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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C PHARMACEUTICALS, INC.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Nov 2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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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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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22 证券简称:昆药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7-094号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 年11 月15 日,经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药集团”、 “公司”、“甲方”)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将“创新 药物研发项目”变更为“口服固体制剂智能生产基地一期建设项目”。为规范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在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或“交通银行”、 “乙方”)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管本公司变更后募投项目“口服固体 制剂智能生产基地一期建设项目”的10,000 万元募集资金,并与东海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或“保荐机构”、“丙方”)及交通银行签订《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3 年 7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792 号文核准, 公司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 股)26,954,177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5.97 元, 共计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699,999,976.69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19,069,954.18 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680,930,022.51 元,公司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中审亚太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了“中审亚太验(2013)020006 号《验资报告》予以 确认。公司就相关募集资金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其 中,账号为 53001885436051005197 的建设银行专户,专用于公司“昆明制药小 容量注射剂扩产项目”募集资金 150,000,000.00 元及“昆明制药创新药物研发项 目”募集资金 100,000,000.00 元的存储和使用。后经公司八届三十三次董事会及 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将募投项目“创新药物研发项 目”变更为“对昆药集团医药商业有限公司增资项目”的议案》,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 日以自有资金向建设银行专户补足原募投项目“昆明制药创新药物研发项 目”已使用资金 3,738.67 万元后,于 2017 年 8 月 3 日将本次增资款 10,000 万元 由存储“创新药物研发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昆药商业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后经公司八届四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取消了“创新药物研发项目”变更 为“对昆药集团医药商业有限公司增资项目”,截至 2017 年 11 月 03 日,公司已 将“对昆药集团医药商业有限公司增资项目”已使用资金以自有资金划回昆药商 业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二、《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17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八届四十三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其后,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2 日与东海证券、交通银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协议与《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如下:

情况如下:
开户行 账号 存储金额(元)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
省分行
531000326011121000184 100,000,000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31000326011121000184,截止 2017 年 11 月 21 日,账户余额 100,000,000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昆药集团 2013 年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变更后募投项目对 口服固体制剂智能生产基地一期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盛玉照、江成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11 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