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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angda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Nov 2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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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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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旷达科技 公告编号:2016-103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499号)核准,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2016年10月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179,447,852股,每股发行价格为6.52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1,169,999,995.0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9,324,207.85元后,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1,150,675,787.1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10月26日汇入公司募集 资金账户,并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致同验字(2016)第110ZC0621 号《验资报告》验证。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于2016年11月21日签 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请见公司2016年11月22日在《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签订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01)。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疆若羌一期20MW并网光伏发电站项目、河北宣化一期 30MW光伏发电项目和云南玉溪河西大平地30MW并网农业光伏发电项目一期10MW项目分 别由公司全资公司若羌县国信阳光发电有限公司、宣化县旷达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和通 海旷达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实施。

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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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若羌县国信阳光发电有限公司、宣化县旷达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和通海旷达光 伏发电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潘家支行分别开立了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相关全资公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若羌县国信阳光发电有限公司、宣化县旷达 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和通海旷达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分别为协议共同甲方(以下简称“甲 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若羌县国信阳光发电有限公司、宣化县旷达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和通海旷达光伏 发电有限公司分别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募集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至2016年11月

18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专户金额(单位:元) 募集资金项目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潘家支行 10601101040011248 0 新疆若羌一期20MW 并网光伏发电站项目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潘家支行 10601101040011222 0 河北宣化一期30MW 光伏发电项目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潘家支行 10601101040011255 0 云南玉溪河西大平地30MW 并网农业光伏发电项目一期10MW 项目
  •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

  •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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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 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禾跃、张永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 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 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按照孰低 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 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 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 费用。

9、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7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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