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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EC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Dec 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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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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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1311 证券简称:昆船智能 公告编号: 2022-001

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昆船智能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74 号)同 意注册,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60,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3.8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32,800,00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人 民币 56,237,368.45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76,562,631.55 元。募集资 金已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2)第 110C000709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开立 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进 行专户管理,并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分别与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 议》”)。

截至 2022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1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募集资金用途
昆船智能技
术股份有限
公司
中信银行昆
明北京路支
8111901012400447660 483,536,000.00 智能装备研制
生产能力提升
建设项目
昆船智能技
术股份有限
公司
招商银行昆
明分行营业
871903881310908 307,150,792.45 补充流动资金
及超募资金项
合计 790,686,792.45 -

注: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76,562,631.55 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 资金净额差额原因系尚有部分发行费用未支付。

2、“中信银行昆明北京路支行”、“招商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为“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昆明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下属分支机构,本次对外签署的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 分行”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 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 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 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 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2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田斌、王明超(以下简称“保荐代表人”)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丙方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甲 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 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 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

12、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

特此公告。

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6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