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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angda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1
May 1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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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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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律师事务所 江苏旷达201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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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中国·南京·中山东路147 号大行宫大厦15 楼 电话:86 25 8450 3333 传真:86 25 8450 5533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网址:http://www.jcmast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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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律师事务所 江苏旷达201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 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 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5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11 年4 月21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 于2011 年5 月17 日召开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2011 年4 月25 日公司 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该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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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律师事务所 江苏旷达201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了 通知,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 年5 月17 日上午9 时30 分在江苏省 常州市开元太湖湾度假村(原金陵太湖湾大饭店)VIP(8)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沈介良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 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及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受托代理人共计7 人,共计代表股份 138,538,980 股,占公司总股本20,000 万股的69.27%。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止2011 年5 月13 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的 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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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律师事务所 江苏旷达201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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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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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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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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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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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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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公司2010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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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公司2010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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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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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进行两项二期扩能项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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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公司201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2、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按照会议 议程进行了审议并按记名方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2 名股东代表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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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监事参加了表决投票的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相关决议及 会议记录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完毕。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8,538,9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
二、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8,538,9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
三、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8,538,9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四、201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8,538,9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五、关于公司2010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538,9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六、关于公司2010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 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538,9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 八、关于进行两项二期扩能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538,9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九、关于公司201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538,9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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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律师事务所 江苏旷达201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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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律师事务所 江苏旷达201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马 群 经办律师: 阎登洪 经办律师: 郑华菊
2011 年5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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