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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angda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Mar 2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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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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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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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修订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 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敬业、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须按《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 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 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 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造成 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问责制同时适合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人员由于以上行为给公司造成不 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 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职责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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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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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公司董事长任领导小组组长,监事会主 席任副组长,领导小组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部门、证券事务部、人力资源 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日常问责 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公司其他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第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工作领导小组举报被问责人不履 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 上报总裁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
第三章 问责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不能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 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 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总裁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 体工作计划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五)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 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 容的;
(六)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 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七)发生致使公司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重大案件的;
(八)所管辖的部门成员或者下属出现违反《公司章程》及各项制度、规定的; (九)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弄虚作假 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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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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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行动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渎职、 失职行为的;
(十一)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十二)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 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 (十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问责的种类和形式
第九条 问责措施种类:
-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
(二) 通报批评;
-
(三) 警告、记过、留用察看;
-
(四) 扣罚风险绩效奖金、工资、罚款;
-
(五) 调离岗位、停职、撤职;
-
(六) 罢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在进
行上述处罚涉及经济处罚内容的,处罚金额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制度》及《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风险基金考核及评定机制进行确定,其他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
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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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 涉嫌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以下层级,开展分层逐级责任追究工作。
(一)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工作: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 长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总裁的问责,由董 事长提出;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裁提出;若发生上述问责,经公司问责工 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责成公司董事会秘书会同内部审计部和相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 核实,并向公司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调查结果,由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经会议表决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二)公司监事会负责公司监事的问责工作,并监督公司其他机构的问责工作执行 情况:对监事的问责由监事会主席提出;对监事会主席的问责,由两名以上监事联名 提出。经公司问责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责成职工监事会同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 核实,由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监事会审议,经会议表决做出责任 追究处理决定;
- (三)公司总裁办公会负责公司总部各部门的问责工作;
(四)全资子(孙)公司、控股子(孙)公司执行董事或董事会负责该公司经营管 理层的问责工作;
-
(五)子公司总经理负责子公司各部门问责工作;
-
(六)公司董事会保留对重大责任事项进行追究和督办的权利。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监事的,应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罢免职工监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 问责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
(一)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会同内部审计部门等组织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
(二)问责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进行责任认定;
-
(三)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方案;
-
(四)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将处理意见提交董事会、监事会或总裁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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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裁办公会根据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处理方案作 出决议或决定。
第十七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 中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八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 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九条 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决定做出后, 被问责人享有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的,可以向问责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 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度相 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公司董 事会。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 一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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