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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C PHARMACEUTICALS, INC.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Jun 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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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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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昆药集团 证券代码: 600422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六月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昆药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 购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8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8,868.8620 万股的 1.01%。其中首次授予 640.00 万股,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8,868.8620 万股的 0.81%;预留 160.00 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8,868.8620 万股的 0.20%,预留部分占授 予权益总额的 20%。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07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 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总经理班子成员及核 心营销骨干、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 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 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5.53 元。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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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 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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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 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 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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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2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5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9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1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3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6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8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29 第十五章 附则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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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 昆药集团、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本激励计划 | 指 |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 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 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 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 可解除限售流通 |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总经理班子成员及核心营销骨 干、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 限售期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 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
| 解除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
| 解除限售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公司章程》 | 指 |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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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总经理班子成员及核心营销骨干、公司中层管理人 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 一起,使各方更紧密地合力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 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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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 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 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 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 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 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 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 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 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 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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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总经理班子成员及核
心营销骨干、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07 人,包括:
-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2、昆明中药有限公司、昆明贝克诺顿制药有限公司、昆药集团医药商业有限 公司等子公司总经理班子成员及核心营销骨干;
-
3、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子公司总经理;
-
4、公司核心骨干。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为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员工。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 的标准确定。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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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
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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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8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 78,868.8620 万股的 1.01%。其中首次授予 640.00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8,868.8620 万股的 0.81%;预留 160.00 万股,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8,868.8620 万股的 0.20%,预留部分占授予 权益总额的 2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 数的比例 |
占目前总股本 的比例 |
||
|---|---|---|---|---|
| 姓名 | 职务 | |||
| 夏军 | 董事、集团营销委员 会主任 |
25 | 3.13% | 0.03% |
| 戴晓畅 | 总裁 | 25 | 3.13% | 0.03% |
| 徐朝能 | 副总裁、董秘 | 15 | 1.88% | 0.02% |
| 赵剑 | 财务总监 | 15 | 1.88% | 0.02% |
| 董少瑜 | 副总裁 | 15 | 1.88% | 0.02% |
| 谢波 | 副总裁 | 15 | 1.88% | 0.02% |
| 杨兆祥 | 副总裁 | 15 | 1.88% | 0.02% |
| 孙磊 | 副总裁 | 21 | 2.63% | 0.03% |
| 钟祥刚 | 副总裁、昆明中药厂 有限公司总经理 |
21 | 2.63% | 0.03% |
| 孟丽 | 党委书记、行政总监 | 15 | 1.88% | 0.02% |
| 姜霞 | 人力资源总监 | 15 | 1.88% | 0.02% |
| 周敏 | 质量总监 | 12 | 1.50% | 0.02% |
| 子公司总经理班子成员及核心营 销骨干,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 骨干(95人) |
431 | 53.88% | 0.55% | |
| 预留部分 | 160 | 20.00% | 0.20% | |
| 合计(107人) | 800 | 100.00% | 1.01% |
-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总股 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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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
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 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
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以上不得授予的日期不计算在 60 日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 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 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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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授予登记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 授予登记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授予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 授予登记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授予登记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 授予登记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 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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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5.53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 励对象可以每股 5.53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0.75 元的 50%,为每股 5.38 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1.05 元的 50%,为每股 5.53 元。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 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50%;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 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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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
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
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在股份授予后登记前放弃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该等份额由公司注销。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限售期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
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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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
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7-2019 年三个会计 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2%;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4%。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7%;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9%。 |
注:上述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中净利润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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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之和。
(四)子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各子公司每个考核年度设置年度净利润目标值,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与其所属子公司上一年度的净利润目标值完成情况挂钩,具 体如下:
| 体如下: | ||
|---|---|---|
| 年度考核结果 | 净利润实际完成数≥净利润目标数额 | 净利润实际完成数<净利润目标数额 |
| 评价标准 | 达标 | 不达标 |
若公司满足某一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则 相应子公司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 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 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中高级管理人员对应的个人层面系数(见下表):
|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 个人层面系数 |
|---|---|
| 95分(含)以上 | 100% |
| 85分(含)-95分 | |
| 70分(含)-85分 | |
| 70分以下 | 0% |
核心骨干人员对应的个人层面系数(见下表):
|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 个人层面系数 |
|---|---|
| A | 100% |
| B | |
| C | |
| D | 0% |
| E |
若上市公司层面激励对象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子公司层面激励对象
各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 人层面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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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子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或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 公司盈利能力的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营业收 入增长率反映了体现公司经营状况及市场拓展信心,是公司经营业务的重要指标。 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 了以 2016 年业绩为基准,2017-2019 年实现的净利润较 2016 年增长分别不低于 10%、 22%、37%或 2017-2019 年实现的营业收入较 2016 年增长分别不低于 12%、24%、 39%。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昆药集团还对子公司设置了业绩考核、对个人设置 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 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 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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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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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调整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 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 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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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 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 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对于没有卖出限制 承诺的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承诺限制卖出的激励对象,由于其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需要承担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但不能转让的限制,对应一定的限制成本,因此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日收 盘价-转让限制单位成本。其中转让限制成本由 Black-Scholes 模型测算得出,具体 方法如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承诺限制卖出的激励对象已授予权益工具解除限售 后转让的额度限制给激励对象带来相应的转让限制成本,即激励对象要确保未来能 够按照不低于授予日收盘价出售限制性股票所需支付的成本,因此每位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均在授予日买入认沽权证,其行权数量与激励对象获授的激励额度相同, 其行权时间与激励对象根据转让限制计算的加权平均限售期相同。由于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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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管理人员及部分承诺限制卖出的激励对象每年转让股票的上限为其所持有股份的 25%,可以计算得出加权平均限售期为 4 年。使用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买入认沽 权证价格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承诺限制卖出的激励对象的单位转让限制 成本。
综上,根据 2017 年 7 月预测算昆药集团向激励对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 总额为 1,305.84 万元,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昆药集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 本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根据预测算,
— 2017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 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 |
2017 年 (万元) |
2018 年 (万元) |
2019 年 (万元) |
2020 年 (万元) |
|---|---|---|---|---|
| 1305.84 | 368.33 | 555.83 | 284.59 | 97.09 |
说明: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 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
3、子公司层面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股份支付费用将在其所属子公司进行摊销。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 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 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 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 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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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 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 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
(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 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 发表专业意见。
(三)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 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 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 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 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 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 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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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首次授予部 分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 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 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 在 60 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 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 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 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 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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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
-
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
(二)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
-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
-
审议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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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公司 / 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 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 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 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合法资金。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
务。
(五)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 其它税费。
(六)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七)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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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 事项。
(八)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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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公司 /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完全按照该情形发生前的相关规 定进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 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 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 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在公司内发生正常职务变更,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 本计划相关规定进行。
(二)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 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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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会可以决 定激励对象继续保留截止该情况发生之日因考核合格而获准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 性股票,其余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 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截止该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 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限制性股票将按照其丧失劳动 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相应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 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对激励对象截止该情况发生 之日,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 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六)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 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其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相应程序进行,且董 事会应当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对激励对象截止该情况发生之日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 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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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协议书》的规定解决; 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 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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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 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 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二)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价格调整方案,并按本计划 规定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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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 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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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06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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