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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angda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Apr 17,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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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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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 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及其他事项的相关情况进行了 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进行了充分讨论,并充 分听取了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 (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及《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的要求,该预案符 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将该预案提请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一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 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及相关专项审计工作要求,并经公司审计 委员会同意。我们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8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三、对公司 2017 年及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和预计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实事求是的态度对2017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及2018年度与关联方预计发 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正常,审批及履行程序没有违反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现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

2、公司2018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项目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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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关交易确定的条款是公 允的、合理的,关联交易的价格符合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 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 4、关联交易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持续、良性发展。

四、《关于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 放和实际使用违规的情形。

五、对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控规则自查落实表》的独立意

经核查,公司遵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目前已经建立起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并能 得到有效执行,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 范和控制作用。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 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的独立意见

1、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关联自然人及其控 制的法人以及其他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全资下属公司占用 公司资金属内部正常往来,资金占用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未损害股东利益, 不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形。

2、对外担保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子、孙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 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7年12月31 日的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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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与下属公司互相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为饰件公司等下属公司提供担保及饰件为母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 公司及子、孙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进一步促进其提升经济效益,不会对公司及子、 孙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事项公司将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公 司上述担保行为没有违反证监会及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相关规定。因 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八、对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意见

经我们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 期的解锁条件是否达成等事项的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的业绩指标、激励对象及其个 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激励计划中对本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对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 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 条件已经达成,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 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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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签署页)

赵凤高: 刘榕: 钱新: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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