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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ang-Chi Technologie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Jul 2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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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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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光启技术 公告编号:2017-090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587号)核准,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以下简称 光启技术 、 公司 或 本公司 )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66,900,415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894,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 56,236,690.0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37,763,309.96元。该等募集资金己 于2017年1月23日全部到位,己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 出具天健验字[2017]8号《验资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会同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浙 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 实行专户存储。具体详见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披露在《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签 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5)。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由光启技术全资子公司深圳光启超材料技术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光启超材料”)组织实施。2017 年 2 月 21 日,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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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拟向光启超材料注入人民币20,000.00万元。2017年4月25日,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拟向光启超材料注入人民币42,000.00万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会同光启超材 料、国泰君安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福田支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公告日,光启超材料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城市广场旗舰支行 8110301012400182392 超材料智能结构及装备产业化项目
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城市广场旗舰支行 8110301012600182393 超材料智能结构及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福田支行 44250100000200001759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光启超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 田支行

丁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 一、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 二、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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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 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 存储情况。

三、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孔德仁、池惠涛可以随时到丙方 查询、复印甲方、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 账单,并抄送给丁方(将对账单传真或寄送至丁方联系人处,下同)。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甲方、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 的(具体以孰低原则为准),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 约定履行通知义务的,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主 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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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特此公告。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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