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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angda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Nov 3, 2017
54542_rns_2017-11-03_f6112274-1d99-4d46-8406-865c151bb6a7.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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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四次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资产出售事项的独立意见
(1) 此次交易是按照公司业务转型升级的总体战略进行的,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资 产负债率,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
(2)在对上述资产出售交易的表决中,会议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
(3)本次交易的审计及评估机构具备从事本次交易所需的相应专业能力及独立性。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出售资产交易公开、公正、公平, 交易定价是合理、公允的,不存在侵害其他股东利益的问题。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资产出 售事项。
2、对继续为拟出售的电站项目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资产出售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拟出售的青海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施甸国信阳光能源有限公司、沭阳国信阳光电力有限公司和科左中旗欣盛光电有限公司 的股权,但公司将在交割日后的30 日(含)内继续为上述四个电站项目公司的相关金 融机构贷款承担担保义务。上述担保事项审批程序合规,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我们 认为:公司该项担保的风险可控,上述担保的继续履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该项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 在本次资产出售后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继续为四个拟出售的电站项目公司的现有借款 提供担保,并提交股东大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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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独立董事对有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签署页)
赵凤高: 刘榕: 钱新:
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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