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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C PHARMACEUTICALS,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Sep 7,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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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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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级管理人员问责规定 KPC-AT2.13B-2011(R)
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高级管理人员问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完善法 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励并举,促进公 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精干、高效、 专业、协同的管理团队,在公司内部营造诚实守信、合法合规的管理 氛围,达到惩恶扬善的威慑效果,遵遁经营管理底线,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总裁班子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 问责制是指对中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公司、部门及工 作职责范围内,因不适当履行职责或者不适当作为或者不作为,贻误 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的对象(即被问责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总裁班子成 员,集团总监、各分公司及责任中心总经理、总监、总经理助理、部 门经理、副经理级管理人员,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子公司专职董事长、 总裁、财务总监,以及由公司认定的其他关键岗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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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遵循客观、 公平、公正,权责一致,谁主管谁负责,问责与改进、惩教相结合, 依靠员工、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作为问责机构负责对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 工作,公司审计法务部(兼监事会办公室)为问责机构的日常工作部 门,具体执行本规定。
第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问责机构、问责机构的日常工 作部门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或不作为等情况。问责机构的日常工作部 门核查确认后,按本规定作出问责或不问责意见。问责或不问责意见 报监事会批准并听取董事会意见。
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司设立问责复审小组(董事会办公室兼), 处理问责申诉。
第三章 问责的范围
第八条 中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行为时应当予以问责:
1、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 劣影响的;重要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 劣影响的;
2、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监管机构处罚或损 害公司形象的;或者泄露了公司商业、技术上等相关保密事项,从而 造成公司损失的;
3、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 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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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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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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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对群体性、突发 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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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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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 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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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反中高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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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工作停滞不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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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未认真履行董事会会议决议、总裁(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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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或者不能履行董事、监 事职责,或者无故连续三次不出席公司重要会议,或者不执行董事会、 监事会决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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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依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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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应问责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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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情形。
第四章 问责的形式及种类
第九条 问责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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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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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停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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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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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责令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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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免职;
6、其它方式。
第十条 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及由公司委派或推选的子公司专职董事 长、总裁、财务总监,以及由公司认定的其他关键岗位员工,出现问 责范围事项时公司在进行上述问责处理的同时可附带经济赔偿责任, 赔偿幅度根据公司相关违纪违规处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因 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具体比例根据《昆 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中规定的比例确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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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行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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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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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他人胁迫而导致违规违纪或失职、不作为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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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动交代违纪违规行为的或者积极配合职能部门查处,有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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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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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违规行为,情况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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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 6、其它可以从轻或减轻情节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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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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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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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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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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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 对中高级管理人员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问责机构决定问责的;
2、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 他方式发现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问责的线索,审计法务部经调查后, 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问责机构提出问责建议的;
3、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主提出,或由一半以上董事联名提出, 或由持有表决权5%以上的股东提出,或由监事会提出;
对监事的问责,由监事会主席提出,或由一半以上监事联名提出, 或由持有表决权5%以上的股东提出,或由董事会提出,其中,对职工 监事可由工会提出;对总裁班子成员的问责,可由董事会或监事会;
对中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认定的其他关键岗位员工的问责,可由董 事会或监事会或者总裁班子;
对由公司委派或推选的子公司专职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以 及由公司认定的其他关键岗位员工,可由董事会、监事会、总裁班子 提出。
4、问责机构作出问责决定后,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相关部门应予 配合,或者责成相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监察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机构提供有关事 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 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 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中高级管理人员的陈述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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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对于事实清楚、 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机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 问责机构视问责需要可启动相应的听证会、质询会、通报 会等其它形式的调查程序。
第十七条 问责机构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中高级 管理人员谈话,并督促其做好后续的整改工作。
第十八条 做出问责处理决定,应制作《中高级管理人员问责决定书》。 第十九条 《中高级管理人员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 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 关等。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再发生过失的计划 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 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二十条 《中高级管理人员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中高级 管理人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部门。行政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 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 告问责机构,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监事 的,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被问责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 到《中高级管理人员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复审小组提 出书面申诉。问责复审小组接到书面申诉后,对于事实清楚,处理适 当的问责决定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原问责决定认定事实 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当,问责决定存在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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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需要调查相关申诉事项的,问责复审小组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之 日起6 个月内重新核查后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 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被问责的中高级管理人员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行政责任或赔偿经济 损失的,依照《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及有 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下属子公司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问责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下属子公司的中高级管理人员问责执行情况应当报上一 级审计法务部(兼监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定与《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之间存在冲突的,优先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没有 规定的而《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纪违规处理规定》有规定的 事项,依照《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纪违规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经2011 年9 月5 日公司六届 二十一次董事会及 公司 六届十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印发的《昆 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问责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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