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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C PHARMACEUTICALS,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Sep 7,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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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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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级管理者自律规定 KPC-AT2.08C-2011(R)
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高级管理者自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适应公司的发展需要,进一步营造公司健康、有序的整体营 运环境,加强内部监督制度建设,切实规范公司中高级管理者在经 营管理活动中的行为,促进公司高素质的中高级管理者队伍建设, 保障公司及其股东和员工利益不受侵犯,完善公司内控制度,构建 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公司稳定健康的发展,根据《公司 法》、《公司章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使用范围
(一) 本规定作为公司中高级管理者的基本行为规则之一,凡由公 司(以下简称母公司)投资资本纽带形成的各级各类公司(以下简 称控参股公司)均可以等同适用或等效采用。
(二)本规定适用于:
1、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党委书记、副总裁、总监、责任中心总 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院长、副院长、工会主席、管理本 部和各责任中心部门(部室、分厂、车间、研究机构、办事处等, 以下简称“部门”)负责人、各类顾问等中高级管理者;
2、 公司投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董事、监事、 正副总经理、总监、助理、部门(部室、车间、研究机构、办事处 等,以下简称“部门”)负责人、各类顾问等中高级管理者;
3、 子公司投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正副 总经理、总监、助理、部门(部室、车间、办事处等,以下简称“部 门”)负责人、各类顾问等中高级管理者;
4、 也适用于上述控参股公司中由公司及其子公司委派的各类中高 级管理者。
本条下各项人员以下统称公司中高级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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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律规定
第三条 凡公司的中高级管理者应尽责自律、遵章守法,忠诚公司, 诚实守信,恪尽职守,公正廉洁,胸襟开阔,言行一致,勤勉工 作,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并严格遵守以下基本自律规定:
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严禁渎职失职、严禁以各种手段侵 犯公司的利益。
(一)、公司中高级管理者在职时不准从事下列行为:
1、不准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经商办企业或投资入股与其所在企业有 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未经上级批准 或本企业有权组织决定,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并 领取报酬。
- 2、不准私自进行职务发明专利的对外投资、入股、转让、合作等, 或利用职权办理相关事宜。
3、 不准利用职权之便为亲友在原材料及零部件供应(加工)、 产品销售、工程业务承揽、资金往来、投资合作、广告宣传等 经营活动中提供任何优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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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准在所在公司或下属公司(部门、机构)或外协外委企 业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或收取其它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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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禁利用职权采取不正当手段在公司股票、证券交易中谋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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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严禁违纪违法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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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高级管理者离职、离岗退养或退休后2 年内i不准从事下 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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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合伙或以其他企业名义从事或代理与原任职企业及其 所属企业为交易对象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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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公司批准,在原任职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分包工程项目; 3、利用原任职公司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为个人或为他人(包 括其他企业)经商办企业;2 年以后原任职企业有特殊行业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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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从业要求的,不受此限。
(三) 赠送和收受礼金、礼品的规定:
1、公司中高级管理者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ii的礼品 馈赠,不得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严禁在关联交易和业务活动中,索要和收受关联单位和个人赠 送的贵重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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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经济交往中无法拒受前述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 重物品及奖励和赞助的,应在收受1 个月内按干部管理权限向 上级有关部门登记上交,并在本企业和公司审计法务部门备案。 3、不准用经营费、礼品礼金礼券等招待或赠送与公司经营(管 理)活动无关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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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娱乐消费性俱乐部会员资格, 不准用公款参加与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无关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严禁使用公款旅游等。
(五)不准将投资、经营、管理、融资、采购、保险、公关、 广告等活动中返回的折扣、礼金、中介费、手续费等据为己有, 应如实缴公入帐。
(六)严禁中高级管理者利用职权私自或者以集体决策的名义挪 用、侵占、私分、截留等方式侵蚀公司财产;严禁中高级管理者 的低价出售、低价折股、无偿处置、无偿量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或徇私舞弊等其他侵害公司资产权益的行为。
(七)严禁中高级管理者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失职、违规违纪操作 等行为,以及违反企业决策管理程序或未经慎重风险评估仓促决 策乱作为而造成公司损失的行为。
(八)对于违法违纪经营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或监 事会或党委或公司审计法务部门举报,严禁中高级管理者利用职 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
(九)建立中高级管理者职位禁入制度和职业道德与信用评估登 记制度。
中高级管理者职位禁入规定:
1、受到留党察看、留用察看以上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和恢复工 作后未逾2 年的,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或与原任职务相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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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级管理者职务;
2、 因犯有贿赂、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财产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未逾5 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后未逾5 年的,不得担任公司中高级管理者职 务;
-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的,不得担任公司中高级管理者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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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的,不得担任公司中高级管理者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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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经批准个人所欠企业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不得 担任公司中高级管理者职务。
(十)公司逐步建立和完善职业道德与信用评估登记制度。
(十一)利益分配应秉承公平合理原则,不准利用职权或凭个 人好恶、关系亲疏进行员工利益(工资、奖金、福利等)分配, 不准弄虚作假;不准参与赌博、吸毒和封建迷信活动,不准参 加任何非法组织和团体;禁止从事其他有伤风化的行为。
(十二) 注意整体团结,不准拉帮结派、搞个人利益小团体; 不准利用职权搞打击报复;不准在公司内部搞庸俗的人际关系、 请客送礼;不准采用不正当手段拉拢腐蚀其他中高级管理者。 (十三)不准泄露公司商业机密或以公司商业机密换取个人好 处或发泄私怨。不准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从事牟利活动。
(十四)不准抵制、逃避或干扰公司的各类内部监督,包括治 理监督、党纪政纪监督、审计监督、合规监察、民主监督以及 舆论监督等。
第三章 违纪违规责任
第四条 凡公司中高级管理者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应自觉严格执 行本规定,如有违反,依照公司《违纪违规处理规定》的规定 或党纪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实际损失 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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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者,如公司《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或党纪及相关法律法规无相关处理规定时,给予警告以上的处理, 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实 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本规定经2011 年9 月5 日六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和六届十 二次监事会及公司2011 年9 月6 日第三次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党委共同委托公司审计法 务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印发的《昆明制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中高级管理者自律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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