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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ang-Chi Technologi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May 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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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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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 及未来发展规划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如下: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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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码330100000127988。 |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30337692W。 |
| 第十三条 |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汽 车内饰件、汽车零件;销售汽车(不 含小轿车);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 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 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 仪器仪表、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 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 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 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 范围中涉及许可证的项目凭证经 营) |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超材料智能结 构及装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汽 车内饰件、汽车零件的生产、销售, 商用车、普通机械、仪器仪表的 销 售;经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
| 第十二条 |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 创新为动力、以人才为支持、 以金 融为后盾,引进国际先进的管理理 念和手段,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新设备,不断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 力,使公司成为全世界最受欢迎的 汽车零部件供应商、 为振兴民族汽 车工业做出贡献,以优良的经营业 绩服务社会、回报股东。 |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科技创新、 市场导向、客户至上,发挥超材料 技术优势,发展高端装备产业,提 供功能结构综合解决方案,满足最 终客户需求,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 打造世界级知名企业,以优良的经 营业绩服务回报社会、回报股东。 |
| 第十五条 |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 类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 类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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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或授权董事会批 准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 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或授权董事会批 准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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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资助。 (十八)审议证券投资事项; (十九)审批决定公司发生的金额 在人民币5,000 万元以上的风险投 资事项;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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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一条 |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 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人民币;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公司有关对外担保制度规定 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它担 保行为。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 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 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人民币;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章程关于“关联方”或“关联人” 的定义,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之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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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 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 金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 元; (六)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被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12 个 月内发生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 同类交易,应当累计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 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 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 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 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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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 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协议;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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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三条 | 发生下列所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五名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 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发生下列所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六条 |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 理由。 |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 |
| 第七十六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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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发行公司债券; (七) 除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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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八十条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
| 第八十二条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或根据公司另行制订的有关累积投 票制度,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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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七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 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授 予的其他职权。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 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授 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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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条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被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关联 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被提供担保 除外)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获赠现金资产和被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二)审批决定公司发生的在下列 额度内的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不含 证券投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 和质押、融资及其他交易事项的决 策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0 万 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 万元人民 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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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或绝对金额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 (三)审批决定公司一年内购买、 出售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 中的较高者为计算标准)低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四)审批决定公司发生的金额低 于人民币5,000 万元的风险投资事 项。 (五)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绝对值计算。 除非另有说明,公司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发生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 关审议程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 围。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经营性土地等资产,以及出 售商品房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六)公司对外担保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除按本章程规定须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 保事项,董事会有权审批。 2、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 以上同 意。 3、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对外担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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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额。 如属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但法律、 法规规定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须报 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则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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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十一条 |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 其他有价证券; (四)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 权。 |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 其他有价证券; (四)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 审批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 被提供担保除外)金额低于30 万元 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金额低于300 万元或交易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低于0.5%的关联交易事(但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关联交 易对方的,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六) 审批决定公司发生的在下列 额度内的对外投资事项(不含证券 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关联 交易及对外担保),资产抵押、质押 事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10%;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 万元人 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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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5) 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 万元人 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超过以上任 一标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批准; (七) 审批决定公司一年内购买、 出售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 中的较高者为计算标准)低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事项。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 权。 除非另有说明,公司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发生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 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 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 计算范围。 (九)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上 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 照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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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三条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方式或记名投票 方式或由会议主持人建议的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 视频会议和书面传签等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董事会决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 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 (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视频会 议和书面传签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第一百三十条 |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 人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 人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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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 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利,且在满足本章程规定的公司 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形下,公司应当 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在公司当年盈利且公司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及 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四)分红条件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 足如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条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现金流 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 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 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3)公司资产负债率情况良好,无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 项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
2、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形 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十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 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利,且在满足本章程规定的公司 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形下,公司应当 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在公司当年盈利且公司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及 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四)分红条件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 足如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现金流 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 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 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3)公司资产负债率情况良好,无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 项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
2、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形 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 十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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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 十。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 十。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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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二条 |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和中国证监 会指定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等证监会 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 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媒体。 |
除以上修订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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