選舉數人。 | 之,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 | 察人任期屆 | ||
| 選舉,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 | 滿時設置審 | |||
| 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 | 計委員會取 | |||
| 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 | 代監察人, | |||
| 人。 | 調整名稱。 | |||
| 第三條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依照 | 第二條之一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依照 | 爰刪除條文 |
|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 |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 | 有關監察人 | ||
| 一所規定之候選人提名制 | 一所規定之候選人提名制 | 部份,並調 | ||
| 度程序為之。 | 度程序為之。 | 整條文 | ||
|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 | ||||
| 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 | ||||
| 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 | ||||
| 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 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 |
||||
| 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 | ||||
| 選之。 | ||||
| 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證券交 | ||||
| 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但 | ||||
| 書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 | ||||
| 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 | ||||
| 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 ||||
| 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 | ||||
| 補選之。 | ||||
| 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 |
| 修正條文(第 5 版) |
現行條文(第 4 版) |
說明 | ||
|---|---|---|---|---|
| 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 | ||||
| 以內之親屬關係。 | ||||
| 本公司董事會應依據績效 | ||||
| 評估之結果,考量調整董事 | ||||
| 會成員組成。 | ||||
| 第四條 | 本公司董事,由股東會就有 | 第三條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由股 | 設置審計委 |
| 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並依 | 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 | 員會取代監 | ||
| 本公司章程所規定之名 | 任之,並依本公司章程所規 | 察人,爰刪 | ||
| 額,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 | 定之名額,分別計算獨立董 | 除條文有關 | ||
| 獨立董事之選舉權,由所得 | 事、非獨立董事之選舉權, | 監察人部 | ||
| 選舉票代表選舉權較多 | 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 | 份,並調整 | ||
| 者,分別依次當選,如有二 | 較多者,分別依次當選為董 | 條文。 | ||
| 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超過 | 事或監察人,如有二人以上 | |||
| 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 | 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 | |||
| 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 | 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 | |||
| 席代為抽籤。 | 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 | |||
| 抽籤。 | ||||
| 第五條 |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資格,應 | 第三條之一 |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資格,應 | |
|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 |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 | |||
| 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 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 |||
| 第二條、第三條以及第四條 | 第二條、第三條以及第四條 | |||
| 之規定。 | 之規定。 | |||
|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任,應 |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任,應 | |||
|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 |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 | |||
| 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 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 |||
| 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 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 |||
| 第八條以及第九條之規 | 第八條、以及第九條之規 | |||
| 定,並應依據「上市上櫃公 | 定,並應依據「上市上櫃公 | |||
| 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四 | 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四 | |||
| 條規定辦理。 | 條規定辦理。 | |||
| 第六條 | 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 | 第四條 | 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 | |
| 事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 | 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 |
| 修正條文(第 5 版) |
現行條文(第 4 版) |
說明 | ||
|---|---|---|---|---|
| 填其權數,分發出席股東會 | 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 | |||
| 之股東,選舉人之記名,得 | 出席股東會之股東。 | |||
| 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 | ||||
| 號碼代之。 | ||||
| 第七條 | 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定 | 第五條 | 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定 | 將原本第五 |
| 具有股東身分之監票員、計 | 監票員、計票員各若干人, | 條與第六條 | ||
| 票員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 | 執行各項有關職務。 | 合併為一條 | ||
| 關職務。投票箱由董事會製 | 第六條 | 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由董 | ||
| 備之,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 | 事會設置投票箱,於投票前 | |||
| 眾開驗。 | 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 |||
| 本條刪除 | 第七條 | 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 | 配合金管會 | |
| 者,選舉人須在選舉票「被 | 2019 4 於 年 |
|||
| 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戶 | 月 25 日發布 金管證交字第 |
|||
| 名及股東戶號;如非股東身 | 1080311451 | |||
| 分者,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 | 號令,上市 | |||
| 及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惟政 | (櫃)公司董 | |||
| 府或法人股東為被選舉人 | 事及監察人 | |||
| 時,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戶名 | 2021 選舉自 年起應採候 |
|||
| 欄應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 | 選人提名制 | |||
| 稱,亦得填列該政府或法人 | 度,股東應 | |||
| 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 | 就董事候選 | |||
| 人有數人時,應分別加填代 | 人名單中選 任之,股東 |
|||
| 表人姓名。 | 於股東會召 | |||
| 開前即可從 | ||||
| 候選人名單 | ||||
| 知悉各候選 | ||||
| 人之姓名、 | ||||
| 學經歷等資 訊,以股東 |
||||
| 戶號或身分 | ||||
| 證字號為辨 | ||||
| 明候選人身 | ||||
| 分之方式, | ||||
| 即無必要, 爰刪除本條。 |
| 修正條文(第 5 版) |
現行條文(第 4 版) |
說明 |
|---|---|---|
| 第八條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 | 第八條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 |
股東得依公 |
| 效: | 效: | 司法第173條 |
| (一) 不用有召集權人製備 | (一) 不用本辦法規定之選 | 規定,於特定 |
| 之選票者。 | 票。 | 情形下(如董 |
| (二) 以空白之選舉票投入 | (二) 以空白之選舉票投入 | 事會不為召 |
| 投票箱者。 | 投票箱者。 | 集之通知時) |
| (三) 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 | (三) 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 | 得報經主管 |
| 經塗改者。 | 經塗改者。 | 機關許可,自 |
| (四) 所填被選舉人與董事 | (四) 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 | 行召集。另配 |
| 候選人名單經核對不 | 東身分者,其戶名、 | 合金管會於 |
| 符者。 | 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 | 2019 年 4 月 |
| 不符者;所填被選舉 | 25 日發布金 |
|
| 人如非股東身分者, | 管證交字第 | |
| 其姓名、身分證明文 | 1080311451 | |
| 件編號經核對不符 | 號號令,上 | |
| 者。 | 市(櫃)公 | |
| (五) 除填分配選舉權數 | (五) 除填被選舉人之戶名 | 司董事及監 |
| 外,夾寫其它文字者。 | (姓名)或股東戶號 | 察人選舉自 |
| (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 2021 年起應 |
|
| 及分配選舉權數外, | 採候選人提 | |
| 夾寫其它文字者。 | 名制度,股 | |
| (六) 本款刪除 | (六) 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 與其他股東相同者, |
東應就董事 候選人名單 |
| 而未填股東戶號或身 | 中選任之, | |
| 分證明文件編號可資 | 爰調整本條 | |
| 識別者。 | 第四款及第 | |
| (七) 本款刪除 | (七) 同一選舉票填列被選 | 五款,並刪 |
| 舉人二人或二人以上 | 除第六款及 | |
| 者。 | 第七款。 | |
| 第九條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 |
第九條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 |
設置審計委 |
| 結果應由主席當場宣佈,包 | 結果應由主席當場宣佈,包 | 員會取代監 |
| 含董事當選名單與其當選權 | 含董事及監察人當選名單與 | 察人,爰刪 |
| 修正條文(第 5 版) |
現行條文(第 4 版) |
說明 | ||
|---|---|---|---|---|
| 數。 | 其當選權數。 | 除條文有關 | ||
|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 |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 | 監察人部 | ||
| 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 | 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 | 份。 | ||
| 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 | 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 | |||
| 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 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 |||
| 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 | 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 | |||
| 訴訟終結為止。 | 訴訟終結為止。 | |||
| 第十條 | 當選之董事由本公司董事會 | 第十條 | 當選之董事及監察人由本公 | 設置審計委 |
| 發給當選通知書。 | 司董事會發給當選通知書。 | 員會取代監 | ||
| 察人,爰刪 | ||||
| 除條文有關 | ||||
| 監察人部 | ||||
| 份。 | ||||
| 本條刪除 | 第十一條 |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 | 配合修改第 | |
| 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一條,故刪 | |||
| 除此條號。 | ||||
|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股東會通過後施 | 第十二條 | 本辦法由股東會通過後施 | 配合第十一 | |
| 行,修正時亦同。 | 行,修正時亦同。 | 條刪除,調 | ||
| 整條號。 | ||||
|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一次訂立於民國九 | 第十三條 | 本辦法第一次訂立於民國九 | 配合第十一 | |
| 十一年五月九日,第二次修 | 十一年五月九日,第二次修 | 條刪除,調 | ||
| 正於民國一0三年六月十二 | 正於民國一0三年六月十二 | 整條號。 | ||
| 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一0 | 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一0 | |||
| 四年六月十二日,第四次修 | 四年六月十二日,第四次修 | |||
| 正於民國一0九年六月十一 日,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一一 |
正於民國一0九年六月十一 日。 |
|||
| 0年六月十六日。 | ||||
附件十
廣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第 5 版) |
現行條文(第 4 版) |
說明 | ||
|---|---|---|---|---|
| CSR99-001 | 無 | 新增文件編 | ||
| 號 | ||||
| 第三條 |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 | 第三條 |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 | 2018 年 12月 |
| 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 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 19 日發布金 |
||
|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 |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 | 管證發字第 | ||
| 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 | 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 | 10703452331 | ||
| 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 | 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 | 號令,要求所 | ||
| 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 | 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 | 有上市櫃公 | ||
| 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 | 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 | 司應自現任 | ||
| 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 | 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 | 董事、監察人 | ||
| 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 | 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 | 任期屆滿時 | ||
| 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 | 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 | 設置審計委 | ||
| 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 | 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 | 員會取代監 | ||
| 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 | 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 | 察人,調整名 | ||
| 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 | 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 | 稱。 | ||
| 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 | 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 | 爰刪除條文 | ||
| 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 | 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 | 有關監察人 | ||
| 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 | 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 | 部份。 | ||
| 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 | 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 | 為免上市公 | ||
| 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 | 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 | 司誤解公司 | ||
| 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 | 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 | 法第一百八 | ||
| 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 放。 |
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 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 |
十五條第一 項各款之事 |
||
|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 | 專業股務代理機構,且應 | 項外皆可以 | ||
| 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 | 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 臨時動議提 | ||
| 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 | 出,擬將修正 | ||
|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 | 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 | 前原條文所 | ||
| 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 | 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列公司法以 | ||
| 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 |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 | 外不得以臨 | ||
| 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 | 人、變更章程、減資、申 | 時動議方式 | ||
| 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 | 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 | 提出之其他 | ||
| 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證券交易 | 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 | 法規條文納 | ||
| 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 | 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 | 入。 | ||
| 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 | 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 | |||
| 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 | 八十五第一項各款之事 | |||
| 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 | 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 |
廣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第 5 版) |
現行條文(第 4 版) |
說明 | |
|---|---|---|---|
| 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 | 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 | 配合公司法第 | |
| 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 | 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 | 一百七十二條 | |
| 議提出。 | 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 | 第五項修正, | |
|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 | 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 | 及經商字第 | |
| 改選董事,並載明就任日期, | 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 10700105410 | |
| 該次股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 |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 | 號函,修正本 | |
| 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 | 改選董事、監察人,並載明 | 條第六項。 | |
| 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 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 | ||
|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 | 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 | ||
| 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 | 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 | ||
| 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以一項 | 就任日期。 | ||
| 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 |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 | ||
| 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 | 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 | ||
| 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第 4 項各 |
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 | ||
| 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 | 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 | ||
| 議案。股東得提出為敦促公司 | 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 | ||
| 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 | 案。但股東提案係為敦促 | ||
| 任之建議性提案,程序上應依 | 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 | ||
| 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之相關規 |
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 | ||
| 定以 1 項為限,提案超過 1 項 |
仍得列入議案。另股東所 | ||
| 者,均不列入議案。 | 提議案有公司法第 172 條 |
||
| 第七、八、九項略。 | 之 1 第 4 項各款情形之 |
||
| 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 |||
| 第七、八、九項略。 | |||
| 第六條 第一、二、三、四項略。 |
第六條 | 第一、二、三、四項略。 | 設置審計委 |
|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 |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 | 員會取代監 | |
| 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 | 報、出席證、發言條、表 | 察人,爰刪除 | |
| 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 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 |
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 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 |
條文有關監 察人部份。 |
|
| 另附選舉票。 | 有選舉董事、監察人者, | ||
| 應另附選舉票。 | |||
| 第六項略。 | 第六項略。 | ||
廣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第 5 版) |
現行條文(第 4 版) |
說明 | ||
|---|---|---|---|---|
| 第七條 | 第一、 二項略。 |
第七條 | 第一、二項略。 | 設置審計委 |
|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 |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 | 員會取代監 | ||
| 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 | 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 | 察人,爰刪除 | ||
| 過半數之董事親自出席,及各 | 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 | 條文有關監 | ||
| 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 | 至少一席監察人親自出 | 察人部份,並 | ||
| 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 | 席,及各類功能性委員會 | 提升公司治 | ||
| 載於股東會議事錄。 | 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 | 理與維護股 | ||
| 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 | 東之權益,予 | |||
| 第四、五項略。 | 會議事錄。 | 以修正。 | ||
| 第四、五項略。 | ||||
| 第九條 |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 | 第九條 |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 | |
| 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 | 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 | |||
| 繳交之簽到卡,加計以書面或 | 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 | |||
| 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 | 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 | |||
| 計算之。 | 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 |||
|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 |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 | |||
| 開會,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 | 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 | |||
| 及出席股份數等相關資訊。 | 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 | |||
| 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 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 | |||
| 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 | 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 | |||
| 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 | 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 | |||
| 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 | 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 | |||
| 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 | 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 | |||
| 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 | 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 | |||
| 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 | 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 | |||
| 宣布流會。 | ||||
|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 |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 | |||
|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 | 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 | |||
| 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 | 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 | |||
| 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 | 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 | |||
| 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 | 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 | |||
| 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 | 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 | |||
| 股東會。 | 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 | |||
|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 | 會。 | |||
| 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 |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 | |||
| 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 | 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 |
股東會議事規則 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第 5 版) |
現行條文(第 4 版) |
說明 | |
|---|---|---|---|
| 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 | 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 | ||
| 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 | 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 | ||
| 會表決。 | 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 ||
| 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 | |||
| 決。 | |||
|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 | 第十四條 |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 | 設置審計委 |
| 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 | 人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 | 員會取代監 | |
| 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 | 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 | 察人,爰刪除 | |
| 包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 | 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 | 條文有關監 | |
| 選權數及落選董事名單及其 | 選董事、監察人之名單與 | 察人部份,並 | |
| 獲得之選舉權數。 | 其當選權數。 | 提升公司治 | |
|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 |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 | 理與維護股 | |
| 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 | 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 | 東之權益,予 | |
| 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 | 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 | 以修正。 | |
| 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 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 | ||
| 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 | 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 | ||
| 結為止。 | 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 | ||
| 止。 | |||
| 第十五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 | 第十五條 |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 | |
| 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 | 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 | ||
| 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 | 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 | ||
| 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 | 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 | ||
| 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 | ||
|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 | 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
| 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 |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 | ||
| 告方式為之。 | 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 | ||
|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 | 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 ||
| 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 |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 | ||
| 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表 | 年、月、日、場所、主席 | ||
| 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 載之,有選舉董事時,應揭露 |
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 過之要領及表決結果(包 |
||
| 每位候選人之得票權數。在本 | 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 | ||
| 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 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 | ||
| 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票 | |||
| 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 | |||
| 間,應永久保存。 |
附件十一
廣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從事衍生性商品及交易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 NO | 修正條文(第 7 版) |
現行條文(第 6 版) |
說明 |
|---|---|---|---|
| 1 | 新增下列條文內容: | ||
| 4.7 重大衍生性商品交易,應 | 無 | 依據 | |
| 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 | 107.12.19金 | ||
| 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報 | 管證發字第 | ||
| 董事會決議。如未經審計 | 10703452331 | ||
| 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 | 號令,設置審 | ||
| 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 | 計委員會替 | ||
| 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 代監察人 | ||
| 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 | |||
| 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
| 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 |||
| 及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 | |||
| 者計算之。 | |||
| 2 修正下列條文部分內容: | |||
| 9.1 稽核人員應定期了解衍生 | 9.1 稽核人員應定期了解 | 依據 | |
| 性金融商品交易內部控制 |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 107.12.19 金 |
|
| 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交 | 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 | 管證發字第 | |
| 易部門人員是否依據「從 | 按月查核交易部門人 | 10703452331 | |
| 事衍生性商品及交易處理 | 員是否依據「從事衍生 | 號令,設置審 | |
| 程序」辦理,分析交易並 | 性商品及交易處理程 | 計委員會替 | |
| 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 | 序」辦理,分析交易並 | 代監察人 | |
| 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 | 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 | ||
| 知審計委員會。 | 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 面通知各監察人及各 |
||
| 獨立董事。 | |||
| 3 新增及修正下列條文部分內容: | |||
| 10. 其他 | 10. 其他 | 依據 | |
| 10.1 略 | 1.略 | 107.12.19 金 |
|
| 10.2 略 | 2.略 | 管證發字第 | |
| 10.3 本處理程序應經審計委員 | 3. 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 | 10703452331 | |
| 會同意,再經董事會決議 | 通過後,送各監察人 | 號令,設置審 | |
| 通過,並提報股東會同意 | 並提報股東會同意, | 計委員會替 | |
| 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修正時亦同。如有董 | 代監察人 |
從事衍生性商品及交易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 NO | 修正條文(第 7 版) |
現行條文(第 6 版) |
說明 |
|---|---|---|---|
| 10.4 略 | 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 或書面聲明者,公司 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 送各監察人。 4.略 |
||
| 10.5 本處理程序之訂定或修 正,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 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並提董事會決議。 |
無 | ||
| 10.6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 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 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 |
無 | ||
| 員會之決議。 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及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 者計算之。 |
附件十二
| NO | 修正條文(第 11 版) |
現行條文(第 10 版) |
說明 | |
|---|---|---|---|---|
| 1 | 修正新增下列條文部分內容: 2.1 本公司依規定所定之『取 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 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同 意,再經董事會決議通 過,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 實施,修正時亦同。 |
2.1 本公司依規定所定之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 程序』,應經董事會通過 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 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 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 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者,公司並應將董事異 議資料送各監察人。 |
依據 107.12.19 金 管證發字第 10703452331 號令,設置審 計委員會替 代監察人 |
|
| 2.2 本處理程序之訂定或修 正,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 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並提董事會決議。 |
無 | |||
| 2.3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 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 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 員會之決議。 |
無 | 修改條號 | ||
| 2.4 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及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 者計算之。 2.5 略 |
無 2.2 略 |
|||
| 2 | 修正下列條文部分內容: | 依據 | ||
| 5.1 不動產、設備及其使用權 資產之取得或處分,在年 度資本支出預算範圍內, 由各使用單位會同管理單 |
5.1 不動產、設備及其使用 權資產之取得或處分, 在年度資本支出預算範 圍內,由各使用單位會 |
107.12.19 金 管證發字第 10703452331 號令,設置審 |
||
| 位依公司規定辦理,在年 度資本支出預算範圍外, 應由使用單位會同管理單 |
同管理單位依公司規定 辦理,在年度資本支出 預算範圍外,應由使用 |
計委員會替 代監察人 |
||
| 位,著手進行可行性及效 益評估,必要時得委請專 業鑑價機構表示意見,有 關評估結果,呈報董事長 |
單位會同管理單位,著 手進行可行性及效益評 估,必要時得委請專業 鑑價機構表示意見,有 |
|||
| 核決後辦理。 | 關評估結果,呈報董事 長核決後辦理。 |
| NO | 修正條文(第 11 版) |
現行條文(第 10 版) |
說明 |
|---|---|---|---|
| 1. 不動產、設備及其使用 權資產之取得程序及核 決權限: 本公司不動產及其他不 動產、廠房及設備之取 得,經詢價、比價、議 價後,其交易金額在新 台幣壹億元以下者,應 經總經理核准;在新台 幣壹億元以上、壹億伍 仟萬元以下者,應經董 |
1.不動產、設備及其使 用權資產之取得程序 及核決權限: 本公司不動產及其他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之取得,經詢價、比 價、議價後,其交易 金額在新台幣壹億元 以下者,應經總經理 核准;在新台幣壹億 元以上、壹億伍仟萬 |
||
| 事長核准並於次一董事 會提報;超過新台幣壹 億伍仟萬元以上者,應 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及 提報董事會決議後辦 理。 2. 不動產、設備及其使用 權資產之處分程序及核 決權限: |
元以下者,應經董事 長核准並於次一董事 會提報;超過新台幣 壹億伍仟萬元以上 者,應先提報董事會 決議後辦理。 2.不動產、設備及其使 用權資產之處分程序 及核決權限: |
||
| 本公司不動產及其他不 動產、廠房及設備之報 廢或出售,應依不動 產、廠房及設備循環由 原使用單位專案簽報說 明處分原因,由財產管 理單位詢價、比價、議 |
本公司不動產及其他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之報廢或出售,應依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循環由原使用單位專 案簽報說明處分原 因,由財產管理單位 |
||
| 價後其帳面未折減餘額 或鑑定價值在新台幣壹 億元以下者,應經總經 理核准;在新台幣壹億 元以上、壹億伍仟萬元 以下者,應經董事長核 准並於次一董事會提 報;超過新台幣壹億伍 仟萬元以上者,應先經 |
詢價、比價、議價後 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或 鑑定價值在新台幣壹 億元以下者,應經總 經理核准;在新台幣 壹億元以上、壹億伍 仟萬元以下者,應經 董事長核准並於次一 董事會提報;超過新 |
| NO | 修正條文(第 11 版) |
現行條文(第 10 版) |
說明 | |
|---|---|---|---|---|
| 審計委員會同意及提報 | 台幣壹億伍仟萬元以 | |||
| 董事會決議後辦理。 | 上者,應先提報董事 | |||
| 會決議後辦理。 | ||||
| 5.2 有價證券投資取得或處分 | 5.2 有價證券投資取得或處 | |||
| 程序及核決權限: 本公司有價證券投資取得 |
分程序及核決權限: 本公司有價證券投資取 |
|||
| 或處分,由財務部綜合考 | 得或處分,由財務部綜 | |||
| 量公司發展政策,內部資 | 合考量公司發展政策, | |||
| 金與外部貨幣市場及資本 | 內部資金與外部貨幣市 | |||
| 市場之狀況,並可參考取 | 場及資本市場之狀況, | |||
| 得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 | 並可參考取得具標的公 | |||
| 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 | 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 |||
| 務報表作為評估可行性及 | 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 | |||
| 交易價格之參考,必要時 | 作為評估可行性及交易 | |||
| 得委請證券分析專家表示 | 價格之參考,必要時得 | |||
| 意見,其金額在新台幣伍 | 委請證券分析專家表示 | |||
| 仟萬元以下,應經總經理 | 意見,其金額在新台幣 | |||
| 核准;在新台幣伍仟萬元 | 伍仟萬元以下,應經總 | |||
| 以上、壹億元以下者,應 | 經理核准;在新台幣伍 | |||
| 經董事長核准,並於次一 董事會提報;超過新台幣 |
仟萬元以上、壹億元以 下者,應經董事長核 |
|||
| 壹億元以上者,應先經審 | 准,並於次一董事會提 | |||
| 計委員會同意及提報董事 | 報;超過新台幣壹億元 | |||
| 會決議後辦理。 | 以上者,應先提報董事 | |||
| 會決議後辦理。 | ||||
| 5.3 略 | 5.3 略 | |||
| 5.4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 | 5.4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 | |||
| 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 | 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 | |||
| 證,由需求單位進行可行 | 會員證,由需求單位進 | |||
| 性評估並提出評估報告, | 行可行性評估並提出評 | |||
| 其交易金額在新台幣壹億 | 估報告,其交易金額在 | |||
| 元以下者,應經總經理核 | 新台幣壹億元以下者, | |||
| 准;在新台幣壹億元以 | 應經總經理核准;在新 | |||
| 上、壹億伍仟萬元以下 者,應經董事長核准並於 |
台幣壹億元以上、壹億 伍仟萬元以下者,應經 |
|||
| 次一董事會提報;超過新 | 董事長核准並於次一董 | |||
| 台幣壹億伍仟萬元以上 | 事會提報;超過新台幣 |
| NO | 修正條文(第 11 版) |
現行條文(第 10 版) |
說明 |
|---|---|---|---|
| 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 意及提報董事會決議後辦 理。 |
壹億伍仟萬元以上者, 應先提報董事會決議後 辦理。 |
||
| 3 | 新增及修正下列條文部分內 容: 6.8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 所定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 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 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 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 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審計委 員會。若提報董事會討論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 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 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 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6.8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依所定處理程序或其他 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 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 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 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 議資料送各監察人。若 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 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 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 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 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依據 107.12.19 金 管證發字第 10703452331 號令,設置審 計委員會替 代監察人 |
| 6.9 本公司重大之資產或衍生 性商品交易,應經審計委 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6.10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 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 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 員會之決議。 6.11 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及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 者計算之。 |
無 無 無 |
||
| 4 | 修正下列條文部分內容: 8. 關係人交易作業程序 8.1 略 8.2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 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 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
8. 關係人交易作業程序 8.1 略 8.2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 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 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 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 |
依據 107.12.19 金 管證發字第 10703452331 號令,設置審 計委員會替 代監察人 |
| NO | 修正條文(第 11 版) |
現行條文(第 10 版) |
說明 |
|---|---|---|---|
| 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 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 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 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 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外,應將下列資料經審計 委員會同意,提交董事會 通過,始得簽訂交易契約 及支付款項: : : :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 依本程序第 10.2 規定辦 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 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 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已依本程序規定經審計委 員會同意,提交董事會通 過部分免再計入。 8.5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 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如經 按本程序第 8.3 及 8.4 規 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 |
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 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 內公債、附買回、賣回 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 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 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 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 約及支付款項: : :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 依本程序第 10.2 規定辦 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 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 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 年,已依本程序規定提交 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 認部分免再計入。 8.5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 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如經按本程序第 8.3 及 8.4 規定評估結果均較 |
||
| 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1.略 2.審計委員會委員應依公司法 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以下略) |
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 理下列事項: 1.略 2.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 十八條規定辦理。 (以下略) |
附件十三
廣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 NO | 修正條文(第 10 版) |
現行條文(第 9 版) |
說明 |
|---|---|---|---|
| 1 | 修正下列條文部分內容: 5.3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 前,財務單位應對取得 之資料,就資金貸與他 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貸與對象之徵信及風險 評估、對公司之營運風 險、財務狀況、及股東 權益之影響、應否取得 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 價值等審慎評估,並將 審查結果提董事會決議 後辦理,不得授權其他 人決定。但重大之資金 貸與,應依相關規定經 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 報董事會決議。 |
5.3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 前,財務單位應對取得之 資料,就資金貸與他人之 必要性及合理性、貸與對 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對 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 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 品之評估價值等審慎評 估,並將審查結果提董事 會決議後辦理,不得授權 其他人決定。 |
依據 107.12.19 金 管證發字第 10703452331 號令,設置審 計委員會替代 監察人 |
| 2 | 修正下列條文部分內容: 11.3 因情事變更,致貸與 對象不符本準則規定 或餘額超限時,應訂 定改善計畫,將相關 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 會,並依計畫時程完 成改善。 |
11.3 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 象不符本準則規定或 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 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 畫送各監察人及各獨 立董事,並依計畫時程 完成改善。 |
依據 107.12.19 金 管證發字第 10703452331 號令,設置審 計委員會替代 監察人 |
| 3 | 修正下列條文部分內容: 13.5 內部稽核人員至少每 季進行檢查、評估有 關資金貸與他人之執 行情形,作成書面記 錄,如有發現違反規 定,情節重大者,應 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 員會。 |
13.5 內部稽核人員至少每 季進行檢查、評估有關 資金貸與他人之執行 情形,作成書面記錄, 如有發現違反規定,情 節重大者,應即以書面 通知各監察人及各獨 立董事。 |
依據 107.12.19 金 管證發字第 10703452331 號令,設置審 計委員會替代 監察人 |
資金貸與他人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 NO | 修正條文(第 10 版) |
現行條文(第 9 版) |
說明 |
|---|---|---|---|
| 13.9 本作業程序之訂定應 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再經董事會決議通 過,並提報股東會同 意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如有董事表示異 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 明者,公司應將其異 議資料提報股東會討 論。 13.10 本作業程序如未經審 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者, 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行之。 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 成員及全體董事,以 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13.11 略 |
13.9 本作業程序之訂定經 董事會決議通過後,送 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 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 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 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 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 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 亦同。 無 13.10 略 |
新增條文 修改條號 |
附件十四
廣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修正條文對照表
| NO | 修正條文(第 4 版) |
現行條文(第 3 版) |
說明 |
|---|---|---|---|
| 1 | 修正下列條文部分內容: 3.5 若背書保證對象原符合 本作業程序規定而嗣後 不符,或背書保證金額 因據以計算限額之基礎 變動致超過所訂額度 時,應訂定改善計畫, 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審計 委員會,並依計畫時程 完成改善。 |
3.5 若背書保證對象原符合 本作業程序規定而嗣後 不符,或背書保證金額因 據以計算限額之基礎變 動致超過所訂額度時,應 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 善計畫送各監察人及各 獨立董事,並依計畫時程 完成改善。 |
依據 107.12.19 金 管證發字第 10703452331 號令,設置審 計委員會替代 監察人 |
| 2 | 修正下列條文部分內容: 4.1. 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 項時,應經董事會決議 同意後為之,惟背書保 證之金額不超過下列規 定時,董事長得先行核 定,事後再報經董事會 追認之。但重大之背書 保證,應依相關規定經 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 報董事會決議。 |
4.1. 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 項時,應經董事會決議同 意後為之,惟背書保證之 金額不超過下列規定 時,董事長得先行核定, 事後再報經董事會追認 之。 |
依據 107.12.19 金 管證發字第 10703452331 號令,設置審 計委員會替代 監察人 |
| 3 | 修正下列條文部分內容: 7.4. 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 業務需要,而有超過本 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所訂額度之必要時且符 合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 序所訂條件者,應經審 計委員會同意後送董事 會決議並由半數以上之 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 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 修正背書保證作業程 序,報經股東會追認 之;股東會不同意時, 應訂定計畫於一定期限 內銷除超限部分。 |
7.4. 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 業務需要,而有超過本公 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所 訂額度之必要時且符合 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所訂條件者,應經董事會 同意並由半數以上之董 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 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報經 股東會追認之;股東會不 同意時,應訂定計畫於一 定期限內銷除超限部分。 |
依據 107.12.19 金 管證發字第 10703452331 號令,設置審 計委員會替代 監察人 |
背書保證作業修正條文對照表
| NO | 修正條文(第 4 版) |
現行條文(第 3 版) |
說明 | ||
|---|---|---|---|---|---|
| 4 | 修正下列條文部分內容: 10.2. 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 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 業程序及其執行情 形,並作成書面記 錄,如發現重大違規 情事,應即以書面通 知審計委員會。 |
10.2. 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 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 業程序及其執行情 形,並作成書面記錄, 如發現重大違規情 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 監察人及各獨立董事。 |
依據 107.12.19 金 管證發字第 10703452331 號令,設置審 計委員會替代 監察人 |
||
| 10.3. 本作業程序之訂定應 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再 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 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 施,修正時亦同。如有 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 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 應將其異議資料提報 股東會討論。 |
10.3. 本作業程序之訂定經 董事會決議通過後,送 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 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 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 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 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 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 亦同。 |
新增條文 | |||
| 10.4. 本作業程序如未經審 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者, 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行之。 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 成員及全體董事,以 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無 | 修改條號 | |||
| 10.5.略 | 10.4.略 |

| 修訂日期 | 2020/06/11 | 股東會議事規則 | 制訂日期 | 2012/03/28 |
|---|---|---|---|---|
| 版次 | 04 |
- 一、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上市上櫃公 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 二、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之規定。
- 三、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 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 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 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 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 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 現場發放。
-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 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第一項各款之 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 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監察人,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完 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以一 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但股東提案係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 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第 4 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 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 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 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四、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 股東會。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 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
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 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五、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 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之地點及時間,應充分考量獨 立董事之意見。
| 修訂日期 | 2020/06/11 | 股東會議事規則 | 制訂日期 | 2012/03/28 |
|---|---|---|---|---|
| 版次 | 04 |
- 六、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 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 證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 明文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 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監察人者,應另附選舉票。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 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七、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
- 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 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 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主席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 之常務董事或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至少一席 監察人親自出席,及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 股東會議事錄。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 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 八、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程全程連 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 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九、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加計以書 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 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 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 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 股東會。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 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 修訂日期 | 2020/06/11 | 股東會議事規則 | 制訂日期 | 2012/03/28 |
|---|---|---|---|---|
| 版次 | 04 |
十、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包括臨時動議及原議 案修正)均應採逐案票決,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 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 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會,認為 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並安排適足之投票時間。
十一、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 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 言內容為準。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惟股 東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 主席應予制止。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十二、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 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 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 決權,不予計算。
十三、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 在此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 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 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 修正,視為棄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 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 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 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 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修訂日期 | 2020/06/11 | 股東會議事規則 | 制訂日期 | 2012/03/28 |
|---|---|---|---|---|
| 版次 | 04 |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 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 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 資訊觀測站。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
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 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十四、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 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監察人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 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十五、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 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 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 得票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十六、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及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依規定格 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規定之重大訊息者, 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十七、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 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席指揮糾 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十八、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得裁定暫時停 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屆時未能繼續使用, 得由股東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十九、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錄二
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 第 一 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廣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為 Kung Long Batteries Industrial Co., Ltd.
- 第 二 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 一、各種蓄電池極板製造買賣內外銷。
- 二、汽機車蓄電池、密閉式照明電池製造裝配加工買賣。
- 三、前項原料之買賣。
- 四、一般進出口貿易業務。(許可業務除外)。
- 五、各種電腦及其週邊設備及零件之加工買賣。
- 六、有關國內外廠商產品代理報價投標及經銷業務。
- 七、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 八、家用電器製造業。
- 九、照明設備製造業。
- 十、資料儲存及處理設備製造業。
- 十一、有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
- 十二、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 十三、電池製造業。
十四、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第 二 條之一:本公司得依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之規定辦理背書保證事宜。
- 第 二 條之二:本公司對外轉投資總金額得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投資比例之限。
- 第 三 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臺灣省南投縣,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及主管機關核准後,得 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第 二 章 股 份
第 四 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一,○○○,○○○,○○○元整,分為一○○,○○○, ○○○股,每股面額新臺幣壹拾元,均為記名普通股,分次發行,未發行部份授 權董事會決行。 在前項股份總額內保留八,二○○,○○○股為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股份。本公 司如擬以低於市價之認股價格發行員工認股權證,應依法令相關規定,經股東會 決議後始得發行之。 本公司買回庫藏股,得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惟須依相 關法令及股東會同意行之。
- 第 五 條: 本公司股票為記名式,並應編號及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經依法得擔 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惟應 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 第 六 條: 股份轉讓之登記,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 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第 七 條:本公司股務處理,除法令及證券規章另有規定外,應依主管機關所頒佈之「公開 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第 三 章 股 東 會
- 第 八 條: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 由董事會依法召集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相關法令召開之。
- 第 九 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 出席。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條規定外,悉依主管機關頒佈 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規定辦理。
- 第 十 條: 股東會及董事會之主席,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長擔任之。
- 第十一條: 本公司各股東,除受限制及公司法規定無表決權之股份外,每股有一表決權。
- 第十二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 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出席股東無異 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相同。 依主管機關規定,本公司股東亦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 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其相關事宜悉依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三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 議事錄分發各股東。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電子方式亦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第 四 章 董 事 監 察 人
第十四條:本公司設董事七人至九人,監察人三人,董事人數授權由董事會議定之,由股東 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所持有股 份總額不得少於本公司已發行總額一定之成數,其成數依主管機關之規定。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規定,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 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其選任辦法依公司法第一九二條之一規定,採候選人提 名制度,由股東會就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董事候選人提名之受理方式及公告等相關事宜,悉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第十四條之一: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由董事會依同業一般水準議定之。
- 本公司得為董事購買責任保險,以降低董事因依法執行職務導致被股東或其他關 係人控訴之風險,本公司監察人得比照辦理。
- 第十五條: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或監察人全體解任時,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會補選 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之期限為限。
- 第十六條: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任務,至改選董事監察人就任時 為止。
-
第十七條:董事會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 長。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
第十八條:董事長為董事會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 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董事應親自出席董 事會,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者,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 託為限。
- 董事會得以視訊會議為之,董事以視訊畫面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 第十九條: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 隨時召集之。董事會之召集得以書面、傳真及電子方式為之。董事會除公司法另 有規定外,由董事長召集之。 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
第 五 章 經 理 人
第二十條: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若干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 六 章 會 計
-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應根據公司法第二二八條之規定,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下 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並由監察人出具報告書 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之。
- 一、營業報告書。
- 二、財務報表。
-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 第二十二條: 為激勵員工及經營團隊,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 董監酬勞前之本期稅前利益)應分派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二,董監酬勞不高於 百分之五。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方式分派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 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
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 件由董事會訂定之。
第二十二條之一: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法提繳稅捐、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 為法定盈餘公積。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 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 會決議分派之。
由於本公司正值穩定成長階段,考量股東利益、財務結構與公司長遠發展, 股東紅利之總額應為累積可分配盈餘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八十,其中現金 紅利應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的百分之十。
第 七 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由董事會另訂之。
-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未盡事項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訂立或修訂均自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第 一 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九年四月三十日, 第 二 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九年五月十六日, 第 三 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九年十月三日, 第 四 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 五 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三年五月六日, 第 六 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 七 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第 八 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 第 九 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 十 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 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 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 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0一年六月十五日, 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一0三年六月十二日, 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一0四年六月十二日, 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一0五年六月十三日, 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0九年六月十一日。

附錄三
廣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修訂日期 | 2020/06/11 |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 制訂日期 | 2002/02/18 |
|---|---|---|---|---|
| 版次 | 04 |
- 第一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 第二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用記名累積投票法,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 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人數相 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 第二條之一、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之候選人提名制 度程序為之。
- 第三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並依本公司章程所規定 之名額,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之選舉權,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較多 者,分別依次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如有二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 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第三條之一、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資格,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 法」第二條、第三條以及第四條之規定。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任,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 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以及第九條之規定,並應依據「上市 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 第四條、 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席 股東會之股東。
第五條、 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定監票員、計票員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關職務。
第六條、 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由董事會設置投票箱,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第七條、 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舉人須在選舉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戶名及 股東戶號;如非股東身分者,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惟政府或 法人股東為被選舉人時,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戶名欄應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亦得 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時,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 修訂日期 | 2020/06/11 |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 制訂日期 | 2002/02/18 |
|---|---|---|---|---|
| 版次 | 04 |
第八條、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 (一) 不用本辦法規定之選票。
- (二) 以空白之選舉票投入投票箱者。
- (三) 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 (四) 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其戶名、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不符者;所填 被選舉人如非股東身分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經核對不符者。
- (五) 除填被選舉人之戶名(姓名)或股東戶號(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分配選舉 權數外,夾寫其它文字者。
- (六) 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與其他股東相同者,而未填股東戶號或身分證明文件編 號可資識別者。
- (七) 同一選舉票填列被選舉人二人或二人以上者。
第九條、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應由主席當場宣佈,包含董事及監察人當選名單與 其當選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
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十條、 當選之董事及監察人由本公司董事會發給當選通知書。
-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一次訂立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一0三年六月十二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一0四年六月十二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一0九年六月十一日。
廣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持股情形:
- 一、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820,663,940元,已發行股數計82,066,394股。
-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全體董事最低應持有股數計6,565,311股, 全體監察人最低應持有股數計656,531股。
- 三、截至本次股東會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之個別及全體董事、監察人持有股數狀 況如下表所列:
基準日 : 110.04.18
| 職稱 | 戶名 | 持有股數 | 持股比率 | 備註 |
|---|---|---|---|---|
| 董事 | 李耀銘 | 3,344,951 | 4.07% | |
| 董事 | 李瑞勳 | 8,576,802 | 10.45% | |
| 董事 | 許惠祐 | 0 | 0.00% | |
| 董事 | 茂隆投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蔡香佩 | 1,794,469 | 2.19% | |
| 董事 | 茂隆投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江燕鴻 | |||
| 獨立董事 王卓鈞 | 0 | 0.00% | ||
| 獨立董事 楊文廣 | 0 | 0.00% | ||
| 全體董事合計 | 13,716,222 | 16.71% | ||
| 監察人 | 蔡長壽 | 29,000 | 0.03% | |
| 監察人 | 陳守信 | 0 | 0.00% | |
| 監察人 | 利大電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李文發 | 1,319,000 | 1.61% | |
| 全體監察人合計 | 1,348,000 | 1.64% |
其他說明事項
一、本次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每股盈餘及股東投資報酬率之影響:不適用。
- 二、本年度股東會之股東提案權受理情形說明:
- (一)、依公司法第 172 條之1規定,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達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 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議案為限,提案內容以300字為限(含文 字及標點符號) ,否則不列入股東常會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 ,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 (二)、本公司今年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申請期間為民國110年04月09日至110年04月19日止, 並已依法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 (三)、截止民國110年04月19日止,本公司並無接獲任何股東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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