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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angda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Jun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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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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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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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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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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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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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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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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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行为指南,公司按照本制度的 精神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 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八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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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 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 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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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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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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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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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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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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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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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 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 等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 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 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 通和协商。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可视情况指定或设立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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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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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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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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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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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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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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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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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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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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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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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 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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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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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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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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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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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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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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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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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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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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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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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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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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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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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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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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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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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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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 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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