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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angda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Jun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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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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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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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及档案管理制度,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公司内部 人员及因工作需要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的其他单位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 定。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 管理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各项事务,包括内幕信息的确定与披露、内幕信息的流 转与保密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与档案管理、内幕信息泄密的应急处理与 责任追究等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 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公司所登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 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等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公 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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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拒绝。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报告及确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和《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确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 告无效;

  •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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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在涉及上述第六条规定范围的 信息形成后,应第一时间采取保密措施,控制知情人范围,并在第一时间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信息的内容、可能造成的影响和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报告后应立即展开信息审核,审核信息是否构成 上述第六条所规定的内幕信息和该信息的保密状态。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构成内 幕信息的,应立即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保密控制和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保密控制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 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 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 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 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 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 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 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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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应按照《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本制度的要求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并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登记备案。在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或传送涉 及公司内幕信息内容的资料。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 带或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 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并办理相关保密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在向上述第九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透露内幕信息时,应 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或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告知上述 人员应负的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保密期限自其获取该信息之日起、 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止。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与报备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档案及承诺(见附件一)、已签署的保密协议或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送 达证明文件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等组成。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 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 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本制度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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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收购人、重 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等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 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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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报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在公开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 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 息。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 少保存十年。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 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 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 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规定泄露内幕信息的、违反规定进行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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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中国证监会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 稽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有虚假、 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的,或违反规定使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 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 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内部人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按规定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 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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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一: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及承诺

内幕信息知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内 内幕信息所处阶 内幕信息公开时
身份证或其他证件号码 所在单位/部门 职务/岗位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情人员姓名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公司承诺:

公司保证所填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 关规定。

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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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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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旷达科技 公司代码:002516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备注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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