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KPC PHARMACEUTICALS, INC.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Jul 21, 2016

56720_rns_2016-07-21_2a3990e5-be3c-45d7-9455-e8bff8e85fbd.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600422 证券简称:昆药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6-077 号 债券代码:122412 债券简称:15 昆药债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 昆药债 ”2016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28 日

  • 付息日(兑息日):2016 年 7 月 29 日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药集团”、“本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28 日至 2015 年 7 月 30 日发行的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将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支付自 2015 年 7 月 29 日至 2016 年 7 月 28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和《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 昆药债(122412)。

3、发行人: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4、发行规模:人民币 3 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年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4.28%。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 不计复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 3 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利率选择权,未被

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 3 年票面年利率加 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 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 2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 8、起息日:2015 年 7 月 29 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 的 7 月 29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 至 2018 年每年的 7 月 29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 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信用级别: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 信用级别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 AA。

11、担保情况:本次债券无担保。

1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9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15、发行价格:100 元/张。

16、年付息次数:1 次。

17、每张派息额:人民币 4.28 元(含税)。

18、本付息期票面利率:4.28%。

19、本付息期期间:2015 年 7 月 29 日至 2016 年 7 月 28 日。

20、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4.28%。

21、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6 年 7 月 29 日。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2015 年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公司债券 的票面利率为 4.28%,每手“15 昆药债”(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2.8 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2016 年 7 月 28 日

  • 2、本次付息日:2016 年 7 月 29 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6 年 7 月 28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 昆药债”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 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 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 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 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 (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 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 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 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机构。

  •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 昆药债”公司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 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 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 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医路 166 号

邮政编码:650106

联系人:赵剑

咨询电话:0871-68322985

传真:0871-68311968

八、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1 层

邮政编码:518026

联系人:王荣鑫

联系电话:0755-8294 3666 传真:0755-8294 3121

2、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 0114

传真:021-6887 5802

特此公告。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