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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ang-Chi Technologie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Feb 2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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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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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龙生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5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587号)核准,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生股份”、“公司”或“本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966,900,415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894,000,000.00元,扣除 发行费用总额56,236,690.0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37,763,309.96元。 该等募集资金己于2017年1月23日全部到位,己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验,并出具天健验字[2017]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2016年12 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信银行、浙江桐庐农村商 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 和管理,同时授权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郑玉英女士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相 关各方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现公司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已 与上述2家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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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人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万元) 用途
龙生股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8110301012900156209 54,140.00 超材料智能结构及装备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000165080286 14,300.00 超材料智能结构及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支付除保荐承销费之外的其他中介机构费用等
  •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孔德仁、池惠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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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将对账单传真或寄送至丙方联系人处,下同)。乙方应当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具 体以孰低原则为准),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未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履 行通知义务的,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 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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