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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C PHARMACEUTICALS,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Dec 29, 2014

56720_rns_2014-12-29_01dd5a61-5836-4883-b6d7-81a83ee6435e.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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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22 证券简称:昆明制药 编号:临2014-076 号

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及《上市公司股东大规则(2014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以 及规范公司治理,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改

一、《公司章程》的修改
修改前 修改后 备注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昆明制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KUNMING
PHARMACEUTICAL
GROUP
LTD.,
CORP.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昆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英文名称:KPC Pharmaceuticals,
Inc.
公司更名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融资额度
(包括向金融机构、股东或其他人有偿
借用资金);超过年度融资额度30%以
上的追加融资额度事项;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增加:第六条
对原第(十
三)款进一步
细化,变成现
(十四)、(十
五)款更具有
可操作性

1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单个项目标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不含
10%)的: 资产购置(包括房屋、土地、机器
设备、仪器、仪表、交通工具、办公设
备、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购
置),新建、扩建、改建固定资产、装饰装
修等)、股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新设或
受让股权或增资或兼并收购等方式实施股
权投资)、资产抵押、理财(利用自有闲置
流动资金投向低风险的保本、类保本投资
理财产品,包括投向国债、银行存款、企
业债和公司债的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产
品等);
(十五)审议批准单个项目标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不含5%)的
资产处置(出售、出租、委托管理、置换、
报损、报废、坏帐核销、盘亏、毁损等)事
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2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董事会有权批准不超过公司最近经
审计的净资产10%的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
(九)董事会有权批准不超过公司最近经
审计的净资产5%以下的资产处置(出
售、置换)等权限。
(十)董事会有权批准的单次担保不超过
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对外担
保,为单一对象担保及累计担保总额不能
超过被担保对象的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
额。公司董事应当审慎和严格控制对外担
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
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审议批准单项目标的金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10%(含10%)的: 资
产购置(包括房屋、土地、机器设备、仪
器、仪表、交通工具、办公设备、专利技
术或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购置),新建、
扩建、改建固定资产、装饰装修等)、股权
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新设或受让股权或增
资或兼并收购等方式实施股权投资)、资产
抵押、资产抵押、理财(利用自有闲置流动
资金投向低风险的保本、类保本投资理财
产品,包括投向国债、银行存款、企业债
和公司债的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产品
等);
(九)审议批准单项目标的金额不超过公司
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5%(含5%)的资产处置
(出售、出租、委托管理、置换、报损、报
废、坏帐核销、盘亏、毁损等)事项;
(十)董事会有权批准的单次担保不超过
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对外担保,
为单一对象担保及累计担保总额不能超过




(八)款、第
(九)款。

3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裁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被担保对象的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公司董事应当审慎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
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审议批准不超过年度融资额度
(包括向金融机构、股东或其他人有偿借
用资金)30%以内(含30%)的追加融资额
度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根据总裁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裁的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八十一条在公司盈利、现金流
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
公司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
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
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
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股东违规
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
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二)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
在盈利且现金流能满足正常经营和持续发
展的前提下,应当积极推行现金分配方
式。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在满足
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
股利分红。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
第一百八十一条在公司盈利、现金流
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
公司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经营情况和项目投
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
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短期利益与长远
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2、公司的利润分配应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
股东权益为宗旨,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
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制
定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
机制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
意见,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在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状况充裕的情况
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5、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
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根据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的
要求进行修
改。

4

况下, 公司利润分配以现金分配方式为 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主,可以实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 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公司的利润分配 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连续三 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经营情况,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具体每个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拟实 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 施现金分红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出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 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 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 分配预案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未用于分 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 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公司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政策过程 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中,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4)无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其他 金需求、公司的实际盈利状况和市场表 情况。

公司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政策过程 中,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公司的实际盈利状况和市场表 现、股本结构、政策的持续性等因素。利 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应当通过多种形 式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投资者的意 见。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 金的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每年具体的 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的盈利情 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并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3、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 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 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 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 化向股东大会提交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方 案。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 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 配政策修订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修改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应当经 过详细论证后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独立董 事发表独立意见,然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的方式进行审议。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5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根据具体所处阶段,由 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展 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根据累 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 在考虑现金分红优先及保证公司股本规模 合理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三)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结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 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 2、公司因未满足前述第(二)款中规定的 “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满足以下条件”而 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 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 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 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的权利,董事 会、独立董事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可以向 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4、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 外,还通过电话、传真、邮件及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5、公司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的同 时,还应当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执行现 金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以及决策程序 进行有效监督。对于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情 况,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的意见。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 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 成重大影响,或者有权部门下发利润分配

6

相关新规定的情况,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较大变化,方可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前述“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 响”、“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指公司营业收入总额、或净利润同比下降 30%以上。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不得违反以下原 则: 1、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届时有 效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应以特别决议方式作出决议。 3、公司如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或 计划,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充分 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 见,并在调整议案中进行详细的论证和原 因说明。

本议案已经公司于2014 年12 月26 日召开的七届三十三次董事会审

议通过,尚须提交公司201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12 月26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