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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ang-Chi Technologie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Feb 1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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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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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制度于 2012 年 2 月 10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 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 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 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 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 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 按照本制度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负责人,公司财务、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 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行 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二)有责 必问、有错必究原则;(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 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 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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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 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 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 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八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 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 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 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九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1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2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 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 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 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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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 7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 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 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 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 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1 、依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 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三章“财务报表附注”和附件“财务报表批露格式”及 《企业会计准则》各项具体准则、相关解释规定的批露内容和格式要求,遗漏重 要的附注内容的;

2 、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的 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八条执行;

3 、公司董事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 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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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 大遗漏的情形。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或第三章“年度报告摘要”的格式要求,遗 漏相关重要内容的;

2 、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除前述外的 其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产生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3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1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 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 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 比上升。

2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 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 以上。

第十五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 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 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 和更正公告。

第十七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 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 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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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 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 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 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 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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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 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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