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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ang-Chi Technologie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Jul 2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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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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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 2017 年 7 月 24 日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前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后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七)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章程关于“关联方”或“关联人”的定义,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十( ;五) 连续十二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四) 过公司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之三十
第四十一条 且绝对金额超过六) 对股东、 千万元人民币;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五) 过公司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供的担保;七)法律法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 之五十币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
、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东大会审议前款须经出席会议的 第(四)项担保事项时,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联人提(七) 供的担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之二以上通过。 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股东大项时, 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章程关于“关联方”或“关联人”的定义,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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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之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五)审批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被提供担保除外)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低于300万元或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0.5%的关联交易事(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关联交易对方的,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六)审批决定公司发生的在下列额度内的对外投资事项(不含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资产抵押、质押事项:(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人民币;(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超过以上任一标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七)审批决定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计算标准)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事项。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五)审批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被提供担保除外)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低于300万元或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0.5%的关联交易事(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关联交易对方的,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六)审批决定公司发生的在下列额度内的对外投资事项(不含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资产抵押、质押等事项:(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人民币;(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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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除非另有说明,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九)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超过以上任一标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七)审批决定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计算标准)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事项。(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除非另有说明,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九)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以及董事长或总经理提议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除以上修订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不变。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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