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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angda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Nov 3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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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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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超募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的保荐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作为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旷达”、“ 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超募资金使用及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有关规定,就江苏旷 达变更部分超募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用于开展面料复合及建筑新材料等业务,就 上述事项,经审慎尽职调查发表如下独立保荐意见:
江苏旷达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0 ﹞ 1613 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A 股) 5,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0.10 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100,5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150.28 万元(原预计发行费总 金额为 5,495.28 万元,实际支出总金额为 5,150.28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95,349.72 万元。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 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江苏旷达“引进无梭织机生产高档汽车内装饰面 料项目”、“汽车装饰用有色差别化纤维生产项目”,上述两项目需要资金人民 币 26,317.50 万元,江苏旷达此次超募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9,032.22 万元。
2011 年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 18,752.24 万元用于建设“引进无梭织机生产高 档汽车内装饰面料技改二期扩能”项目,使用 14,667.98 万元用于“汽车装饰用 有色差别化纤维二期扩能”项目,两项目(以下统称为“二期扩能项目”)合计 使用超募资金 33,420.22 万元。上述二期扩能项目的相关议案已分别于 2011 年 4 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 2011 年 5 月江苏旷达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公司在上述超募资金项目首期投入后,对整体经济形势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进 行调研,针对目前所处行业状况,对项目投资计划进行了分析研讨,放缓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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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拟对二期扩能项目建设内容进行变更,合计变更金额 17,393.66 万元。
调整投资总额后公司对上述二期扩能项目重新做出可行性研究,其中:“引 进无梭织机生产高档汽车内装饰面料技改二期扩能”项目总投资调整为 9,616.93 万元,该项目达产后,预计可实现年销售收入 19,076.11 万元,利润总额 2,187.63 万元,税后利润 1,640.73 万元,所得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 26.95% ,税后投资回收 期 4.97 年;“汽车装饰用有色差别化纤维二期扩能”项目总投资调整为 6,406.63 万元,该项目达产后,年新增销售收入 9,280.00 万元,净利润 853.82 万元,税 后投资回收期 5.75 年(含建设期两年),盈亏平衡点为 65.79% 。
公司拟将原二期扩能项目资金中的 17,000 万元变更投资方向,用于成立全资 --- 子公司 江苏旷达汽车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注册资金 20,000 万元。其中: 以超募资金投资 17,000 万元,其余由公司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解决。
江苏旷达汽车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 1 )面料的复合; 2 )非 - 织造项目产品 消化吸收公司内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及市场上回收的报废内 饰材料为主要原料进行非织造工艺加工形成的绿色聚酯吸音保温内装饰建材产 品; 3 )相关汽车内饰件产品。
其中,关于非织造项目产品,根据江苏省苏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江 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废弃聚酯年产 4 万吨新建筑材料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投资为 43,860.2 万元,其中:建设投资 40,033.3 万元(含 用汇 2,761.1 万美元),铺底流动资金为 1,106.9 万元,建设期利息 2,720.0 万元。 达产销售收入 5.4 亿,净利 0.74 亿,项目投资内含报酬率(所得税后) 16.1% ,投 资回收期 7.41 年(所得税后)。
通过核查,我公司认为:
鉴于江苏旷达原超募资金项目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现变更部分超募资金设立 子公司主要开展面料复合及建筑新材料等业务,该项目在市场、技术和经济上可 行,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但需要强调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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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施该项目所需土地尚未完成“招、拍、挂”过程,公司尚未取得该项 土地使用权。公司如不能或不能如期取得相应土地,将可能会对该项目的实施产 生不利影响。
2 、该项目与公司原主营产品在市场环境、生产工艺流程、客户对象等方面 均存在一定差别,公司已做出较为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论述了该项目的 市场前景及公司的市场拓展措施,但鉴于该项目与公司原有产品的差别,在实施 过程中,公司仍有必要针对市场环境、生产、销售等方面做出进一步详细地规划 与安排。
综上,我公司认为,江苏旷达本次变更部分超募资金用于设立子公司开展面 料复合及建筑新材料项目是必要的、合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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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变更部分超募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的保荐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卫成业 周平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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