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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angda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Jun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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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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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修订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为规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 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为他人及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三)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同 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对外委托贷款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该第三方不包括公司控股子 公司)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关联 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 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 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 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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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公司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 顾问(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三)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关联法 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 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提供 赠与、垫资、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维护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2/3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 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 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严格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进行披露;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资助对象企业日后的 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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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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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 件:

(一)公告文稿;

  •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 (三)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 (四)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 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 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 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 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 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 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 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 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 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 险等所发表意见(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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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 (七)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 (一) 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 (二) 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

  • 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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