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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angda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Nov 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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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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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旷达科技 公告编号:2017-063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资产出售后
公司继续为项目公司现有借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担保基本情况
(1)经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为青海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施甸国信阳光能源有限公 司和沭阳国信阳光电力有限公司三个电站项目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60,000.00 万元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或担保合同 签署之日起10 年。
2014 年05 月19 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分行签订建青西保 证字(2014)第010 号《保证合同》,为青海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30,000.00 元的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借款期限为2014 年05 月19 月至2023 年05 月 18 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归还上述借款12,900.00 万元。
2015 年01 月01 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签订2015 年中最保字第1151 号《保证合同》,为沭阳国信阳光电力有限公司6,000.00 万元的 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借款期限为2015 年01 月01 日至2024 年7 月1 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归还上述借款1,650.00 万元。
2016 年08 月30 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甸县支行签订 53100520160012826《保证合同》,为施甸国信阳光能源有限公司15,000.00 万元的银 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借款期限为2016 年08 月30 月至2026 年08 月30 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归还上述借款280.00 万元。
(2)经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为科左中旗欣盛光电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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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00 万元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或担保合同 签署之日起10 年。
2015 年05 月18 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签订2015 年中最保字第1186 号《保证合同》,为科左中旗欣盛光电有限公司60,000.00 万元的 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借款期限为2015 年05 月18 月至2024 年11 月18 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归还上述借款10,800.00 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归还上述贷款本金25,630.00 万元,剩余贷款债务履行期 限尚未届满,公司为该等剩余贷款合计85,370.00 万元的保证担保尚在有效期内。
公司上述担保均已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资产出售(详细 内容见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资产出售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完成后,公 司不再持有上述四个电站项目公司股权。公司继续为其现有借款提供担保,仅为对已 有担保在担保有效期内的继续履行。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资产出售后公司继续为电站项目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拟在本次资产出售交割 日后30 日(含)期间继续为四个电站项目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
3、本次继续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1、科左中旗欣盛光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1092170655L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中旗舍伯吐镇北新艾勒嘎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
法定代表人:许建国
主营业务:太阳能电站开发、投资、建设、管理。
2、名称:青海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25649419143
住所:德令哈光伏(热)产业基地
注册资本:壹亿捌仟万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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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许建国
主营业务:太阳能电力能源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
3、施甸国信阳光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10615839403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甸阳镇文化路西段
注册资本:玖仟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许建国
主营业务:太阳能资源开发利用;能源投资。
4、沭阳国信阳光电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601993654
住所:沭阳县沭城镇台州路西侧(沭水农业供水公司7 楼)
注册资本:2850 万元
法定代表人:许建国
主营业务:太阳能发电设备及相关技术的研发、能源投资、投资管理;太阳能光 伏电站经营管理。
上述项目公司与公司的关系:公司资产出售前上述四个电站项目公司为公司全资 孙公司,出售后公司将不再持有其股权。
(二)主要财务数据
金额单位:万元
| 金额单位:万元 | |||
|---|---|---|---|
| 欣盛光电 | 项 目 | 2016 年12 月31 日 | 2017 年6 月30 日 |
| 总资产 | 94,194.52 | 95,841.19 | |
| 总负债 | 57,243.40 | 66,499.75 | |
| 所有者权益 | 36,951.12 | 29,341.44 | |
| 项 目 | 2016 年度 | 2017 年1-6 月 | |
| 营业收入 | 13,957.00 | 7,141.24 | |
| 净利润 | 5,353.35 | 3,281.80 | |
| 青海力诺 | 项 目 | 2016 年12 月31 日 | 2017 年6 月30 日 |
| 总资产 | 59,199.90 | 60,418.92 | |
| 总负债 | 31,925.43 | 40,13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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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者权益 | 27,274.47 | 20,284.89 | |
|---|---|---|---|
| 项 目 | 2016 年度 | 2017 年1-6 月 | |
| 营业收入 | 7,671.69 | 4,058.44 | |
| 净利润 | 2,058.11 | 1,342.21 | |
| 施甸国信 | 项 目 | 2016 年12 月31 日 | 2017 年6 月30 日 |
| 总资产 | 27,839.77 | 29,418.46 | |
| 总负债 | 15,611.25 | 19,754.08 | |
| 所有者权益 | 12,228.52 | 9,664.38 | |
| 项 目 | 2016 年度 | 2017 年1-6 月 | |
| 营业收入 | 2,873.80 | 1,295.19 | |
| 净利润 | 1,669.56 | 341.53 | |
| 沭阳国信 | 项 目 | 2016 年12 月31 日 | 2017 年6 月30 日 |
| 总资产 | 9,063.83 | 9,099.95 | |
| 总负债 | 6,034.88 | 6,009.65 | |
| 所有者权益 | 3,028.95 | 3,090.30 | |
| 项 目 | 2016 年度 | 2017 年1-6 月 | |
| 营业收入 | 1,116.48 | 644.58 | |
| 净利润 | 349.17 | 222.41 |
本次以上数据出自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致同审字(2017)第110ZB6634 号、 致同审字(2017)第110ZB6638 号、致同审字(2017)第110ZB6637 号、致同审字(2017) 第110ZB6639 号《审计报告》。
三、资产出售后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相关说明
为切实避免公司的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旷达新能源与常州灏贞 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常州灏贞”)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在交 割日后30 日(含)内释放出上述担保,若无法完成则常州灏贞及其关联公司需提前归 还相应金融机构款项。同时约定了常州灏贞及其关联公司未及时归还相应款项的违约 及赔偿责任。
在《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交割日后的30 日(含)期间,公司不会为上述四个 项目公司提供除已提供的担保外的其他新增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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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情况:
交易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同时约定在交割日后至常州灏贞及其关联方对项目 公司的担保被释放前,项目公司应以其全部电站资产对旷达新能源及其关联公司提供 反担保,该等反担保安排须在交割日前完成。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为青海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施甸国信阳光能源 有限公司、沭阳国信阳光电力有限公司和科左中旗欣盛光电有限公司的延续担保时间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已明确,风险可控。上述担保仅为公司对已有担保协议在担保有效 期内的继续履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在本次资产出 售后的协议约定期限内继续为四个电站项目公司的上述借款在约定期限内提供担保。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资产出售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拟出售的青海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 司、施甸国信阳光能源有限公司、沭阳国信阳光电力有限公司和科左中旗欣盛光电有 限公司的股权,但公司将在交割日后的30 日(含)内继续为上述四个电站项目公司 的相关金融机构贷款承担担保义务。上述担保事项审批程序合规,并履行了信息披露 义务。我们认为:公司该项担保的风险可控,上述担保的继续履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项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在本次资产出售后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继续为四个拟出售的电站项目 公司的现有借款提供担保,并提交股东大会议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继续为拟出售的青海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四个电站项目公司提 供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该等担保事项相关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在本次资产出售完成后在协议约定的交割日后30日 (含)内继续为四个电站项目公司的现有借款提供担保。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1、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 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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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资产出售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拟出售的青海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 公司、施甸国信阳光能源有限公司、沭阳国信阳光电力有限公司和科左中旗欣盛光电 有限公司的股权,但公司将在交割日后的30 日(含)内继续为上述四个电站项目公 司的相关金融机构贷款承担担保义务。公司在提供担保的同时,要求常州灏贞提供相 应的反担保措施,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保荐机构对上述担保事项无异议。
八、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孙公司的累计担保总额为164,592.62 万元(均 为公司及子、孙公司之间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30%。其中公 司为子、孙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57,592.6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43.37%;子、孙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7,00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93%。无对外部公司的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发生后,公司及子、孙公司的累计担保总额仍为164,592.62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30%。其中,公司及子、孙公司之间的担保总额为 79,222.6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80%;公司对外部公司的担保为 85,370.00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3.50%。
本公司和子、孙公司没有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没有逾 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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