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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C PHARMACEUTICALS,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Mar 15,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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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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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22 证券简称:昆药集团 公告编号:2019-017号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9 月 30 日 颁布 [2018]29 号公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需要对《公司章程》做修改。涉及相关条款如下:
| 原条款 | 修改内容 | 修改理由 |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 称《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
补充《公司章程》修改的行政法规背 景 |
| 第二条 公司发展遵循创新、协调、绿 色、开放、共享的理念,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
根据新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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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良好的治理实践。 公司治理做到健全、有效、透明,强化 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制衡,保障股东的合法权 益并确保得到公平对待,尊重利益相关者的 基本权益,切实提升公司整体价值。 第三条 根据《公司法》和有关规定, 同上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设立党组织。其中设党委书记1 人,并按规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公司党组 织设置由上级党委审批,经选举产生。党员 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 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任命党委书记、副书 记。 公司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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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在本公司的贯彻执 行。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 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 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三)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和经理行使职权。 (四)提高党组织的组织力,切实要 把党员组织起来、把群众发动起来,把党的 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 转化为公司的竞争优势、创新优势和发展优 势。 (五)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 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 等群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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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新《公司法》增加的条款 |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
文字规范以及新《公司法》的修改条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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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奖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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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新《公司法》的修改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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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新《公司法》修改的条款 五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公司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 定收购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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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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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三条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公司依据证券 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
新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增加内容 |
| 原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 |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 |
新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增加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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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依 法行使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得利用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违规担保、 非公允关联交易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 司资产安全的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 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对责任人应给予处 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公司依 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上市公司 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 司资产安全的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对责任人应 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 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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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上市公司有关各方做出的承诺,应该具体、 |
新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增加内容, 新增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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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 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承诺方应该在承诺中 做出履行承诺的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 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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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融资额度(包 |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
修正原条款的不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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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括向金融机构、股东或其他人有偿借用资 金);超过年度融资额度30%以上的追加融 资额度事项;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
(六)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融资额度(包 括向金融机构、股东或其他人有偿借用资 金);超过年度融资额度30%以上的追加融 资额度事项;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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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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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审议批准单个项目标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不含 10%)的: 资产购置(包括房屋、土地、机器 设备、仪器、仪表、交通工具、办公设备、 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购置), 新建、扩建、改建固定资产、装饰装修等)、 股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新设或受让股 权或增资或兼并收购等方式实施股权投 资)、资产抵押、理财(利用自有闲置流动 资金投向低风险的保本、类保本投资理财 产品,包括投向国债、银行存款、企业债 和公司债的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产品 等); (十五)审议批准单个项目标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不含 5%)的资产处置(出售、出租、委托管理、 置换、报损、报废、坏帐核销、盘亏、毁 |
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单个项目标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不含 10%)的: 资产购置(包括房屋、土地、机器 设备、仪器、仪表、交通工具、办公设备、 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购置), 新建、扩建、改建固定资产、装饰装修等)、 股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新设或受让股权 或增资或兼并收购等方式实施股权投资)、 资产抵押、理财(利用自有闲置流动资金投 向低风险的保本、类保本投资理财产品,包 括投向国债、银行存款、企业债和公司债的 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产品等); (十五)审议批准单个项目标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不含 5%)的资产处置(出售、出租、委托管理、置 换、报损、报废、坏帐核销、盘亏、毁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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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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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等)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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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并 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 股东大会将设置现场会议,以现场会议 |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并在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以 |
规范原条款文字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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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方式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会会 议通知、召集及召开程序,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执 行。 |
便于股东参会为原则,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给予每 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会会 议通知、召集及召开程序,按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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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
规范文字与实务的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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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 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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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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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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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 (二)项 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的;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
新《公司法》修改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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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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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方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以便于股东参会为原 则。 |
规范原条款文字 |
| 原第八十六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 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 果为准。 |
第八十九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规范原条款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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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规范原条款文字 |
|---|---|---|
| 原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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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原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 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
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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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 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 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 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
完整、及时、公平;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 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 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 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
|
|---|---|---|
| 原第一百零六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和全 体股东负有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关注 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 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 |
第一百零九条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 般职权,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针对 相关事项有特殊职权。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 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 或个人的影响。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 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 家上市 |
新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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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 最多在5 家上市公司(含本公司)兼任独 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 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公司(含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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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第一百零七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 出席董事会,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运作情况, 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 资料。 |
第一百一十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 责,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 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 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应 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 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 明。 公司股东间或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 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积 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
新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 |
| 原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
新的《公司法》修改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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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审议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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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42
| (八)审议批准单项目标的金额不超过 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10%(含10%)的: 资产购置(包括房屋、土地、机器设备、仪 器、仪表、交通工具、办公设备、专利技 术或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购置),新建、 扩建、改建固定资产、装饰装修等)、股权 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新设或受让股权或 增资或兼并收购等方式实施股权投资)、资 产抵押、资产抵押、理财(利用自有闲置流 动资金投向低风险的保本、类保本投资理 财产品,包括投向国债、银行存款、企业 债和公司债的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产品 等); (九)审议批准单项目标的金额不超过 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5%(含5%)的资产 处置(出售、出租、委托管理、置换、报损、 报废、坏帐核销、盘亏、毁损等)事项; |
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审议批准单项目标的金额不超过 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10%(含10%)的: 资产购置(包括房屋、土地、机器设备、仪 器、仪表、交通工具、办公设备、专利技术 或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购置),新建、扩 建、改建固定资产、装饰装修等)、股权投 资(包括但不限于以新设或受让股权或增资 或兼并收购等方式实施股权投资)、资产抵 押、资产抵押、理财(利用自有闲置流动资 金投向低风险的保本、类保本投资理财产 品,包括投向国债、银行存款、企业债和公 司债的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产品等); (十)审议批准单项目标的金额不超过 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5%(含5%)的资产 处置(出售、出租、委托管理、置换、报损、 报废、坏帐核销、盘亏、毁损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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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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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董事会有权批准的单次担保不超 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对外担 保,为单一对象担保及累计担保总额不能 超过被担保对象的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 额。公司董事应当审慎和严格控制对外担 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 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审议批准不超过年度融资额度 (包括向金融机构、股东或其他人有偿借 用资金)30%以内(含30%)的追加融资额 度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根据总裁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 |
(十一)董事会有权批准的单次担保不 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对外 担保,为单一对象担保及累计担保总额不能 超过被担保对象的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 额。公司董事应当审慎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 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审议批准不超过年度融资额度 (包括向金融机构、股东或其他人有偿借用 资金)30%以内(含30%)的追加融资额度 事项; (十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根据总裁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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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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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裁的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十五)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裁的工作;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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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
规范原条款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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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股东大会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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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电话, 通知时限为两天。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电话、电 子邮件、微信,通知时限为两天。 |
规范原条款文字 |
| 原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做出决议,同意董事仍应超过公司全体董 事的半数。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审议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做出决议,同意董事仍应超过公司全体董事 的半数。 |
新《公司法》修改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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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与公司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规范原条款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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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第一百四十四条本章程第九十九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总裁。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总裁。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总裁 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总裁及高级管理人 员。 |
《公司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均 一致 |
| 原第一百四十五条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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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裁。 |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裁及高级管理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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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第一百四十七条总裁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裁;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规范原条款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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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 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非董事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 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非董事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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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第一百五十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 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规范原条款文字 |
| 原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总裁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总裁违反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公司董事会应积极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 任。 总裁应忠于公司利益,坚决执行公司董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总裁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 信和勤勉的义务。总裁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 事会应积极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总裁应忠于公司利益,坚决执行公司董 事会的指示和公司的业务发展方案、经营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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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的指示和公司的业务发展方案、经营 管理计划。总裁应负责领导副总裁、总监 管理公司业务和行政管理部门,弘扬积极、 正面的公司文化并为实现公司的经营目 标、管理目标而克尽职守。总裁应对其管 理失职行为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对公司副 总裁、总监等中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失职 行为承担管理连带责任。 总裁应全面严格执行公司董事会、法定 代表人、总裁班子颁布的各种管理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财务与预算管理制度、 资金支付与费用报销审核制度、投资管理 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资 产管理制度、危机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 度等)和管理指令,并负责领导、督促副 总裁、总监、下属业务和行政管理部门执 行前述的各种管理制度以及纠正下属不履 |
理计划。总裁应负责领导副总裁、总监管理 公司业务和职能管理部门,弘扬积极、正面 的公司文化并为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管理 目标而克尽职守。总裁应对其管理失职行为 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对公司副总裁、总监等 中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失职行为承担管理 连带责任。 总裁应全面严格执行公司董事会、法定 代表人、总裁班子颁布的各种管理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财务与预算管理制度、资 金支付与费用报销审核制度、投资管理制 度、合同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资产管 理制度、危机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 和管理指令,并负责领导、督促副总裁、总 监、下属业务和职能管理部门执行前述的各 种管理制度以及纠正下属不履行制度的管 理不当行为,并对制度执行不到位承担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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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制度的管理不当行为,并对制度执行不 到位承担管理连带责任。 |
连带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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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第一百六十七条监事可以提议召 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 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通过。 |
第一百七十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四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电子邮件通知全体董事和 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电话、电子邮件、微 信,通知时限为两天。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 意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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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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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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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第一百八十条 在公司盈利、现金 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 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经营情况和项 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 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短期利益与 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 案; 2、公司的利润分配应以可持续发展和 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重视对社会公众股 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在公司盈利、现金 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 公司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经营情况和项 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 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短期利益与长远 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2、公司的利润分配应以可持续发展和 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 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制定 |
中国证监会2018 年11 月9 日35 号公 告《关于支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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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条件、决策程 序和机制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 东的意见,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 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4、在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状况充裕的 情况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 式; 5、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 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
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 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4、在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状况充裕的 情况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5、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 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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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 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经营情 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 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 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 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 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无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 其他情况。 |
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 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 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 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无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 其他情况。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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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公司最近三年 以现金的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每年具 体的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的盈 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并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3、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 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拟定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公司最近三年 以现金的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每年具 体的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的盈 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并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公司以现金 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 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 的相关比例计算。 3、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 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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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根据具体所处阶段,由 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展 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根 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 |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根据具体所处阶段,由公 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展阶段 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 照前项规定处理。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根 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 况,在考虑现金分红优先及保证公司股本规 模合理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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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在考虑现金分红优先及保证公司股本 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 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三)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结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 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批。 2、公司因未满足前述第(二)款中规 定的“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 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 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三)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结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 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批。 2、公司因未满足前述第(二)款中规 定的“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 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 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 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的权利,董事 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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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的权利,董 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 投票权。 4、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进行审议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 见外,还通过电话、传真、邮件及投资者 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5、公司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的 同时,还应当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执行 现金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以及决策程 序进行有效监督。对于不进行现金分红的 情况,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的意见。 |
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 权。 4、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进行审议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 外,还通过电话、传真、邮件及投资者关系 互动平台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5、公司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的 同时,还应当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执行现 金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以及决策程序进 行有效监督。对于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况, 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的意见。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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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 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有权部门下发利润 分配相关新规定的情况,或者公司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方可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前述“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 响”、“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指公司营业收入总额、或净利润同比下降 30%以上。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不得违反以下原 则: 1、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届 时有效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提交 |
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有权部门下发利润分 配相关新规定的情况,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较大变化,方可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前述“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 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指公司营业 收入总额、或净利润同比下降30%以上。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届 时有效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应以特别决议方式作出决 议。 3、公司如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 划或计划,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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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审议,应以特别决议方式作出决 议。 3、公司如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 划或计划,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 意见,并在调整议案中进行详细的论证和 原因说明。 |
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 见,并在调整议案中进行详细的论证和原因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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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根据本章程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行使对 外投资权限,并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根据本章程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行使对外 投资权限,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 |
| 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应当尊重银行及 其他债权人、员工、客户、供应商、社区等 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与利益相关者进行 有效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 |
新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增加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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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 同上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应当为维护利益相 关者的权益提供必要的条件,当其合法权益 受到侵害时,利益相关者应当有机会和途径 获得救济。 同上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员工权益 保护,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 使职权。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 和员工多元化的沟通交流渠道,听取员工对 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及员工权益的重大事项 的意见。 同上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应当积极践行绿色 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 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在 防止污染、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等方面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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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范引领作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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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九条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 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 应当在社区福利、救灾助困、公益事业等方 面,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积极主动支持贫困 地区发展产业、培养人才、促进就业。 |
同上 | |
| 原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或邮件方式 进行。 |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或邮件方式、 微信进行。 |
通讯手段发展 |
| 原第二百零六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传真出或邮件方式 进行。 |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传真出或邮件方式、 微信进行。 |
同上 |
此议案已于 2019 年 03 月 15 日召开的九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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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03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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