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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ang-Chi Technologies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Apr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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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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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相关规定,作为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 案发表下列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中,公司计划 2020 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 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和审核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状况、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以及未来 发展资金需求等综合因素,与公司实际经营业绩匹配,符合公司实际开展业务和 未来发展的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 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 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进行仔细核查和问询后,基于客观独立判 断的立场,现就 2020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 担保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经核实,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公司及董事会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建立了较为完整、规范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工作流程,有效的控制了关联方 资金占用风险。
2、关于对外担保
2018 年 1 月至 2020 年 5 月,公司子公司深圳光启超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存在 以定期存单形式为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深圳光启创新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光启合 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总计 12.15 亿元。
经核实,上述存单质押担保已于 2020 年 5 月完成了解除,公司不存在为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况。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金额为 300,000,000.00 元。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现有内部 控制体系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适应。 公司重要业务环节及高风险领域均能得到有效控制,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 运行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提高了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为管理层科 学决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公司关于 2020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 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我们对《2020 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五、关于 2021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拟提供担保的公司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经营业 务活动皆纳入公司统一管理,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子公司获得业务发展所需的流 动资金以支持其良性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 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2005]120 号文《证监会、银 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相违背的情况,不会损害公司和中 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的担保事项。
六、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公 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七、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期限延长事宜是公司基于项 目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主要投资内容的变更,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部分变更实施主体已 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将超材料智能结构及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延期。
独立董事:莎琳、姚远、韩建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