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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C PHARMACEUTICALS,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Dec 29,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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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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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22 证券简称:昆明制药 编号:临2014-076 号
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及《上市公司股东大规则(2014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以 及规范公司治理,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改
| 一、《公司章程》的修改 | ||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备注 |
|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昆明制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KUNMING PHARMACEUTICAL GROUP LTD., CORP. |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昆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英文名称:KPC Pharmaceuticals, Inc. |
公司更名 |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融资额度 (包括向金融机构、股东或其他人有偿 借用资金);超过年度融资额度30%以 上的追加融资额度事项;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增加:第六条 对原第(十 三)款进一步 细化,变成现 (十四)、(十 五)款更具有 可操作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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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单个项目标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不含 10%)的: 资产购置(包括房屋、土地、机器 设备、仪器、仪表、交通工具、办公设 备、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购 置),新建、扩建、改建固定资产、装饰装 修等)、股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新设或 受让股权或增资或兼并收购等方式实施股 权投资)、资产抵押、理财(利用自有闲置 流动资金投向低风险的保本、类保本投资 理财产品,包括投向国债、银行存款、企 业债和公司债的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产 品等); (十五)审议批准单个项目标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不含5%)的 资产处置(出售、出租、委托管理、置换、 报损、报废、坏帐核销、盘亏、毁损等)事 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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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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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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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董事会有权批准不超过公司最近经 审计的净资产10%的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 (九)董事会有权批准不超过公司最近经 审计的净资产5%以下的资产处置(出 售、置换)等权限。 (十)董事会有权批准的单次担保不超过 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对外担 保,为单一对象担保及累计担保总额不能 超过被担保对象的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 额。公司董事应当审慎和严格控制对外担 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 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审议批准单项目标的金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10%(含10%)的: 资 产购置(包括房屋、土地、机器设备、仪 器、仪表、交通工具、办公设备、专利技 术或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购置),新建、 扩建、改建固定资产、装饰装修等)、股权 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新设或受让股权或增 资或兼并收购等方式实施股权投资)、资产 抵押、资产抵押、理财(利用自有闲置流动 资金投向低风险的保本、类保本投资理财 产品,包括投向国债、银行存款、企业债 和公司债的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产品 等); (九)审议批准单项目标的金额不超过公司 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5%(含5%)的资产处置 (出售、出租、委托管理、置换、报损、报 废、坏帐核销、盘亏、毁损等)事项; (十)董事会有权批准的单次担保不超过 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对外担保, 为单一对象担保及累计担保总额不能超过 |
修 改 原 第 (八)款、第 (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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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裁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被担保对象的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公司董事应当审慎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 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审议批准不超过年度融资额度 (包括向金融机构、股东或其他人有偿借 用资金)30%以内(含30%)的追加融资额 度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根据总裁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裁的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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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一条在公司盈利、现金流 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 公司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 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 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 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股东违规 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 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二)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 在盈利且现金流能满足正常经营和持续发 展的前提下,应当积极推行现金分配方 式。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在满足 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 股利分红。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 |
第一百八十一条在公司盈利、现金流 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 公司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经营情况和项目投 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 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短期利益与长远 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2、公司的利润分配应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 股东权益为宗旨,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 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制 定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 机制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 意见,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在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状况充裕的情况 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5、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 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
根据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的 要求进行修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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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 公司利润分配以现金分配方式为 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主,可以实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 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公司的利润分配 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连续三 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经营情况,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具体每个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拟实 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 施现金分红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出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 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 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 分配预案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未用于分 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 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公司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政策过程 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中,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4)无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其他 金需求、公司的实际盈利状况和市场表 情况。
公司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政策过程 中,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公司的实际盈利状况和市场表 现、股本结构、政策的持续性等因素。利 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应当通过多种形 式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投资者的意 见。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 金的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每年具体的 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的盈利情 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并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3、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 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 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 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 化向股东大会提交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方 案。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 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 配政策修订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修改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应当经 过详细论证后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独立董 事发表独立意见,然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的方式进行审议。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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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根据具体所处阶段,由 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展 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根据累 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 在考虑现金分红优先及保证公司股本规模 合理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三)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结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 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 2、公司因未满足前述第(二)款中规定的 “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满足以下条件”而 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 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 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 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的权利,董事 会、独立董事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可以向 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4、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 外,还通过电话、传真、邮件及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5、公司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的同 时,还应当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执行现 金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以及决策程序 进行有效监督。对于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情 况,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的意见。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 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 成重大影响,或者有权部门下发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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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新规定的情况,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较大变化,方可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前述“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 响”、“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指公司营业收入总额、或净利润同比下降 30%以上。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不得违反以下原 则: 1、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届时有 效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应以特别决议方式作出决议。 3、公司如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或 计划,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充分 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 见,并在调整议案中进行详细的论证和原 因说明。
本议案已经公司于2014 年12 月26 日召开的七届三十三次董事会审
议通过,尚须提交公司201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12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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