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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angda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Jul 29,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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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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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 年7 月29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鉴于公司已完 成回购股份的注销工作,公司总股本相应减少至1,470,838,682 股,公司注册资本 则变更为1,470,838,682 元。
同时,根据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董事会同意公司对《公司章程》 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02,392,852 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70,838,682 元。 |
第十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 党组织结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集团党总支在公司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502,392,852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470,838,682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回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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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回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回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回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回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采用安全、经济、便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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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以网络或其他通讯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确认证明。 |
会的,视为出席。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为维持公司管理层及公司经营的稳定,除董事自行辞职、董事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情况以外,每年改选的董事不得超过全体董事的四分之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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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十七)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十七)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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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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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书面送达、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至少于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及列席会议人员。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书面送达、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至少于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及列席会议人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寄、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寄、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进行。 |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7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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