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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C PHARMACEUTICALS, INC.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08

Mar 30,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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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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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22 证券简称:昆明制药 公告编号:2008-07

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十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08 年 3 月 21 日以书 面和电子邮件形式向董事会全体董事发出了公司五届十九次董事会议的通知和 材料,并于 2008 年 3 月 27 在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何勤董事长召集 并主持,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 9 人,实际参加表决 9 人,刘会疆副董事长因 公务出差,委托何勤董事长代为出席并就会议议题行使表决权;帅新武董事因公 务出差,委托何勤董事长代为出席并就会议议题行使表决权;刘小斌董事因公务 出差,委托张鹏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就会议议题行使表决权,杨世林董事因公出 差委托钟晓明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就本次会议议题行使表决权、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一致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公司2007 年度总裁工作报告及2008 年度经营计划的议案

同意:9 票 反对:0 票 弃权:0 票

  • 2、审议公司200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此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9 票 反对:0 票 弃权:0 票

3、审议公司200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预案

此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9 票 反对:0 票 弃权:0 票

4、关于公司在执行新会计准则过程中对2007 年期初资产负债表进行调整的议案 详见附件《关于公司在执行新会计准则过程中对2007 年期初资产负债表进 行调整情况说明》

同意:9 票 反对:0 票 弃权:0 票

  • 5、审议公司2007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预案

同意:9 票 反对:0 票 弃权:0 票

  • 6、审议公司2007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 经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7 年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21,474,873.97
  • 元。公司董事会决议 2007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此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同意:9 票 反对:0 票 弃权:0 票

  • 7、审议聘请公司2008 年度审计机构的预案

    • 续聘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08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 2008 年审
  • 计费用为 35 万元。

此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林家宏董事因有直系亲属在该所担任管理人员,其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 同意:8 票 反对:0 票 弃权:0 票

  • 8、审议公司2008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预案

    • 详见《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由于此事项属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关联 董事回避表决, 即何勤董事长、帅新武董事、刘小斌董事回避表决。此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6 票 反对:0 票 弃权:0 票

  • 9、审议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议案,详见附件《昆明制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此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9 票 反对:0 票 弃权:0 票

特此公告

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 年 3 月 27 日

附件:一

关于公司在执行新会计准则过程中对 2007 年期初资产负债表进行调整情况说明

根据财政部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的财会[2006]3 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 准则的通知》的规定,公司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根据财会[2007]14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第 1 号》的通知”规定企业在编制首份年报时,应当对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 的账面余额进行复核,并披露年初股东权益的调节过程以及作出修正的项目、影响金额及其原因。公司按照上述规 定进行了复核并对前期已披露的 2007 年期初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及其金额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原披露2007年期初数 执行新准则2007年期初调整数
资产总计 1,128,294,750.40 1,150,275,667.18
少数股东权益 59,372,218.94 60,399,915.74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524,486,742.30 545,439,962.28

有关报表调整项目、金额及原因如下表所示:

(一)对 2006 年末原合并资产负债报表的调整: 单位:元

项目 2006 年末原资产
负债表数
调整后2006 年末
资产负债表数
调整金额 调整原因
其他应收款 112,644,684.08 116,769,405.66 4,124,721.58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将应收补贴款余额4,124,721.58 元调入其他应
收款列报。
应收补贴款 4,124,721.58 0 -4,124,721.58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将应收补贴款余额4,124,721.58 调入其他应收
款列报。
预付帐款 81,450,807.54 81,981,400.03 530,592.49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将待摊费用余额530,592.49 元调入预付帐款列
报。
待摊费用 530,592.49 0 -530,592.49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将待摊费用余额530,592.49 元调入预付帐款列
报。
长期投资 18,717,393.27 3,015,000 -15,702,393.27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 号》,对昆明中药厂有
限公司、云南金泰得三七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版纳药业有
限责任公司和昆明制药集团商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差额进行追溯
调整增加3,312,073.59 元, 股权投资差额18,575,016.86 元调整到商
誉列报。
原长期债权投资439,450.00 元调整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列报。
商誉 18,575,016.86 18,575,016.86 股权投资差额进行追溯调整增加3,312,073.59 元, 加计原股权投
资差额摊余额15,262,943.27 元共计18,575,016.86 元调整到商誉
列报。
递延所得税资
18,668,843.19 18,668,843.19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所得税》的规定,调整本公司递延所得
税资产18,668,843.19 元。
应付福利费 9,822,451.62 0 -9,822,451.62 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调整到应付职工薪酬
预提费用 1,432,001.50 -1,432,001.5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将预提费用余额1,432,001.50 元调入其他应付
款列报。
其他应付款 30,084,499.78 28,401,435.89 1,683,063.89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预提费用1,432,001.50 元调入其他应付款列报;
其他应付款中属于职工薪酬部分3,115,065.39 元调整入应付职工
薪酬列报。
少数股东权益 59,372,218.94 60,399,915.74 1,027,696.8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追溯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应
调整少数股东权益。
盈余公积 63,543,693.47 46,282,541.93 -17,261,151.54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抵消子公司盈余公积后不再补提影响。
未分配利润 -111,983,584.04 -73,769,212.52 38,214,371.52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追溯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原累计摊销
3,312,073.59 元,全部转回,相应增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3,243,788.69 元,增加少数股东权益68,284.90 元;2)追溯调整
递延所得税资产18,668,843.19 元,相应增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17,709,431.29 元,增加少数股东权益959,411.90 元;3)抵消子
公司盈余公积后不再补提,子公司以前年度累计计提盈余公积
17,261,151.54
元,追溯调整后,增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17,261,151.54 元,减少年初盈余公积17,261,151.54 元。
归属于母公司
的所有者权益
524,486,742.30 545,439,962.28 20,953,219.98 由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的调整,所以影响了“归属
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经上述调整后,2006 年12 月末资产负债表数调整为:资产总计1,150,275,667.18 元,负债合计 544,435,789.16 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605,839,878.02 元。

附件二:

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控股股东与上市公 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关系,保证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国家《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 则》、《企业会计准则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 2、由上述第 1 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

  • 3、由上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 定的其他与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4、第 1 项和第 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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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做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 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二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二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四条 本公司具有实际控制力或持有 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 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遵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 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六条 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 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七条 本公司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 (三)提供财务资助;

  • (四)提供担保;

  •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八)债权、债务重组;

  •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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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 (十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 (二)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回避行使表决;

  •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予

以回避;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 要时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三章 同业竞争的制约

第九条 为了规避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关 系,公司不开发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相同的同一创新药物。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需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管理团队提出草案,草案 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 明。

第十一条 公司管理团队须先将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力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0.5%以上(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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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公司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如:购买原材料、燃 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可以不 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 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本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 额,适用第十一条的规定。本公司出资额达到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标准时,如 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 权比例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 确、具体。公司关联人与本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采取必要的回避措 施:

  • (一)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 (二)关联方不能以任何形式干预公司的决策;

(三)公司董事会会议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可参与审议讨论并 提出自己的意见但应回避表决。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三人的,需将该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

  • 1、为交易对方;

  • 2、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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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在交易对方或者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任职;

  • 4、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5、为交易对方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

  • 6、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 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 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 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 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五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九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 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有客观的市场价格作为参 照的一律以市场价格为准;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 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 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格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确定交易 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二十一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 价款,逐月结算,每年度清算,或者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 时间支付。

  •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异义的,可以聘请独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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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顾问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的公允性出具意见。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格式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就关联交易发布的临时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关联交易概述;

  •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 (四)关联交易合同(协议)的主要内容;

  • (五)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或评估

  • 值以及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其他与定价有关的事项;

  • (六)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 (七)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 (八)董事会关于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是否有利的意见;

  • (九)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

  • 金额;

(十)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为关联人和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还须披露截止披露日本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 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以发生 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 的发生额达到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规定。已经按照第十一条履行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七条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所列日 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以前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 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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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 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 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于前项规定之外新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 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 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 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三)公司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 的,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对 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公司实际 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 露。

第二十六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 价格、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前条规定履 行披露义务时,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 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交易,可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 达和披露:

(一)关联人按照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增发新股说明书以缴纳 现金方式认购应当认购的股份;

  • (二)关联人依据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或者红利;

  • (三)关联人购买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

  • (四)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或有实际控制权的非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

  • 交易;

  • (五)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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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配 比例后的数额达到本办法关联交易披露要求的,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章 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第二十八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 司的资金和资源,不得要求公司代为其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 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或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条 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聘请负责公司年度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违规担保问题作专项审计。 独立董事对专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请公司董事会另行聘请审计机构进行 复核,费用由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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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 害并就该损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 公司应该在报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后,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为被告提起诉 讼,以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当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 会或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在报地方证 券监管部门备案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 做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拟被提起诉讼的控股 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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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协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公司股东因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导致经济损失而依法提起民事赔偿 诉讼时,公司有义务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给予提供相关资料 等支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保存。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规则披露时点的 两个交易日内。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报股东大会 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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