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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ang-Chi Technologies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Feb 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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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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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公司简称:光启技术 股票代码: 002625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 是否存在该事项 | |||
|---|---|---|---|
| 序号 | 事项 | (是/否/ | 备注 |
| 不适用) | |||
| 上市公司合规性要求 | |||
| 1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是 | |
| 2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否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是 | |
| 3 |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是否未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是 | |
| 4 | 是否不存在其他不适宜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 是 | |
| 5 | 是否已经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 是 | |
| 6 | 是否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 是 | |
| 激励对象合规性要求 | |||
| 7 | 是否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 |
| 8 | 是否未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 是 | |
| 9 | 是否最近12个月内未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是 | |
| 10 | 是否最近12个月内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
是 | |
| 11 | 是否最近12个月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是 | |
| 12 | 是否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 |
是 | |
| 13 | 是否不存在其他不适宜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 是 | |
| 14 | 激励名单是否经监事会核实 | 是 | |
| 激励计划合规性要求 | |||
| 15 |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 计是否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
是 | |
| 16 | 单一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股票是 否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
是 | |
| 17 |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是否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 量的20% |
不适用 | |
| 18 |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已列明其姓名、 职务、获授数量 |
不适用 | |
| 19 |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的,是否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 使权益的条件 |
不适用 | |
| 20 |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是否未超过10年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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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 | 是 | |
|---|---|---|---|
| 股权激励计划披露完整性要求 | |||
| 22 | 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事项是否完整 | 是 | |
| (1)对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逐条说明是否存在上市公司不 得实行股权激励以及激励对象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形; 说明股权 激励计划的实施是会否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
是 | ||
| (2)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是 | ||
| (3)拟授出的权益数量,股权激励计划拟授涉及的标的予股票种 类、的来源、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百分比; 若分次 实施的,每次拟授出予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上市公 司股本总额的比例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的权益数量及占 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总额的比例百分比;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 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及其计 算过程的说明 |
是 | ||
| (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应 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可获授 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比例;单个激励对 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是否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1%的说明 |
是 | ||
| (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股票期权的、授权日或授权日的确 定方式、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锁定期安排等 |
是 | ||
|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如采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方法以外的其 他方法确定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的,应当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 出说明,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 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 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并披露 |
是 | ||
|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次授出或者行使权 益的,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获授或者行使权益的条件; 对设立条 件所涉及的指标定义、计算标准等的说明;约定授予权益、行使权 益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如激励对象包括董事 和高管,应当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披露激励对 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的,应充分披露所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 合理性;公司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后期激励计划公司业 绩指标如低于前期激励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
是 | ||
| (8)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当中,应明确上 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以及激励对象不得行使权益的期间 |
是 | ||
| (9)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 序(例如实施利润分配、配股等方案时的调整方法) |
是 | ||
| (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 确定方法,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及其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 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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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 是 | ||
|---|---|---|---|
| (12)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 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
是 | ||
| (13)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 是 | ||
| (14)上市公司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激励对象有关披露文件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 益情况下全部利益返还公司的承诺。上市公司权益回购注销和收益 收回程序的触发标准和时点、回购价格和收益的计算原则、操作程 序、完成期限等。 |
是 | ||
| 绩效考核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 |||
| 23 | 是否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 是 | |
| 24 | 指标是否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否有利于 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
是 | |
| 25 | 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公司是否 不少于3家 |
不适用 | |
| 26 | 是否说明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 是 | |
| 限售期、行权期合规性要求 | |||
| 27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解限日之间的间隔是否不少于12个 月 |
不适用 | |
| 28 | 每期解除限售时限是否不少于12个月 | 不适用 | |
| 29 | 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50% |
不适用 | |
| 30 |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是否不少于12个月 | 是 | |
| 31 | 股票期权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是否不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 | 是 | |
| 32 | 股票期权每期行权时限是否不少于12个月 | 是 | |
| 33 | 股票期权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票 期权总额的50% |
是 | |
| 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合规性要求 | |||
| 34 | 独立董事、监事会是否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 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
是 | |
| 35 | 上市公司是否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照管理办法的 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
是 | |
| (1)上市公司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 是 | ||
| (2)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 是 | ||
| (3)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管理办 法》的规定 |
是 | ||
| (4)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
是 | ||
| (5)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
是 | ||
| (6)上市公司是否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 是 | ||
| (7)股权激励计划是否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
是 | ||
| (8)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根据 《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
不适用 | ||
| (9)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是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36 | 上市公司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发表的专业意 见是否完整,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 |
是 | |
|---|---|---|---|
| 审议程序合规性要求 | |||
| 37 | 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 不适用 | |
| 38 |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股东是否拟回避表决 | 不适用 | |
| 39 | 是否不存在重大无先例事项 | 是 | |
| 本公司保证所填写的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因所填写情况有误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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