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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angda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May 1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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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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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体股份有限公司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一、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和议事规 则的要求。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管理。 二、总则
(一)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人员组成
-
(一)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
(二)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三)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
(四)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
(一) 至(三)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
(五)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裁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
-
设副组长1-2 名。
四、职责权限
-
(一)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1、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
出建议;
-
3、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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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5、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
6、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二)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五、 决策程序
-
(一)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
关方面的资料:
-
1、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
-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
2、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
3、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
-
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
4、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
-
案。
(二)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六、 议事规则
-
(一)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
-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
(二)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
(三)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四)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
(五)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
用由公司支付。
-
(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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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标准的规定。
- (七)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八)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 (九)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七、附则
- (一)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三)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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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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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一、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和议事规 则的要求。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管理。
-
二、总则
-
(一)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
(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三、人员组成
-
(一)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
(二)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三)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
(四)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一)至(三)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
(五)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
-
提名人选、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提名的有关 决议。
四、职责权限
-
(一)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1、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
董事会提出建议;
-
2、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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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
4、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5、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二)、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五、 决策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二)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
1、提名与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
2、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
寻董事、经理人选;
-
3、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
形成书面材料;
-
4、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
5、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
-
格审查;
-
6、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
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六、 议事规则
(一)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 持。
(二)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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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四)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五)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七)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八)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 (九)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七、 附则
(一)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三)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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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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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一、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的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和议 事规则的要求。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管理。 二、总则
(一)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 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二)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 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本细则中薪酬考核事项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 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及由总裁 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人员组成
(一)薪酬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二)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薪酬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四)薪酬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一)至(三)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五)薪酬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 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考核委员会 的有关决议。
四、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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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薪酬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 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2、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 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3、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 行年度绩效考评;
4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5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二)薪酬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薪酬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
(三)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四)薪酬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 准。
五、 决策程序
(一)薪酬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1、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
3、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
4、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
5、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
(二)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
2、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进行绩效评价;
3、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4、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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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议事规则
(一)薪酬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 员主持。
(二)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四)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五)如有必要,薪酬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六)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七)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八)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九)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七、 附则
(一)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三)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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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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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一、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和议事规 则的要求。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 二、总则
(一)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三、人员组成
(一)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二)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四)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一) 至(三)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五)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四、职责权限
(一)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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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5、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
6、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
(二)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
-
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
五、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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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
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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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
5、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
6、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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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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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
4、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
5、其他相关事宜。
-
六、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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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临时
-
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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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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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体股份有限公司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四)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五)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七)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八)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九)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七、附则
(一)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三)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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