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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angda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Feb 15,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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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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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修订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经营管理符合公司总体战 略发展方向, 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持有的股权或股份占注册资本 50%以上的子公司;公司间接持有的股权或股份占注册资本 50%以上的子公司; 持股比例虽然不足50%,但可以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或者能通过协议或其 他安排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办法规定,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 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四条 公司对子公司行使统一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并依据整体 制度规范的需要,有权督促子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对各子公司享有如下权利:
-
(一)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二)依法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
的股份,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
-
(四)查阅子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
-
记录等子公司重要文件;
- (五) 子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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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法律、法规或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公司享有按出资比例或股东协议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选做适当 调整。公司派出人员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组织进行年度考核。
第七条 子公司作出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后,应及时将其相关 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对子公司履行的管理职能为: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日常经营运作、重大事项 信息上报、诉讼仲裁事务等方面进行监督与管理;
(二)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子公司的定期审计工作的专项审计工作;按照有关规 定做好子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管人员的离任审计工作;
(三)公司财务部行使财务监督权,负责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合并及财务信息收 集和整理,对子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动态跟踪、评价和指导;
(四)公司资金计划部负责对子公司年度、季度及月度资金计划的编制和经营 资金的统筹安排进行监督与管理,指导子公司开展融资活动、搭建融资平台。
(五)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公司上(下)行文件流转、企业文化建设及有关 行政事务进行指导和管理;对子公司的中层以上管理干部任免、薪酬方案、人力 资源规划、用工计划规划进行监督与管理,对子公司进行人力资源业务培训及政 策指导等,并做好人事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三章 日常经营管理
第九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并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制定和不断修订自身经营管理目标,确保 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投资收益。
第十条 子公司总经理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组织编制本公司年度工作报 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报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核。
第十一条 子公司总经理负责及时组织编制本公司的经济运营分析报告及财 务报表分析报告,并向公司经营层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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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务、资金及担保管理
第十二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接受公司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遵守公 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 的要求,以及公司财务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 计资料。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 避免任何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发生。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将责成子公司董事会 采取相应措施,并要求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子公司因企业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需要实施专项贷款,应事 先对贷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且充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 力。可行性报告经子公司经营层审核同意后,提交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后 执行,且应及时报公司资金计划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 不得进行互相担保。子公司确需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的,该子公司应按公司《对 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五章投资管理
第十七条 子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的发展需要提出投资建议,投资形 式包括:
-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
(二)设立控股子公司或对控股子公司投资;
-
(三)租入或租出资产;
-
(四)赠与或受赠资产;
-
(五)购买或出售产品、商品。
第十八条 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权限为:
-
(一)子公司对外投资的交易金额占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
-
下的投资行为,由子公司经营层研究审核后实施,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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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子公司对外投资的交易金额占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的投资行为,应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后实施;
第十九条 子公司应确保投资项目资产的保值增值,并定期向公司汇报项目 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对主要负责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 赔偿责任。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制度》,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重大合 同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 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监事会结束后2 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 以及有关会议资料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时,应仔细查阅公司关联方名单,审 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构成关联交易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照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并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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