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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angda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Feb 1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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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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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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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及档案管 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 号: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相关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公司内部人员及 因工作需要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的其他单位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 管理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各项事务,包括内幕信息的确定与披露、内幕信息的流 转与保密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与档案管理、内幕信息泄密的应急处理与 责任追究等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 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公司所登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 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等及相关人员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公司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 应予以拒绝。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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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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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报告及确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和《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确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到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七)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 (十一)公司月度、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 (十二)公司配股、增发和发行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等的计划;

  • (十三)公司收购或者兼并的计划;

  •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 (十五)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 (十六)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 (十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 (十八)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 (十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 (二十)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 (二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

  • 他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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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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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在涉及上述第六条规 定范围的信息形成后,应第一时间采取保密措施,控制知情人范围,并在第一时 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信息的内容、可能造成的影响和知情人 的范围。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报告后应立即展开信息审核,审核信息是否构成 上述第六条所规定的内幕信息和该信息的保密状态。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构成内 幕信息的,应立即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保密控制和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保密控制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有 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或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财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八)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 (九)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由于

  • 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 (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条 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应按照《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本制度的要求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并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登记备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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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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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或传送涉 及公司内幕信息内容的资料。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 带或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 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并办理相关保密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在向上述第九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透露内幕信息时,应 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或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告知上述 人员应负的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保密期限自其获取该信息之日起、 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止。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与报备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已签署的保密协议或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送达证明 文件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等组成。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填写或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及时、详细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 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 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 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报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在知晓下列主体涉及公司的相关内幕事项发生后,应督促下 列主体及时、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 达公司,由公司进行汇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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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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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2)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3)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 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上述主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送达公司时应声明所送达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七条 公司在公开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 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汇总相关信息和资料。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必须于相关人员获取内幕信息时及时进行登记,并及时 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存期限至少不得低于十年。

第十九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在报备相关文件的同时,应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一)公司拟披露年报、半年报;

  •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此种情况下,公司除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有关信息外,还应同时报备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有关信息。

  •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

  •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

(五)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 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的,首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事项文件; (六)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在内幕信息依 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相关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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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属于公司内部人员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规定泄露内幕信息 的、违反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对 其进行经济处罚和内部人事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另行追究其赔偿责任。

属于公司外部人员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规定泄露内幕信息的、违反规定进 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公司通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 进行处理,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及所在单位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进行自查。发现出现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情形的,应查实相关情况, 在查实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 送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规定泄露内幕信息的、违反规定进行内幕 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中国证监会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 稽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有虚假、 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的,或违反规定使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 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 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内部人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按规定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 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制度实施后,公 司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废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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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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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姓名 证件号码 知悉内幕信
息时间
知悉内幕信
息地点
知悉内幕信
息方式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公司简称:江苏旷达 公司代码:002516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填表说明:

  • 1.请完整填写本表,如有不适用项目请填写“不适用”或“无”。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

  •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登记表应分别记录。 3.填报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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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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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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