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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ang-Chi Technologie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Feb 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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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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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2587 号)核准,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生股份”、“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009,817,666 股。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接受 发行人委托,担任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认为龙生股份申请其股 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此推荐其股票在贵所 上市交易,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Longsheng Auto Parts Co., Ltd.

法定代表人:俞龙生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龙生股份

股票代码: 002625

注册地址:杭州市桐庐县富春江镇机械工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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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杭州市桐庐县富春江镇机械工业区

董事会秘书:贾坤

电话: 0571-64662918

传真: 0571-64651988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经营范围:汽车内饰件、汽车零件的生产、销售,商用车、普通机械、仪 器仪表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前后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将增加 966,900,415 股限售流通股,具体股份变动情况 如下:

股份类别 发行前 发行前 本次发行 发行后 发行后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份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一、有限售
条件股份
75,725,213 25.18% 966,900,415 1,042,625,628 82.25%
二、无限售
条件股份
225,028,981 74.82% - 225,028,981 17.75%
合计 300,754,194 100.00% 966,900,415 1,267,654,609 100.00%

注:发行前后股权结构以龙生股份 2017 年 1 月 19 日股本结构为基础进行测算。

(三)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发行人 2013 年度、 2014 年度及 2015 年度的财务报告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6 年 1-9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主要数据如下:

1 、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9.30 2015.12.31 2014.12.31 2013.12.31
流动资产 20,848.98 22,156.83 23,510.72 27,332.78
非流动资产 49,242.62 48,214.61 40,077.64 24,99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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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70,091.60 70,371.44 63,588.36 52,331.49
流动负债 12,741.22 16,738.87 16,050.33 8,479.06
非流动负债 1,055.40 726.96 149.04 171.12
负债合计 13,796.62 17,465.83 16,199.37 8,650.1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权益合计
56,294.98 52,905.60 47,388.99 43,681.31

2 、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营业收入 40,471.57 40,207.41 29,135.24
营业成本 29,863.46 29,825.19 20,921.60
营业利润 4,235.51 4,250.56 3,397.25
利润总额 4,642.94 4,510.07 3,601.60
净利润 4,033.70 3,913.76 3,127.82
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净利润
4,033.70 3,913.76 3,127.82
扣非后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
3,654.72 3,659.89 2,931.12
项目 2016
1-9
2015
1-9
同比增长 2016 年三
季度
2016 年二
季度
环比增长
营业总收入 29,618.90 29,354.71 0.90% 9476.42 10,431.71 -9.16%
营业成本 19,887.90 21,653.72 -8.15% 6,097.98 6,852.22 -11.01%
营业利润 4,104.13 2,997.86 36.90% 1,579.50 1,510.00 4.60%
利润总额 4,292.24 3,190.64 34.53% 1,765.51 1,541.70 14.52%
净利润 3,748.22 2,803.68 33.69% 1,545.17 1,338.29 15.46%
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净利润
3,748.22 2,803.68 33.69% 1,545.17 1,338.29 15.46%
扣非后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
3,574.92 2,614.86 36.72% 1,382.70 1,305.15 5.94%

根据发行人已经披露的财务报告,发行人 2016 年 1-9 月(未经审计)相较 去年同期,营业收入增长 0.90% ,营业成本下降 8.15% ,营业利润增长 36.90% , 利润总额增长 34.53% ,净利润增长 33.6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 长 33.6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长 36.72% 。

发行人 2016 年第三季度(未经审计)相较 2016 年第二季度(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下降 9.16% ,营业成本下降 11.01% ,营业利润增长 4.60% ,利润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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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长 14.52% ,净利润增长 15.4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长 15.46%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长 5.94% 。

3 、合并现金流量表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1-9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995.33 10,908.60 6,830.96 3,241.9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656.66 -7,233.86 -16,719.18 -9,921.46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735.85 -2,182.91 1,322.99 1,190.36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397.18 1,491.84 -8,565.24 -5,489.10

4 、主要财务指标

4、主要财务指标 4、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2016.9.30 2015.12.31 2014.12.31 2013.12.31
流动比率 1.64 1.32 1.46 3.22
速动比率 1.44 1.10 1.18 2.76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19.68% 24.82% 25.48% 16.53%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19.68% 24.82% 25.48% 16.53%
每股净资产(元/股) 1.87 1.76 2.68 3.7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
股净资产(元/股)
1.87 1.76 2.68 3.77
项目 20161-9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2.96 2.69 3.00 2.59
存货周转率(次) 8.56 7.22 7.00 5.50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元)
0.23 0.36 0.39 0.28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01 0.05 -0.48 -0.47
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每股收
益(元)
基本 0.13 0.14 0.22 0.27
稀释 0.12 0.13 0.22 0.2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6.83% 8.04% 8.62% 7.38%
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每股收
益(元)
基本 0.12 0.12 0.21 0.25
稀释 0.11 0.12 0.21 0.2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6.51% 7.28% 8.06% 6.91%

注: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 流动比率 = 流动资产 / 流动负债

  • 速动比率 = (流动资产 - 存货) / 流动负债

  • 资产负债率 = 总负债 / 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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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股净资产 = 期末净资产 / 期末股本总额

  • 应收账款周转率 = 营业收入 / 期初、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平均数,应收账款周转率为年化数据

  • 存货周转率 = 营业成本 / 期初、期末存货余额平均数,存货周转率为年化数据

  •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期末股本总额

  • 每股现金流量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期末股本总额

  • 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 —— 净 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计算及披露》的规定进行计算

  • 各每股指标以各期末发行人股本总额为计算基准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截至 2017 年 1 月 19 日,公司总股本为 300,754,194 股,本次发行 966,900,415 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1,267,654,609 股。具体发行情况如下:

(一)发行数量: 966,900,415 股

(二)发行价格: 7.13 元 / 股

(三)发行方式: 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四)发行对象、配售股份数量、配售金额及限售期情况

发行对象 获配金额(元) 获配股数(股) 限售期
达孜映邦 385,000.00 539,971,949 36个月
光启空间技术 30,000.00 42,075,736 36个月
达孜鹏欣资源 75,000.00 105,189,340 36个月
岩嵩投资 70,400.00 98,737,727 36个月
新余超研投资 3,600.00 5,049,088 36个月
天汇强阳 32,100.00 45,021,037 36个月
巨力华兴投资发展 40,000.00 56,100,981 36个月
顺宇居投资发展 30,000.00 42,075,736 36个月
盈协丰投资发展 23,300.00 32,678,821 36个月
合计 689,400.00 966,900,415 -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所涉及的产品均已按照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办理了审批或备案手续。

(五)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达孜映邦、光启空间技术、达孜鹏欣资源、岩 嵩投资、新余超研投资、天汇强阳、巨力华兴投资发展、顺宇居投资发展和盈协 丰投资发展,共 9 名特定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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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完成后,达孜映邦将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持有公司 42.600% 股权, 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以下 简称 “ 《上市规则》 ” )的有关规定,达孜映邦因此成为公司关联方。光启空间技术 为达孜映邦实际控制人刘若鹏博士控制的企业,本次发行完成后,达孜映邦成为 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光启空间技术因此成为公司关联方。 本次发行完成后,达孜鹏欣资源和岩嵩投资将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持有公司 5% 以上股权,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达孜鹏欣资源和岩嵩投资因此成为公司 关联方。因此,达孜映邦、光启空间技术、达孜鹏欣资源和岩嵩投资认购本次非 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除上述情况以外,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他发行对象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六)募集资金量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6,894,000,000.00 元,扣除保荐机构的保荐与承 销费 50,000,000.00 元、其他发行费用 6,236,690.04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6,837,763,309.96 元。

(七)注册会计师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2017 年 1 月 23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健验字 [2017]8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7 年 1 月 23 日止,龙生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6,894,000,000.00 元,扣除国泰君安的承销保荐费人民币 50,000,000.00 元后,由国泰君安转付的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6,844,000,000.00 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6,236,690.04 元后,龙生股份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837,763,309.96 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966,900,415.00 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 5,870,862,894.96 元。

三、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与国泰君安不存在下列情形:

1 、国泰君安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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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国泰君安或其控股

  •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 、国泰君安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 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 4 、国泰君安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 、国泰君安与发行人之间可能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 责产生影响的其他关联关系。

国泰君安作为本次龙生股份非公开发行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严格 遵守监管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保荐机 构的职业操守和独立性,独立公正地履行保荐职责。

四、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承诺

保荐人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根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 33 条的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1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 、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为本次发行提供服务的其他 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 、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 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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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7 、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 8 、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 管措施。

(二)本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 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 , 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五、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安排
(一)持续督导
事项
自保荐承销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至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当年剩余
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届满时止。
1、督导发行人
有效执行并完
善防止大股东、
其他关联方违
规占用发行人
资源的制度
(1)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了旨在规范关联交易的各项制度。
(2)敦促发行人完善与大股东等关联方在业务、资金往来等方面的工作
管理规则,强化审批程序,将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情形纳入禁止性规范
并切实执行。
(3)将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敦促按季度通报有关情况,重大
事项及时告知。
(4)保荐代表人认为必要,有权参加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就有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5)督导发行人严格执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如其违反规定,将以异
议书的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向其通报,发行人应予纠正并将落实情况反馈给
本保荐机构,否则,本保荐机构有权就该违规事项在媒体上发表声明。
2、督导发行人
有效执行并完
善防止高管人
员利用职务之
便损害发行人
利益的内控制
(1)督导发行人在内部控制制度方面,进一步完善竞业禁止制度、内审
制度等相关规章。
(2)对高管人员的职权及行使职权的程序予以明确,使之制度化和规范
化。
(3)督导发行人建立严格的内部处罚制度及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以防止
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
3、督导发行人
有效执行并完
善保障关联交
易公允性和合
(1)督导发行人严格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2)督导发行人及时按季度向保荐机构通报有关的关联交易情况,保荐
机构将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发表意见。
(3)发行人因关联交易事项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应事先通知本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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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性的制度,并
对关联交易发
表意见
机构,保荐机构有权派保荐代表人与会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督导发行人
履行信息披露
的义务,审阅信
息披露文件及
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提
交的其他文件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发行人配备专门人员,专职负责信息披露事宜。
(3)督导发行人在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后,立即书面通知保荐机
构,并将相关文件供保荐机构查阅,就信息披露事宜听取保荐机构的意见。
(4)发行人在向监管机构和交易所呈报并向社会公开进行信息披露之前,
须将有关报告和信息披露文稿送保荐机构审阅。
5、持续关注发
行人募集资金
使用、投资项目
的实施等承诺
事项
(1)保荐机构定期派人了解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
(2)在项目完成后,保荐机构将及时核查发行人项目达产情况、是否达
到预期效果,并与招股说明书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披露信息进行对
照,如发生差异,将敦促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3)如发行人欲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方案,保荐机构将督导发行人履行合
法合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6、持续关注发
行人为他人提
供担保等事项,
并发表意见
(1)督导发行人严格遵循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明确相应担保的决策权限、决
策程序和禁止性规定。
(2)发行人在对外提供担保时,必须提前告知保荐机构,保荐机构根据
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3)发行人应按定期报告披露的时间定期向保荐机构书面说明是否存在
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保荐协议
对保荐机构的
权利、履行持续
督导职责的其
他主要约定
按照保荐制度有关规定积极行使保荐职责;严格履行保荐协议、建立通畅
的沟通联系渠道。
(三)发行人和
其他中介机构
配合保荐机构
履行保荐职责
的相关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持续对发行人进行关注,并进行相关业务的持
续培训。
(四)其他安排 在持续督导期间有针对性地为发行人提供及时有效的专项或日常财务顾
问服务,以便使其更好地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
合规性要求。

六、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龙生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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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同意保荐龙生股份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七、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保荐代表人:孔德仁、池惠涛

邮政编码: 200120

联系电话: 0755-38676738 传真: 0755-38676738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请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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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孔德仁 池惠涛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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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