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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ang-Chi Technologie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Jul 2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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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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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一七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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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 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必须围绕公司当前的中心工作,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 政策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所属企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全资子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联营参股公司。

第二章 机构和职权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 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其中设部门负责人一名,负责内部审计的 全面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及全资子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联营 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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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提供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 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业务档案及其他 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

  • (二) 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召开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政财务 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

  • (三) 检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计算机管 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

  • (四) 对被审计对象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调查和记录;

  • (五) 对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 关证明材料;

  • (六)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可采取必要的措 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

  • (七) 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 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责令其交出;

  • (八) 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提出处 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善管理、完善治理的建议。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 击和报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和预算,经董事长批准后,由 公司财务部门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对发现的重大经营管理问题和违纪问题,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做出要 求相关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凡整改未按照整改方案 完成,应对相关单位主管领导予以通报。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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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及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 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 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 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 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 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 忽职守。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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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 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必须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程序。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一般包括 准备、实施、报告、整改跟踪四个审计阶段:

(一)内部审计准备阶段。包括收集相关资料,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内部审计方 案,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范围,组成审计组,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等工作。 (二)内部审计实施阶段。包括检查制度,访谈相关人员,审查资料,验算数据, 核实资产,搜集内部审计证据,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等工作。

(三)内部审计报告阶段。包括撰写内部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复核 内部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报告等工作。

(四)整改跟踪阶段。为促进被审计对象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内部审计部 门将根据内部审计问题和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开展整改跟踪。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 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六条 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专人 负责,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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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或个人,应责令其改正,拒 不改正的,应提出追究责任、给予处分等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二)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行为;

(三)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行为;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者提供审计线索人员的行为;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 计事项有关资料的行为;

(六)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忠于职守,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发现 重大风险隐患或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著的,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揭发、检举、 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建议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 假、泄露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 行政处分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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