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Kuangda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14
Jul 18, 2014
54542_rns_2014-07-18_56517ce3-c05a-4940-beef-c5ac3360fae1.PDF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江苏旷达 公告编号:2014-031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7月17 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介良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旷达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旷达控股”)通知,其增持本公司股票的计划期限届满,增持 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1、增持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介良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旷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首次披露增持公司股份公告的时间
公司在旷达控股首次增持公司股票后,于2013年7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 《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首次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2013-028)。
3、增持目的及计划
基于对目前资本市场形势的认识及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旷达控股计 划在未来12 个月内(自首次增持2013 年7 月18 日起计算),根据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场情况,累计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5%的股 份,不低于公司总股本0.26%的股份(含首次增持股份在内)。
4、增持方式
根据市场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 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2013 年7 月18 日至2014 年7 月17 日期间,旷达控股增持公司股份情况如 下:
1、2013 年7 月18 日,旷达控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 增持公司股份652,70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6%,增持均价为7.66 元/股。
2、2013 年7 月19 日,旷达控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 增持公司股份627,75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5%,增持均价为7.93 元/股。
3、2013 年9 月23 日,旷达控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 增持公司股份1,874,20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5%,增持均价为8.32 元/股。
4、2014 年3 月5 日,旷达控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 增持公司股份197,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9%,增持均价为12.94 元/股。
5、2014 年3 月6 日,旷达控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 增持公司股份585,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3%,增持均价为12.73 元/股。 公司已于2014 年7 月17 日接到控股股东沈介良及其一致行动人旷达控股通 知,其本次增持计划期限届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三、增持前后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
旷达控股在本次增持前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增持完成后,旷达控股持有公 司股份3,937,86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75%。
本次增持前,沈介良先生及旷达控股持有公司股份合计137,164,305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54.87%;本次增持完成后,沈介良先生及旷达控股持有公司股份 合计141,102,16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44%。
四、增持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旷达控股本次增持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 条件。
五、本次增持承诺履行情况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介良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即本次增持人旷达 控股在本次增持公司股份期间内严格履行增持承诺,并未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未超计划增持。
同时,沈介良先生及旷达控股将继续严格履行增持承诺:在未来12 个月内 (2014 年7 月18 日-2015 年7 月17 日)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 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违规行为。
六、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南京泰和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介良一致行动人旷 达控股增持公司股份情况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增持人旷达控股具有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股份行为 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增持人及 江苏旷达已就本次增持股份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 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免于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直接向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条件。
特此公告。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7 月18 日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