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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C PHARMACEUTICALS,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Jun 19,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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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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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 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 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使用范围:公司本部、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 以上的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 东。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 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 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报告义务。

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的范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 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 证券监管部门。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 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 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 所;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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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 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 词语;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 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管理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控股子公司发生收购 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视同上市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的参股公司按上述事项交易标的的有关金额指标乘以参股 比例后,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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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和内容,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决定公 司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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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 关工作,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 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其职责是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包括 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等,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 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开信 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 续。

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与任何人士洽谈证券业务或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八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 以上的子公司应设专人负责 协调和组织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信息披露相关文 件,各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应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 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 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 响的事宜(参见第十二条所列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并 按以下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1 、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或次日;

  • 2 、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如谈判)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如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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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备忘录、签订意向书)时;

  • 3 、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后次日;

  • 4 、重大事项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被政府有关部门否决

时;

  • 5 、有关事项实施完毕时。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 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熟悉信息披 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 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 (一)由公司内部董事、董事会秘书及经营班子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

  • 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 (二)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公司总裁办公会审

  • 议通过后报董事会办公室;

  • (三)董事办公室编制定期报告;

  • (四)定期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审查;

  •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

  • (六)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

  • (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

  • 遵循以下程序:

  • 1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

  • 临时报告;独立董事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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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

3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 、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 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2 、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3 、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4 、总裁审查并签字;

5 、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并签字;

6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二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 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十二条 所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 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四)总裁审查并签字;

(五)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并签字;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须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等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除刊载于上述报纸之外,还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

第三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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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 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七章 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 待机构。

— 第三十二条 股东咨询电话: 0871 8324311 — 传真: 0871 8324267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 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投资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 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 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 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 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公司得知尚未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应当立 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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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三十九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原经公司二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内部责任制度》废止。

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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