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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C PHARMACEUTICALS,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Jun 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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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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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4 年授予股权激励所涉限制性股票 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201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七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昆明制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3-2015)》(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2013 年 1 月 22 日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实施《激励计划》,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公司独立董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就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授予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成就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13-2015)》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对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每次 解锁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1、公司未发生《激励计划》第九章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
即上市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激励计划》第九章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的情
形,即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的;
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④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⑤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 由于受贿、索 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 违纪行为, 给公司造成损失;
⑥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3、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考核办法》对激 励对象的考核要求。
经独立董事核查,公司本次解锁对象均满足上述股权激励股票 解锁条件,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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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辛金国 梅 健
屠鹏飞 李万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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