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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C PHARMACEUTICALS,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Sep 7,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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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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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KPC-AT2.12C-2011(R)

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产业结 构、组织结构、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变化之需要,进一步规范公司违纪违 规处理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公司有效实施管理,保护公司和员工的 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有序、持续、快速发展,根据我国《公司法》、 《劳动合同法》、参照《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受公司委派或推荐担任投资控股 或事实管理或实际控制的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总 经理班子成员、财务负责人等中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人员统一简称“公司 员工”)。

第三条 公司员工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职责(定义为失职)和未执行公 司决议、决定、指令(定义为不作为),违反《公司章程》、《基本管理制 度》和其它各类规章制度、有关规定或秩序(定义为违纪违规)的行为, 经教育与警示无效,应当给予违纪违规处理。

没有事实依据或者不遵守本规定程序的,违纪违规处理决定无效。

第四条 对于同一违纪违规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含两次)违纪违 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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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违纪违规处理应当坚持在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上人人平 等的原则,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特权。

第六条 违纪违规处理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 则。

违纪违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合 规、手续完备、处理恰当。

违纪违规的调查及处理,除违反劳动纪律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违反 市场秩序由营销中心市场监察部负责外,其他由公司指定审计法务部或 监事会指定监事会办公室负责调查及处理,相关职能部门须无条件处 理。

设定和实施的违纪违规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行为人失职、不 作为或违规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七条 实施违纪违规处理,纠正失职、不作为或违规违纪行为,应当 坚持教育、警示与违纪违规处理相结合,教育员工自觉履行职责、完成指 令任务、遵守规章制度,促进公司良好制度文化的健全与完善。

第八条 实施违纪违规处理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失职、 不作为或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员工对公司给予的违纪违规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违 纪违规处理不服的,有权向分管或上级领导、监事会申诉。

员工受到违纪违规处理的同时,其行为对公司或其他人员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条 违纪违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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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违纪违规处理的种类及适用条件

第十一条 违纪违规处理的种类:

  • (一)警告或训诫;

  • (二)责令检讨或通报批评;

  • (三)记过或记大过;

  • (四)撤销公司赋予的荣誉称号、暂停或取消公司授予的相应资格;

  • (五)扣减绩效考核分;

  • (六)降级或降职;

  • (七)解聘或撤销职务;

  • (八)追缴违纪违规所得或赔偿损失;

  • (九)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受到违纪违规处理的持续期限:

  • (一) 警告或训诫(分口头或书面)、责令检讨、通报批评为3 个月;

  • (二) 记过、暂停或取消公司授予的相应资格、降级或降职为6 个 月;记大过为12 个月;解聘或撤销职务为18 个月;

  • (三) 凡依据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者,公司不再重新录用;

  • (四) 赔偿损失可以单处或与其他处理决定并处。

撤销公司赋予的荣誉称号、赔偿损失、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均为一次 性处理方式,可以单处或与其他处理方式并处。

受处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也不能参与公司当年先进评选活动, 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 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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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受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自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 与公司的劳动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司职务。

公司员工受解除劳动合同以外的处理,在受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 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原调查及处理的职 能部门复核并报相关领导审批后,停止违规违纪处理决定的执行。解除处 理期限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理的影响。但是,解除 降级、撤职处理的,不视为处理前的原级别、原职务自动恢复。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理,情 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公司赋予的的荣誉称号、暂停或取消公司授予的相应 资格、降级或者撤职处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有违纪违规所得 的,追缴违纪违规所得,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 (一)违反《公司章程》、《基本管理制度》或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

  • (二)违反《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作出决定,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超 越职权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 (三)拒绝执行本公司上级领导或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决议、指 令的;

  • (四)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或者拒不执行有关任职交流决定,影响公正执 行职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 (五)损害公司财产、声誉的;

  • (六)拒不执行审计、市场监察部门依法进行的审计、市场监察的;

  • (七)离任、辞职或被解除劳动合同,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 接受审计的;

  • (八)不服从管理,违反经营管理秩序且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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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违反公司组织纪律规定的行为。

两人以上共同违纪违规,需要给予处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分别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第(一)、(五)、(十四)几种情形 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外,其他情形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理;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公司赋予的荣誉称号、暂停或取消公司授予的相应资格、降级或 者撤职处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有违纪违规所得的,予以追缴; 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其中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具体规定处理。

(一)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二)因严重失职、不作为,营私舞弊等原因,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 损害的;

(三)其它处理种类期满,却无明显改正的;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 透露举报情况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公司赋予的荣誉称号、暂停 或取消公司授予的相应资格、降级或者撤职处理;情节严重的或提供虚假 个人证件、证书、个人履历、信息资料等骗取聘用的,解除劳动合同;

(七)有侵占公司资金和财物、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 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截留下属员工应分配的薪酬或提成奖励、 享受年薪的高管未经上级领导审批取得其他收入等行为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有违纪违规所得的,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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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八)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的,给予警告处理;情节较重

  • 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公司赋予的荣誉称 号、暂停或取消公司授予的相应资格、 降级或者撤职处理;

(九)泄露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 销公司赋予的荣誉称号、暂停或取消公司授予的相应资格、 降级或者撤 职处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若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相 关规定的,还应遵守相关规定;

(十)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其他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 任职务,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影响或本公司提出不改正的,给予记过或者 记大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公司赋予的荣誉称号、暂停或取消公 司授予的相应资格、降级或者撤职处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有 违纪违规所得的,予以追缴;

(十一)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 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解 除劳动合同处理;

(十二)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理;情节较重的或者为赌 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撤销公司赋 予的荣誉称号、暂停或取消公司授予的相应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 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 (十三)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撤销公司

  • 赋予的荣誉称号、暂停或取消公司授予的相应资格;屡教不改的,给予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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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挪用公司资金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解除劳动 合同处理,有违纪违规所得的,予以追缴;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 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 (十四)在公司或子公司任职期间又在其它公司从事与其本人从事工

  • 作同行业工作的;

  • (十五)中高级管理人员对所管理的部门或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

  • 包庇、袒护、徇私、舞弊,造成公司或子公司损失的;

  • (十六)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实际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违纪违规处理:

  • (一)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行为危害后果的;

  • (二)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 (三) 受他人胁迫而导致违规违纪或失职、不作为行为的;

  • (四) 主动交代违纪违规行为或者积极配合职能部门查处,有显著成 效的;

  • (五) 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违规行为,情况属实的;

  • (六) 其它可以从轻或减轻情节的。

主动交代违纪违规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应当减轻处理。

第十七条 员工违规违纪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或者经过批评教育后 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有重大举报立功表现的, 可免予违纪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应从重或加重处理,有违纪违规所得的,予以追缴;造成损害的,应当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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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损失:

  • (一) 重复发生同类违规违纪或失职、不作为行为的;

  • (二) 在被处理期间,又发生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 (三) 失职、不作为或违规违纪行为中有欺骗、暴力等恶劣情况的; (四) 对违纪违规处理拒不执行或对失职、不作为、违规违纪行为拒 不 纠正的;

(五)对举报、投诉、申诉人和调查人员及审计监察人员实施打击报 复的。

  • (六)在两人以上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 (七)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 (八)窜供或者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提供证据材料的; (九)包庇同案人员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或者其它规章制度规定的从重情 节。

第十九条 经人民法院或国家机关依法认定有违法违纪行为,公司职 能部门及上级领导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处理。

第三章 违纪违规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决定给予违纪违规处理的,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查明事实真 相,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违纪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管理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相应 职责或未执行决议、决定、指令的,视作失职或不作为行为,应承担管理 责任,并给予违纪违规处理。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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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因直接实施管理行为,而发生过错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并给予违纪违规处理;给公司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的,应视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按损失总额的20%至100%的比例 履行经济赔偿责任。

管理人员对其被管理人员约束不严、监督不力或未能事先预防等,致 使被管理人员失职或不作为、违规违纪或其行为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承担管理连带责任,给予违纪违规处理;给公司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的,应视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按损失总额的1%至100%的比例履 行经济赔偿责任。对管理连带责任的追究累计不超过二个管理级别(含本 级)。

上述两者的赔偿数额之和不得超过损失总额。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作出违纪违规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出违纪违规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作出违纪违规处理决定前,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 辩。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公司 有关部门应当采纳。

公司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纪违规处理,违反劳动纪律的由人力资源部查证并提 出、违反市场秩序的由营销中心市场监察部查证并提出,其它的由审计及 法务部调查确证并提出,报经有关领导审批或经有关会议讨论决定;特殊 情况下,经分管领导同意,有关职能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审批、决定给予违纪违规处理,自查实之日起不超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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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员工均有向公司审计及法务部举报失职、不作为或 违规违纪行为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审计及法务部应按有关举报工作规定认 真受理、查处或转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并为其保密。

第四章 违纪违规处理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 发现公司员工有应当给予违纪违规处理行为的,应全 面、客观、公正地组织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公司有关规定, 可以进行有关检查。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分管领导同意,有关职能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 步调查;

(二)经初步调查认为人员涉嫌违纪违规,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分 管领导批准立案;

(三)负责对该人员违纪违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 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人员所在企业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 在企业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企业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 材料,向分管领导报告;

(四)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员 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记录在案。被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 (五)有关职能部门集体讨论并报分管领导及上级领导批准,做出对该

  • 人员给予处理、免予处理或撤销案件的决定;

  • (六)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将以公司名义作出的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

  • 受处理的人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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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将处理决定及调查取证材料收集形成该处理案 件的工作档案。

有关职能部门是指公司财务、审计、法务、监察、人力资源、质量等 负有监督职能的部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及法务部或其它职能部门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 时,可以商调其他部门的相关人员予以协助,被商调人员所在部门应予以 支持。每次调查或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表 明身份;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 阻挠。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经被询问人签字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签 字的,由检查或调查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人员签名。

第二十九条 参与违纪违规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 (一)与被调查的人员是近亲属关系的;

  •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 (三)与被调查的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三十条 调查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 个月内结束;案情复杂或者 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 个月。 第三十一条 调查终结,公司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 (一) 确有应受违纪违规处理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作

  • 出违纪违规处理决定;

  • (二) 应受处理行为轻微,依规定可以免予违纪违规处理的,决定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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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违纪违规处理;

  • (三) 失职、不作为或违规违纪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违纪违规

  • 处理。

  • (四) 应受处理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其赔偿责任;

  • (五) 应受处理行为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经有关领导或会议批准,

  •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失职、不作为或违规违纪行为给予较重违纪违规处 理的,公司应组织有关人员集体讨论。

第三十二条 处理权限:

(一)处理决定应严格依照本规定的处理程序和处理种类作出,不 得越权;

(二)对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违纪违规处理决定和对公司部门负责 人(含)以下员工做出第十一条第(三)项至第(九)项的处理决定, 在决定作出前由公司总裁班子成员会同董事长听取职能部门的意见,需 要由总裁班子会议直接作出相关决议的,由总裁班子会议决议;

但是,对于公司部门负责人(含)以下员工作出第十一条第(一) 项、第(三)项的处理决定,可由有关职能部门报经直接分管领导和上 级领导同意后作出。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违纪违规处理的 应当制作违纪违规处理决定书,违纪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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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当事人的姓名;

(二) 失职、不作为或违规违纪的事实和责任;

(三) 违纪违规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四) 不服违纪违规处理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违纪违规处理决定书必须盖有公司相应的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处 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作出违纪违规处理决定之前,不依照第三章的规 定向当事人告知违纪违规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 的陈述、申辩,违纪违规处理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申辩的除 外。

第五章 违纪违规处理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纪违规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 收的,采用法律认可的留置、邮寄、邮件、登报等方式送达。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关管理部门应及时按违纪违规处理决定办理相 关手续,并将相关内容载入当事人的人力资源档案材料中;但是,当处理 持续的期限届满后,对其停止处理决定执行,解除违纪违规处理时,也应 将相关内容载入当事人的人力资源档案材料中。

处以赔偿损失的,受处理人应当在处理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至财务部门 缴纳。逾期不能缴纳的,人力资源部应当通知财务部门一次或分月从其工 资中扣除(但每次扣除后的余额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按公司 绩效考核办法从其季度或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

作出违纪违规处理决定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自行收缴赔偿款物。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被处理人可向公司审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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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等有关职能部门(或监事会)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 定的执行。

第六章 不当违纪违规处理决定的纠正及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实施违纪违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分管领 导报请上级领导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 予违纪违规处理决定:

  • (一) 没有违纪违规处理的事实或依据的;

  • (二) 擅自改变违纪违规处理种类和幅度的;

  • (三) 违反有关违纪违规处理程序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部门经分管领导 和上级领导批准,应当撤销赔偿损失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要求作出赔 偿损失决定的部门经分管领导和上级领导批准重新作出决定:

(一)赔偿损失所依据的违纪违规事实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或本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做出赔偿损失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部门经分管领导和上级领导批 准,应当变更处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理决定部门变更处理决定:

(一)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规章制度错误的;

(二)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 处理不当的。

第四十条 办案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收 缴款物据为己有,情节轻微的,给予违纪违规处理;触犯有关法律、法规 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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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办案人员或有权制止的其他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 和处理的失职、不作为及违规违纪行为不予制止、处理,致使公司和员工 遭受损害的,可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不作为或 失职责任,给予违纪违规处理。

相关部门或人员对审计及法务部或其他职能部门因调查、检查或处理 需要而抽调人员或查阅资料或执行处理无故不予支持和配合的,可对该部 门负责人或当事人追究不作为责任,给予违纪违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纪违规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纪违规的财物,除依法应 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子公司应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违纪违 规处理规定并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予以 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审计及法务部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经2011 年9 月5 日公司六届二十一董事会、六 届十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征求工会意见。本规定施行后发生的或新发现 的违纪违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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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违纪违规处理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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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
发现员工
初步调查
涉嫌违纪违
规行为
批准 收集、查证有关
立案 证据材料
形成书面调
查材料
被调查人陈
述和申辩
复核证据并
记录
审批
给予处理 免予处理 撤销案件
书面决定
宣布
归档
-----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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