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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C PHARMACEUTICALS, INC.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1

Sep 7,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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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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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KPC-AT2.03B -2011(R)

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参股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经营管理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对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昆明制药集团)各 控股、参股公司经营管理责任的管理和监督,客观评价、界定各控 股、参股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总经理班子成员、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简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经营管理责任,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昆明制药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监察工作规定》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昆明 制药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任期经营管理责任,是指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 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内部管理、持续经营等方面 的业绩贡献,以及有关的经营、管理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 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1、直接责任是指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 有的责任:直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授意、指使、强令、纵 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失职、不作为行为; 违反《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公司各项制度等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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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管责任是指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对所在公司资产、负债、 损益的真实性 、完整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营活动应当负 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连带责任 。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经营管理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经营管理责任审计,分为届中审计、届满 审计和离任审计 。 届中审计是指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进行的 责任审计; 届满审计是指对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后进行的责任审 计; 离任审计是指对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调动、辞职、免职、 撤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工作岗位所进行的责任审计。

离任审计应遵循: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但因解聘、降级、撤职 等非正常原因离任的,可先离任后审计,但并不因此解除其任职期 间的经营责任和管理责任);以经济责任、效益和制度或决议执行为 核心原则;分清任期责任与前任责任、直接决策责任与间接管理责 任、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昆明制药集团控、参股公司高管人员任期经营管理责任审计 实行“统一协调、向下审一级”的分工原则,由昆明制药集团董事 会、监事会或董事长、总裁安排、提出,由昆明制药集团审计监察 职能部门即审计法务部根据公司审定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组织 实施。

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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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经营管理责任审计具体内容包括:

(一)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包括收益指标、回款率、资 产利用率,费用指标,经营目标完成数与计划数、行业情况对比等); (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按谨慎原则,注重资产质量,在对资产 进行核实、分析的基础上,进行资产保值增值率的计算);

  • (三)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情况(如产品创新、市场竞争力、技术改 造、员工素质与干部管理能力,等等)

  • (四)财务收支的合法、合规、合理性,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收入、成本和利润的真实性,纳税等与经营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 (五)重大投资(含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对外投资等)的情况及效 果;

  • (六)内控制度的健全及有效执行情况,公司基本管理制度、财务 制度及资产管理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

  • (七)有无重大失职、不作为、经营损失及浪费的情况;

  • (八)守法经营、遵守《公司章程》、昆明制药集团《自律规定》、《回 避规定》等规则的情况;

  • (九)对外担保情况、经济纠纷(诉讼)情况、正在执行或未执行的 重大经济合同情况;

  •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根据届中、届满、离任审计的不同情况确定重点审计内容。届 中审计侧重于审查、评价企业现有状况、财务收支的重大变化、盈 亏的真实性及增减原因、企业经济增长方式、增长速度及自我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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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对企业经营管理状况提出建议;届满和离任审 计侧重于界定评价,核实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真实、完整,任期内历 年经营目标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盈亏的真实及业绩评价等。

第六条 在接受审计项目后,审计监察职能部门应及时确定审计人员 组建审计小组,做好实施审计前的资料及信息等方面的收集准备工 作,编制好审计工作方案,并于实施审计前三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 位下发审计通知书。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准备好以下资料:

  • (一)组织本公司及控股、参股公司资产清查盘点、落实物资盈亏情 况;

  • (二)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情况报告;

  • (三)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企业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

  • (四)公司章程、管理制度、年度经营计划,重要的合同、协议、高 级管理人员办公会议纪要及年度工作总结;

  • (五)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述职报告,主要内容 与本实施办法第五条所示内容一致;

  • (六)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上级公司、中介机构对企业检查后的报 告、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资料;

  • (七)审计项目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单位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 性做出书面承诺。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责任人,可以提请相关机 构对其做出必要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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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审计小组在实施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经营管理责任审计过程 中,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审计监察工作规定》、《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监察条 例》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对干预、阻扰审计小组和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 进行处理、处罚。必要时,审计小组可以建议集团有关方面或被审 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有关人员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保证审计 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或高级管理人员认为有关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 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有权申请要求其回避。审计人员在接 受审计任务时认为本人与被审计单位或高级管理人员有利害关系 的,应当申请回避。 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接受审计任务的审计监察机构决定。

第十条 审计监察职能部门在实施审计前,应听取昆明制药集团董事 会、监事会或董事长、总裁等人员对该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意 见。

第十一条 审计小组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实施就地审计,听取被审计 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述职报告,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及统计资料,抽查实物资产,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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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座谈会或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取得具有充分证明力的 审计证据,形成完整的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二条 审计监察职能部门在实施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经营管理责 任审计过程中,遇有涉及专业或职权范围以外的问题,应当依照管 辖职能和程序移交给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应积极组织实施, 审计监察职能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职能部门和相关审计人员,对执行审计任务时 知晓的公司机密及商业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小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析 评价,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审计依据、审计时间、审计 范围和审计方式; (二) 主要结论; (三) 企业的基本情况; (四) 本实施办法第五条所示内容的审核结果; (五) 审计发现的问题的 揭示; (六) 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 审计小组 认为必要披露的其他内容; (八) 其他评价;(九) 离任者及被审单 位的反馈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应附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表,重大投资项目情 况表,主要财务状况分析表、离任者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函及 审计小组认为必要的其他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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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审计小组实施审计后,将初步审计报告向被审者本人和所 在单位征求意见,并取得书面回函。届中、届满、离任审计报告应 征求高级管理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并由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单位盖章。

审计监察职能部门根据反馈意见审定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监察职能部门对审计报告审定后,出具审计意见书 或做出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并报昆明制药集团董事会、监事会或 董事长、总裁及被审单位董事会及监事会并送交被审计单位执行, 同时抄送离任者本人一份。

第十八条 对于经济责任完成情况良好、业绩突出的控股、参股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审计意见书中向昆明制药集团董事会、董 事长、总裁、被审单位董事会提出嘉奖。其具有共性的科学有效的 思想、 制度、经验、方法,审计监察职能部门可以整理后建议在昆 明制药集团内推广。

第十九条 对于在审计中发现的有关责任,分别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被审计单位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公司的相关 规定的,由审计小组或接受任务的审计监察职能部门根据《昆明制 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纪违规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向昆明制药集 团董事会、监事会或董事长、总裁提出处理建议后, 转入规定的审 批程序作出正式处理; (二)对于违反相关规定,需要进行违纪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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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的责任人,根据昆明制药集团高管查处权限规定移交有权机构 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由有权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高级 管理人员应承担的经营责任,由审计监察职能部门提出意见,根据 昆明制药集团高管查处权限规定移交有权机构处理。

第二十条 被审计高管人员对所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上级公司 管理层做出的处理决定必须认真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在规定的时间 内书面反馈。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七个工 作日内向所在公司董事会申请复议,并由董事会做出裁决。复议期 间,原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昆明制药集团审计及法务部起草并负责解 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经2011 年9 月5 日昆明制药集团六届二十一 次董事会、六届十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印发 的《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参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经 营管理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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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控、参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责任审计流程图

开始

董事长或总裁 下发审计指令 审计法务部接 受指令 审计法务部听取 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人员述职 报告 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审计 审计报告及 意见反馈函 与被审计人 员交换意见 董事长、总 审计报告 裁、分管领 导审批 根据审批情 况开展后续 工作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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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审计报告意见反馈函

审计报告意见反馈函

反馈情况:

一、对报告所述内容及审计意见无异议,请签字。

签名:

公司印章:

二、对报告及审计意见内容存在异议( 对有异议部分分别说明后签名)

签名:

反馈日期:

说明:1 对报告内容本身无异议,但要作补充说明的,首先在无异议栏中签名,再作补充后签名;

  • 2、收到审计报告后 3 个工作日内将本函送达审计法务部。逾期视同无异议。

  • 3、传真 0871-8311968 电话:0871-835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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