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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C PHARMACEUTICALS, INC.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Mar 2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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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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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之持续督导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792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药 集团”、“公司”、“发行人”)采用向网上、网下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26,954,177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5.97 元,共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99,999,976.69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680,930,022.51 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13 年 7 月到位。上述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已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出具中审亚太验[2013]020006 号 《验资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088 号文核准,昆药集团以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 1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53,214,133 股,每 股价格人民币 23.49 元,扣除中介费用及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1,238,694,785.87 元。2015 年 10 月 26 日,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了中审亚太验[2015]020021 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于 2015 年 10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昆药集 团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序号 | 事项 | 督导情况 |
|---|---|---|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计划。 |
东海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续督导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 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已签署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机构与公司保持着通畅的日常沟 通,并对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相关事项 |
| 的现场调查。 | ||
|---|---|---|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经核查,在2016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 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 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 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经核查,在2016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违 背承诺等情况。 |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经核查,在2016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未发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出现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或不履行承诺的情况。 |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东海证券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 “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 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与规则等。 |
东海证券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 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 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
东海证券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进行核查,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相关文件,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备,公 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
在2016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东海证券 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 阅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事后审阅,公 司给予了积极配合,并根据东海证券的 建议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适当地调整。 2016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因信息 披露出现重大问题而需要公司予以更 正或补充的情况。 |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 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 |
经核查,在2016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
经核查,在2016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 |
|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 诺的事项发生。 |
|
|---|---|---|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的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经核查,在2016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 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 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 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 形;(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公司不 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 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经核查,在2016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量。 |
已制定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已明确工作 要求,确保工作质量。 |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 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 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 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 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经核查,在2016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 18 |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使用情况 | 经核查,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规和文 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的情形。 |
| 19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并发表意见 |
经核查,在2016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上市公司不存在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的情况。 |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东海证券对昆药集团 2016 年度信息披 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 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经核查,东海证券认为,昆药集团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关于注销募集资金账户及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因公司 2013 年公开增发募集资金,其中 2.3 亿元用于募投项目昆明中药厂 “中药现代化基地建设”,截至 2016 年 12 月,公司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 2.3 亿 元,已达到募投项目承诺的投入金额,其专用存储账户中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为便于账户管理,减少管理成本,公司已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昆明市高新支行 135630350574 户,存款余额(系累计利息收入及公司在专户 中投资保本保收益理财产品收入扣除手续费后的余额)4,389,348.39 元于 2017 年 3 月 21 日转入公司在中国银行昆明高新支行开立的账号为 134042351630 的 用于 2015 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中药现代化提产扩能建设项目(二期)的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九 条之规定,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 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免于董事会审议,且无需经独立董事、保荐 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已在 2016 年度报告中对相关事项进行了 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该募集资金账户的使用情况、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资 料、结余募集资金的使用及投向,查阅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符合公司募 投项目的实际情况,结余募集资金的使用及投向具有合理性,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昆药集团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中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度之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盛玉照
江成祺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