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Kuang-Chi Technologie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May 2, 2017

54646_rns_2017-05-02_69f47f81-26f5-435c-954f-9670141db650.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 及未来发展规划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码330100000127988。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30337692W。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汽
车内饰件、汽车零件;销售汽车(不
含小轿车);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
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
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
仪器仪表、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
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
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
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
范围中涉及许可证的项目凭证经
营)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超材料智能结
构及装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汽
车内饰件、汽车零件的生产、销售,
商用车、普通机械、仪器仪表的 销
售;经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
创新为动力、以人才为支持、 以金
融为后盾,引进国际先进的管理理
念和手段,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新设备,不断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
力,使公司成为全世界最受欢迎的
汽车零部件供应商、 为振兴民族汽
车工业做出贡献,以优良的经营业
绩服务社会、回报股东。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科技创新、
市场导向、客户至上,发挥超材料
技术优势,发展高端装备产业,提
供功能结构综合解决方案,满足最
终客户需求,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
打造世界级知名企业,以优良的经
营业绩服务回报社会、回报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
类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
类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或授权董事会批
准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
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或授权董事会批
准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务资助。
(十八)审议证券投资事项;
(十九)审批决定公司发生的金额
在人民币5,000 万元以上的风险投
资事项;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
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人民币;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公司有关对外担保制度规定
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它担
保行为。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
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
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人民币;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章程关于“关联方”或“关联人”
的定义,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之相关规定。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
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
金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
元;
(六)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被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12 个
月内发生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
同类交易,应当累计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
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
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
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
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
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协议;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三条 发生下列所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五名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
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发生下列所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
理由。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发行公司债券;
(七) 除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或根据公司另行制订的有关累积投
票制度,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6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
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授
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
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授
予的其他职权。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7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被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关联
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被提供担保
除外)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获赠现金资产和被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二)审批决定公司发生的在下列
额度内的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不含
证券投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
和质押、融资及其他交易事项的决
策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0 万
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 万元人民
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8

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或绝对金额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 (三)审批决定公司一年内购买、 出售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 中的较高者为计算标准)低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四)审批决定公司发生的金额低 于人民币5,000 万元的风险投资事 项。 (五)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绝对值计算。 除非另有说明,公司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发生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 关审议程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 围。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经营性土地等资产,以及出 售商品房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六)公司对外担保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除按本章程规定须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 保事项,董事会有权审批。 2、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 以上同 意。 3、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对外担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9

总额。
如属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但法律、
法规规定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须报
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则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
其他有价证券;
(四)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
权。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
其他有价证券;
(四)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 审批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
被提供担保除外)金额低于30 万元
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金额低于300 万元或交易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低于0.5%的关联交易事(但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关联交
易对方的,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六) 审批决定公司发生的在下列
额度内的对外投资事项(不含证券
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关联
交易及对外担保),资产抵押、质押
事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10%;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 万元人
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0

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5) 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 万元人
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超过以上任
一标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批准;
(七) 审批决定公司一年内购买、
出售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
中的较高者为计算标准)低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事项。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
权。
除非另有说明,公司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发生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
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
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
计算范围。
(九)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上
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
照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方式或记名投票
方式或由会议主持人建议的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
视频会议和书面传签等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决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
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
(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视频会
议和书面传签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
人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
人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1

员。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 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利,且在满足本章程规定的公司 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形下,公司应当 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在公司当年盈利且公司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及 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四)分红条件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 足如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条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现金流 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 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 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3)公司资产负债率情况良好,无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 项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

2、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形 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十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 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利,且在满足本章程规定的公司 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形下,公司应当 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在公司当年盈利且公司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及 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四)分红条件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 足如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现金流 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 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 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3)公司资产负债率情况良好,无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 项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

2、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形 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 十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2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
十。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
十。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和中国证监
会指定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等证监会
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
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媒体。

除以上修订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不变。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 picture [149 x 3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