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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ang-Chi Technologie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Jul 2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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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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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二〇一七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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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 理,确保子公司业务符合公司的总体战略发展方向,提升子公司的治理水平和运 营效率,有效控制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战略规划、提高公司核心 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或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股比例在 50%以上,或虽未达到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 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本制度所称“参股公司”是指公司持股比例未达到50%且不具备实际控制 权的公司。

“控股子公司”与“参股公司”在本制度中合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推荐或委派 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并应依照本 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 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 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参照本制度的要 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子公司的设立

第五条 子公司(包括通过并购形成的子公司,下同)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和公司的战略发展方针,有利于公司产业结构的合理化,防止盲目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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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情投资等不规范的投资行为。

第六条 设立子公司要进行投资论证,依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经公司相应决策机构批准后方 可实施。

第七条 投资论证通过审批后,由公司授权的筹办小组负责完成子公司的筹 办工作。

控股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控股子公司的 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 重要文本,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子公司应将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证照复印件、子公 司章程、股东名册分别报公司相应职能部门存档。

第三章 子公司投资变动管理

第八条 子公司投资变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况:

  • (一)子公司中止或终止经营;

  • (二)公司主动减持部分或全部股权(或股份);

  • (三)公司主动增持股权(或股份);

  • (四)其他投资变动的情形。

第九条 股权变动应以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并依 照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及时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应对受让方的资质、信誉等情况进行尽职调 查。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拟定股权转让项目建议书,说明转让目的、转让数额、 转让对象等内容,按相关程序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 境外子公司的投资变动按照本章规定及注册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第一节 规范经营和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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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和内部运作机制。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并应根据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自身经营管理目标。

第十四条 如行业相关政策、市场环境或管理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其他不 可预见原因可能影响到经营计划实施的,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或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规定, 要求控股子公司对经营计划的制订、执行情况、行业及市场情况等进行临时报告, 控股子公司应遵照执行。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将有关其经营业绩、财务状 况和经营前景信息向公司报告。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 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需要进行对外投资、对外融资、对外担保、进行抵押、 质押等行为的,应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制度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公司批准, 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出借资金及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和质押。控股子公司 应当设立相关内控制度明确规定控股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董事会 以及股东(大)会对上述事项的审批权限。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需经过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的事项,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应先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是控股子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股 东(大)会对控股子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作为控股子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为实现其发展战略及管理, 按照法律程序和控股子公司章程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选做适当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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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推荐或委派到控股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推荐或委派人员程序:

(一)公司的股东代表原则上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出任,亦可由法定代表人授 权其他适当的人选担任,代表公司参加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发表意见。

(二)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长确认后推 荐,人力资源部门以公司名义办理正式推荐公文,按控股子公司的章程任免。

(三)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候选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长 确认后推荐,人力资源部门以公司名义办理正式推荐公文,按控股子公司的章程 任免。被公司推荐并担任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对公司负责, 履行相应的职权、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可根据需要对推荐人选在任期内做出调 整。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推荐或委派至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股东代表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控股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 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控股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控股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

  • 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汇报任职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 报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对列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议 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需要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专业委员会、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应提交相关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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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推荐或委派的董事在任职公司的董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议 事过程中,应按照公司的意见进行表决或发表意见。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有 关议题经公司研究决定投票意见后,由公司委派股东代表出席控股子公司股东 (大)会,股东代表应依据公司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其中,有关 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用于筹资的资产抵 押等事项的金额(折合持股比例后)达到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需要公司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应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代表根据 审议结果在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由公司推荐或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在子公司 《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推荐或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经营计划在子公司 的具体落实工作,同时应将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反馈。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推荐或委派到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 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 意,不得与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违反本条之规定所获利益, 由任职公司享有。造成公司或任职公司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或办法,对 子公司的经营、财务、重大投资、法律事务及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指导、管理及 监督。

第二节 财务、资金及担保管理

第二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 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的财务会计 规定。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对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实施指导和监 督。

第三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每个月向公司报告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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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前编制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并于 每年度结束后编制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配合公司做好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和财 务决算。

第三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聘任由公司推荐的财务负责人。控股子公司应执 行与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控股子公司应按照 公司的相关财务会计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预算、成本、费用、资 金管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实施业务指导。

第三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 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 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三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依法严格控制 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如 果在定期或不定期审计中发现异常情况,公司内控部门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 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控股子公司董事会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因其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需实施对外 借款时,应充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应与公司事先沟通,并 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控股子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 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任何对外担保,也不得进 行互相担保。控股子公司确需提供对外担保或者项目间进行担保的,应将详细情 况上报公司,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照对外担保相关规定审核同意后方可办 理。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应按公司有关规定的程序申办, 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三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的负债性筹资活动原则上由公司财务部统筹安排, 筹资方案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该子公司应按公司对外担 保相关规定的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公司造成损失。除控股子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应当事先上报公司,由公司按照《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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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公司章程》、控股子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并经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股东决定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的,控股子公司应 当严格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接受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监管。

第三节 投资管理

第四十条 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需要事先报公司,由公司按照《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控股子公司可根据市场情 况和企业的发展需要进行技改项目或新项目投资。控股子公司应遵循合法、审慎、 安全、有效的原则,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和可行性论证,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注重投资效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提供拟投资项目的相关资料,并根据需要组织 编写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按照控股子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 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一条 对获得批准的对外投资项目,控股子公司应定期向公司汇报项 目进展情况。公司需要了解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进展时,该控 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 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进行委托理财、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 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的投资。若控股子公司必须进行上述投资 的,必须经公司书面审核批准。未经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从事该类投资活动。 第四节 信息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适用于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为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信息管理的联系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应明确其信息管理 实务的部门和人员及内部传递程序,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控股子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为其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四条 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拟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经营事项、重 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并严格按照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信 息披露义务。

控股子公司应执行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在执行中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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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控股子公司实际情况有差异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报送公司。在得到公司董事 会的批准前,应当严格执行。

第四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并 确定是否存在关联方,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构成关联交易应及时报告 公司相关部门,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报 告义务。

第四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敏感信息 保密。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 密义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唯一的对外信息披露部门,任何子公司均不得违反 本制度自行对外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结束后当天 将会议决议及有关会议资料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

第四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拟进行经营范围及主要业务调整或与生产经营有关 的其他重大事项,控股子公司经营班子应在充分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可 行性研究报告,报公司审核同意后提交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由控股子公司 监事会发表意见,经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未设立董事会、监事 会的控股子公司需经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或其他重大会议的,会 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审核 是否需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秘书判 断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 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 调。

第五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提供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

(二)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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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信息;

(四)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提供的重要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董事 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五)控股子公司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控股子公司法人代表或其 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第五十二条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为公司 发生的重大事件。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在1 个工作日内报告公 司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相关书面资料(包含但不限于):

(一)对外投资;

(二)购买或出售资产:

(三)租入或租出资产;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 立、变更和终止;

(五)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六)签订许可协议;

(七)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八)遭受重大损失;

(九)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在媒体上登载宣传文稿以及控股子公司相关部门和 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有涉及公司重大决策、财务数据以及其他属于信息披露 范畴的内容,应遵照相关规定预先通知公司,待公司批准后才可采取行动或对外 公布。

第五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信息原则上应以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为 限。子公司有责任核对并确保对外提供的信息不应超过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节 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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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对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 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 息等。

第五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控 股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各相关部门人员必须全力配合公司的审 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 达控股子公司后,控股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五十七条 公司对于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调离子公司时,必要时可以进行离任审计。

第五十八条 依据公司风险管理要求,控股子公司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程 序。

第六节 行政事务、人事管理、考核及奖惩制度

第五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公司应参照公司的行政管理规定逐 层制订各自的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 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重要文件、重要资料等,应按照公司的 相关规定,向公司报备、归档。

第六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根 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本着“合法、效率”原则,规范用工行 为。

控股子公司应遵守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接受公司人事部门对其人事管理 方面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参照本行业的市场薪酬水平 制订薪酬管理制度,并报公司备案。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对当年经营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由控股子公司董事 会确定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标准,未设董事会的由控股公司股东(大)会决定。

第六十三条 公司依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对外派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按照其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工作业绩等并结合控股子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 考核,并给予相应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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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切实落实绩效考核制度,对控股子公司经营计划的完成 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六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建立指标考核体系,对高层管理人员实施综合考 评,依据目标利润完成的情况和个人考评分值实施奖励和惩罚。

控股子公司中层及以下员工的考核和奖惩方案由控股子公司管理层自行制 定,并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 对参股公司的管理

第六十六条 参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诚信 经营;公司对参股公司的管理,主要通过股东代表及推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加以 实现。公司对股东代表及推荐人员的选派可参照本制度对控股子公司的程序。

第六十七条 对于参股公司进行重大事项决策,股东派出人员及推荐人员应 密切关注并提前征求公司意见,并依据公司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同 时应按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并按照其章程 规定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八条 参股公司应当每个月向公司报送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和财务报表。 公司所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督促参股公司及时向公司财务管理中心 提供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 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 度,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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