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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C PHARMACEUTICALS, INC.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3

Aug 5,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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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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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22 证券简称:昆明制药 公告编号:临2013-051号

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792 号文核准, 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增发人民币普通股 (A 股)26,954,177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5.97 元,共计募集 资金为人民币699,999,976.69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9,069,954.18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80,930,022.51 元,公司以上募集资金已 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了“中审亚太验 (2013)020006 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 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在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高 新支行、招商银行昆明滇池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简称“专 户”),按董事会授权在募集资金专户内,以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款等 灵活方式,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存储,以增加公司募集资金存款 利息收入;并拟与招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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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或“建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市高新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或“中国银行”)、 招商银行昆明滇池路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或“招商 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 条款如下:

  • 一、 公司分别在上述3 家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如下:

  • 1、公司建设银行专户账号为:53001885436051005197,该专户仅用于 公司“ 昆明制药小容量注射剂扩产项目” 募集资金 150,000,000.00 元及“昆明制药创新药物研发项目”募集资金 100,000,000.00 元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承诺 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需要合理安排使用上述2 项项目资 金。

  • 2、公司中国银行专户账号为:135630350574,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昆 明中药厂中药现代化基地建设”募集资金230,000,000.00 元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承诺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需要合理安排使用上述项目资金。

  • 3、公司招商银行专户账号为:871900026210101,该专户仅用于公司 “昆明制药高技术针剂示范项目”募集资金200,930,022.51 元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承诺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需要合理安排使用上述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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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公司与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

  • 三、 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 构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 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 四、 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荣鑫、 杨建斌可以随 时到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 放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

  •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存 放机构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 保荐机构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 五、 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按月(每月 7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

  • 六、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 20%的,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及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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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 七、 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存放机 构,同时向公司、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 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 八、 募集资金存放机构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 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 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 九、 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保荐机构 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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