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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C PHARMACEUTICALS, INC.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1

Sep 7,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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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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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察工作规定 KPC-AT2.01B -2011(R)

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监察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健全和完善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自律性监督、检 查机制,确保公司制度执行、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 公司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 审计工作的规定》、《公司章程》、《华立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门,依据公司章程、 公司规章制度、本工作规定,参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公司各职能部门、责任中心、分支机构、下属各单位及其主要工作 人员依法履行公司职务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本规定所 指审计监察部门系指本公司或子公司发挥审计监察职能的部门或专 职审计监察人员。本公司承担审计监察职能的部门为审计法务部。

第三条 审计监察部门与人员

(一)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监察工作实行双重领导,审 计监察部门对总裁或分管领导报告日常工作,同时可接受公司董事 会或监事会等权力机构的指挥;

  • (二)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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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有关规定行使内部审计监察工作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 预;

(三)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监察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守秘密、廉洁勤勉。

(四)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在公司总裁或分管 领导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公司及所属系统的内部审计监察工作。 公司各控股、参股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置审计监察部门或专人, 负责其自身的审计监察工作。

(五)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配备与业 务量相适应的内部审计监察工作人员。审计监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 与其所从事的审计监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

  • (六)公司从事审计监察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审计、会计及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证书;

  • 3、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 工程造价师等资格证书;

  • 4、具有审计、会计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从事审计、会计及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 (七)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部门、责任中心、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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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以及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外派到控股、参股公司任职的人员的 人事任免,应当征求公司审计监察部门的意见。

对于被控股公司中非由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免,应当征求同级审计监察部门的意见或 听取母公司审计监察部门的意见。

(八)审计监察工作人员与被审计检查单位或事项有利害关系,可 能影响公正开展工作时,审计监察工作人员应自行提出回避,被审 计检查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监察工作人员回避。

  • (九)审计监察工作人员对执行公务过程中获知的秘密,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二章 审计监察工作职责

第四条 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门按照“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监督同级、下查一级”的原则,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 (一)对各职能部门、责任中心、分支机构和控股、参股公司执行 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对各级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 查;

(三)对分支机构和重要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公司外派的控 股、参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审计、经济管理责任审计、离 任审计;

  • (四)对在审计监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及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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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基础上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五)公司权力机构、总裁或分管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 第五条 审计监察部门对同级各职能部门在下列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 (一)执行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执行业务操作规程的情况;

  • (二)管理、预算、费用等方面以及重点岗位或重要业务环节进行 管理和控制的情况;

  • (三)工作人员不作为、失职、越权和滥用职权的方面;

  • (四)其他认为应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 审计监察部门对公司分支机构以及控股、参股公司在以下方 面进行监督检查:

  • (一)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情况;

  • (二)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各项预算收支和资产管理的 情况;

  • (三)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

  • (四)公司及其投资项目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 (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情况;

  • (六)会计核算、内部控制、现金收付、票证管理、经济统计、投 资担保、安全生产、质量控制、保卫工作、劳动人事等方面的情况;

  • (七)控股、参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 (八)其他应监督检查事项。

第七条 审计监察部门对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参股公司及 其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各类审计检查后,应按有关规定向本公司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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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分管领导提交审计监察报告。对于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 违纪、违规事项和工作责任事故应及时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经批 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审计工作权限

第八条 审计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要求各职能部门、 责任中心、分支机构、控股、参股公司定期或不定期报送有关的文 件、账簿、报表、凭证及计算机业务处理资料,审计监察对象应及 时提供。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实施检查时,经批准可以调阅被审计检查单位的 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计报表等,根据需要可 以复制有关证明材料;对被审计检查单位的账簿报表及保管的现金、 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契约合同等,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先封后查。

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门对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被审计检查 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质询并索取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人员必 须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真实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门有权制止被审计检查单位正在进行的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制止无效时,有权要 求有关部门中止有关当事人的职权。

第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门对审计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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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依据有关法规、制度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和经济损失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提出处理建议并移 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章 审计监察工作和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门对各职能部门、责任中心、分支机构、控股、 参股公司以及有关人员可以进行非现场审计检查和现场审计检查,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实施例行常规审计检查或专项审计检查。

特定事项经批准,审计监察部门可以授权下级审计监察部门或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检查。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门实施非现场审计检查工作包括以下过程: (一)确立审计监察事项;

(二)指定报送资料;

  • (三)分类、统计、分析、质询、评价;

(四)出具审计监察报告;

(五)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门实施现场审计检查工作包括以下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立项、成立审计检查组、制定审计检查方案、 收集资料和发出审计检查通知;

(二)现场实施阶段:进点会谈、实施审计、检查、取证、编写工 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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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认事实阶段:通过与被审计检查单位管理层、部门或人员 沟通,进一步确认审计检查事实,确认审计检查结果;

(四)报告完成阶段:分析评价、向总裁或分管领导提交审计监察 报告;

(五)处理阶段:审计监察报告经审定后,如确定没有违反规定的 则向被审计检查单位或人员予以明示并归档;如确定有违反规定的 则移交有关部门并由有关部门根据“审计监察结论和处理建议”,对 被审计监察单位或人员做出处理。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适用现场或非现场审 计方式开展审计检查工作。例行的、常规的、非专项审计检查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可根据审计监察的工作原则,从提高工作效率、突出 工作效果、降低工作量的角度出发,科学、合理的简化具体工作流 程、工作方式和工作手续;对于专项审计检查则遵从本规定。

第十七条 被审计检查单位和个人对“审计监察结论”有异议,应在 接到“审计监察结论”后十五日内向审计监察部门、总裁或公司有 关权力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有关部门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被审计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新的、有效证据证明其观点成立 的,经核查属实的,审计监察部门应对原来的“审计监察结论”予 以更正并在相应范围予以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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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于查证属实、存在违规问题的单位或人员,审计监察部 门有权对其执行有关部门的“处理决定”的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第二十条 审计监察部门应对其办理的审计检查事项建立相应的审 计档案。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批 评并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 以通报批评、违纪违规处理:

(一)不按规定向审计监察部门提供有关材料的;

(二)篡改报表、资料,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谎报或隐瞒重要事实情况的;

(四)拒绝、阻挠检查和对审计监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审计监察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审计检查中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法 律、法规及公司政策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审计检查中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公 司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作责任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 接责任人,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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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审计监察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违反审计监察纪律的,予以违纪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控股、参股公司可根据 本规定并参照国家有关审计工作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 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审计法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经2011 年9 月5 日昆明制药集团六届二十一次 董事会、六届十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审 计监察工作规定及相抵触的条款同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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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审计监察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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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
确定审计监
察项目
现场审计监

是 否
成立审计监察
小组,确定方 指定报送资
案,收集资料 料
审计监察通 通过分类、统
知书 计、分析、质
询、评价确认
事实
进行实地审
计,编写底稿
编写审计报告
确认事实,
编写审计报
告 领导审批
领导审批
后续处理
后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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